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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金出借

发布时间:2021-03-15 00:20:40

⑴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⑵ 国企借资金给合作股东应担什么责任

噢,国企如此作为应该是与股东签订规范有效的借款合同的,一样要依照合同条款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包括监督出借资金的合法使用及违约责任等等

⑶ 国有企业在领导同意下将财政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有企业在领导同意下,将财政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构成挪用公款罪。

⑷ 国有企业能否将企业资金借贷给私人企业

国有企业资金能否借给私营企儿

⑸ 国企资金能借给私企吗依据是什么

可以啊,这属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常见的事情。

⑹ 国企借给政府单位钱怎么做账

借出
借: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单位

⑺ 企业的国有资产是否可以无偿出借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⑻ 把国有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有罪吗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⑼ 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5) 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9)国企资金出借扩展阅读:

《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参考资料:

网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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