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后、信贷员贷款自己使用、现在信贷员已被拘留、贷款是否需要贷款本人还
先刑事后民事。个人认为,你能证明自己没有用这笔贷款的话,这笔贷款不应该由你来偿还。但是两年了,被挪用至今,我个人感觉你自己难咎其职。
B. 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现银行起诉贷款人
法院判断的是银行和借款人(你说的贷款人应该叫借款人,一般银行叫贷款人)专之间合同的属有效性,如果当时一切手续完备,且银行无过错,那么极有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事情需要单独提起诉讼。
有些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供参考,这件事情需要进一步和律师沟通。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应当改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3)新乡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D.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要坐牢吗
贷款必须要满足其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专细;
2、年满18-65周岁;属
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
4、征信良好。
贷款申请资料:
1、贷款人身份证;
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
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
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近三个月水、电、费煤气发票);
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6、社保、保单、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
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可以做抵押贷款,例如房、车等。
E.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 借款人以前还的了钱 后来投资失败钱被骗了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了 怎么办借款人会判
银行的违规银行承担。借钱人的责任借钱人负责。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是不是判刑,要看他欠款的数额多少。
F. 新乡银行张立事件的协议是什么样
张立事件涉及到的资金需要新乡银行为其“兜底”,那么新乡银行将承受巨额损失,“如果这部分资金最终没能追回来,借款人和新乡银行双方闹到法院的话,最终还要看法院怎样对张立的行为定性,如果定性为职务行为的话,那新乡银行就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负责。”律师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新乡银行于1997年8月3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新乡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由地方财政、地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是新乡市唯一一家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控股股东为新乡市财政局,持有新乡银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乡银行实现存款余额142亿元,贷款余额92亿元,总股本达到10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5.51%,不良贷款率1.11%,实现税后净利润2.3亿元,监管评级为三级。
如果张立事件涉及到的资金需要新乡银行为其“兜底”,那么新乡银行将承受巨额损失,“如果这部分资金最终没能追回来,借款人和新乡银行双方闹到法院的话,最终还要看法院怎样对张立的行为定性,如果定性为职务行为的话,那新乡银行就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负责。”上述律师表示。
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原行长张立的自杀,瞬间让和其签有借款合同的储户们陷入恐慌之中。
8月20日,理财周报记者赶往当地并从新乡银行证实,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原行长张立“利用职务之便,以向企业融资为名,向储户借款,挪作他用,由于资金无法收回,已经于上个月自杀,目前资金流向不明。”
据理财周报记者了解,从去年9月开始,张立以“内部资金运作规划”、“资金业务发展”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储户借款。根据几位储户向记者出具的借款合同,张立以新乡银行中原支行的名义共借款8000万元。此外,还有部分储户持有张立以个人名义开具的手写欠条,其金额已经超过1亿元,不排除还有其他的受害者存在的可能。
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成立专案组对此事件展开调查。
支行行长借款骗局,亿元资金流向不明
根据理财周报记者掌握的一份借款合同显示,合同借款方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因内部资金业务发展规划,共向四位出借人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一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额达到1300万元,借款日为2013年9月11日,还款日为2015年9月11日,规定银行在借款期满之日连本付息归还出借人全部款项。
据记者统计到的几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的出借人共涉及到11位储户,这些储户大部分在新乡银行存有大笔资金,合同的签署日期分布在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之间。
“张立打电话把我们叫到她的办公室,告诉我们企业有贷款批不下来,可以先用我们的钱,利息比较高,但也没有高过国家规定的数额。张立说自己是担保人,给我们的本金和利息做担保,我们是冲着新乡银行和张立行长的名义去的,合同上有中原支行的公章和张立的亲笔签名。”一名储户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应张立的要求,储户并没有将资金存入张立的个人账户或是某个企业的账户,而是存入了几个不同的私人账户,这些账户从去年年底开始到今年6月每月向储户支付利息,直到7月份张立自杀。目前,当地公安部门正在对这些账户展开调查。
而当7月份没有收到利息的储户找到新乡银行中原支行时,才被告知张立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银行对此不负有责任。
目前储户过亿资金面临本息不保的风险。
理财周报记者从新乡银行中原支行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张立在职期间私用公章和客户签署借款协议,部分借款被其用于放高利贷。并强调:“张立的借款行为是其个人行为。”
上述内部人士表示,“资金往来主要走的是私人账户,不是对公账户,而且这些借款人并没有在银行柜台办理任何个人储蓄业务,如果是在柜台办理了个人储蓄业务,银行一定会对这些钱负责。”
据记者了解,截至2012年末,新乡银行下辖33家分行,中原支行在分行中规模较小。根据新乡银行2012年年报显示,新乡银行中原支行所有员工总共也只有13人,除了业务办理上必须配置的人员,其它职能部门人员配置也很有限,这或许就为张立非法集资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公章一般由办公室或是专职部门保管,小公司在公章保管上不会很明细,实际掌握在法人代表手中的情况很常见。”上述律师表示。“但由于借款合同上标明的借款方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而且合同中有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有银行公章,出借人理论上完全可以认定是中原支行和其签订了合同。”
小支行问题高发
公开资料显示,新乡银行于1997年8月3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新乡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由地方财政、地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是新乡市唯一一家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控股股东为新乡市财政局,持有新乡银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乡银行实现存款余额142亿元,贷款余额92亿元,总股本达到10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5.51%,不良贷款率1.11%,实现税后净利润2.3亿元,监管评级为三级。
如果张立事件涉及到的资金需要新乡银行为其“兜底”,那么新乡银行将承受巨额损失,“如果这部分资金最终没能追回来,借款人和新乡银行双方闹到法院的话,最终还要看法院怎样对张立的行为定性,如果定性为职务行为的话,那新乡银行就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负责。”律师表示。
据了解,在2013年新乡银行发展规划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确保零案件”的措施被单独列出。然而,从今年6月份开始,有关“新乡银行支行行长”的负面消息集中爆发。
6月初,新乡银行新华支行行长被媒体报道私刻他人印章违规转账1800万元,同样是在6月份,新乡银行又有两家支行行长被指利用银行职权违规放贷,贷款人携款900万潜逃。7月份,新乡银行桥北支行行长又在网络被爆出私自挪用新乡当地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存入新乡银行桥北支行的1950万元。
G.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担保人有责任吗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归还
H.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I. 银行被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借款人是否为不当得利,需要归还贷款吗
需要归还银行的,就比如你卡里突然多了一笔钱,来源不明,怎么办。要还的,不然就是不当得利,要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