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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贷款

发布时间:2021-03-16 23:35:43

1. 求课前幽默3分钟演讲,别讲故事,带点道理!写搞就给分

一、朋友看中一台电脑,需要9000元,他每月的收入才2000元。老婆对他说,你疯了,你买了就离婚。他问我怎么办。我说:“你配不上那台电脑,连自己喜欢的东西都没勇气去争取你将来在社会上还能混成啥样?”他咬咬牙买了。为了还债他开始不停地兼职。终于在一个月内还清了所有的余款。他的妻子并没有因为他的疯狂而离开他。他的妻子把他带进了车市,说:“老公,我们贷款买了这辆宝马吧。”一开始他吓死了,以为老婆疯了。一年后他还清了宝马的贷款。
感悟:你连追求自己喜欢的事物与人的勇气都没有,你注定是个失败者。

二、两马各拉一货车。一马走得快,一马慢吞吞。于是主人把后面的货全搬到前面。后面的马笑了:“切!越努力越遭折磨!”谁知主人后来想:既然一匹马就能拉车,干嘛养两匹?最后懒马被宰掉吃了。这就是经济学中的懒马效应。
感悟:让老板觉得你可有可无,你被踢开的日子就不远了。
三、夜市有两个面线摊位。摊位相邻,座位相同。一年后,甲赚钱买了房子,乙仍无力购屋。为何?原来,乙摊位生意虽好,但刚煮的面线很烫,顾客要15分钟吃一碗。而甲摊位,把煮好的面线在冰水里泡30秒再端给顾客,温度刚好。
感悟:为客户节省时间,钱才能进来快些。

四:一禅师见一蝎子掉到水里,决心救它。谁知一碰,蝎子蛰了他的手指。禅师无惧,再次出手,岂知又被蝎子狠狠蛰了一次。旁有一人说:它老蜇人,何必救它? 禅师答:“蜇人是蝎子的天性,而善是我的天性,我岂能因为它的天性,而放弃了我的天性。”
感悟:我们的错误在于,因为外界过多地改变了自己。

五、曼德拉曾被关压27年,受尽虐待。他就任总统时,邀请了三名曾虐待过他的看守到场。当曼德拉起身恭敬地向看守致敬时,在场所有人乃至整个世界都静了下来。他说:当我走出囚室,迈过通往自由的监狱大门时,我已经清楚,自己若不能把悲痛与怨恨留在身后,那么我仍在狱中。
感悟:原谅他人,其实是升华自己。

六、有人问农夫:“种麦子了吗?”农夫:“没,我担心天不下雨。”那人又问:“那你种棉花没?”农夫:“没,我担心虫子吃了棉花。”那人再问:“那你种了什么?”农夫:“什么也没种,我要确保安全。”
感悟:一个不愿付出、不愿冒风险的人, 一事无成对他来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七、三人出门,一人带伞,一人带拐杖,一人空手。回来时,拿伞的湿透了,拿拐杖的跌伤了,第三个好好的。原来,雨来时有伞的大胆地走,却被淋湿了;走泥路时,拄拐杖的莽撞地走,时常跌倒;空手的,大雨来时躲着走,路不好时小心走,反倒无事。
感悟:很多时候,我们不是败在缺陷上,而是败在优势里。

八、小镇上,一位商人开了一个加油站,生意特别好;第二个来了,开了一个餐厅;第三个开了一个超市。这个小镇很快就繁华了。另一个小镇,一位商人开了一个加油站,生意特别好;第二个来了,开了第二个加油站;第三个仍是。恶性竞争大家都没得玩。
感悟:一味地走别人的路,必将堵死自己的路。

九、一只乌鸦在飞行的途中碰到回家的鸽子。鸽子问:“你要飞到哪?”乌鸦说:“其实我不想走,但大家都嫌我的叫声不好,所以我想离开。”鸽子告诉乌鸦:“别白费力气了!如果你不改变声音,飞到哪都不会受欢迎的。”
感悟:如果你希望一切都能变得更加美好,就从改变自己开始。
十、一户人家有三个儿子,他们从小生活在父母无休止的争吵当中,他们的妈妈经常遍体鳞伤。老大想:妈妈太可怜了!我以后要对老婆好点。老二想:结婚太没有意思,我长大了一定不结婚!老三想:原来,老公是可以这样打老婆的啊!
感悟:即使环境相同,如果思维方式不同,也会影响人生的不同。

十一、小和尚负责清扫寺院落叶,每天要很长时间才能扫完。有人对他说:“你打扫前用力摇树,把落叶统统摇下来,明天就不用打扫了。”小和尚觉得很对,就高兴地照办了,可第二天院子里如往日一样满地落叶。无论你今天怎么用力,明天的落叶还是会飘下来。
感悟:万事都不可急于求成,做好今天的事,就是对一生负责。

十二、野猪和马一起吃草,野猪时常使坏,不是践踏青草,就是把水搅浑。马十分恼怒,一心想要报复,便去请猎人帮忙。猎人说除非马套上辔头让他骑。马报复心切,答应了猎人的要求。猎人骑上马打败了野猪,随后又把马牵回去,拴在马槽边,马失去了原先的自由。
感悟:你不能容忍他人,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幸。

2. 什么是背靠背贷款

背对背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平行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而诞生的一种产品。它是指两个国内家的母公司相互容直接贷款,贷款币种不同但币值相等,贷款到期日,各自支付利息,到期各自偿还原借款货币。

背对背贷款尽管有两笔贷款,但只签订一个贷款协议,协议中明确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抵消应尽的义务。这就大大降低了在贷款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同样,背对背贷款涉及到跨国借贷的问题,这就存在着外汇管制上的问题。而且平行贷款与背对背贷款都是一种贷款,反映的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目前这两种规避外汇管制的方法都不常用。

3. 签了购房合同,但在银行无法办理按揭,首付能否退还

这个目前还真没有定论,不过我可以给你看一篇新闻,是今天发生在杭州的新闻,关于新政后银行无法按揭的开庭情况。 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的争论焦点就是目前法律界的争论的焦点。 你可以有参考价值。 ---------------------------------------------------------------------------------------------------------提要: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成庭审焦点一旦判决,它将成为杭城首起购房“违约”判例而具有示范意义昨天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全青案”,因为是房产新政后杭城首起退房案,备受关注。 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成庭审焦点一旦判决,它将成为杭城首起购房“违约”判例而具有示范意义本报记者 娄炜栋张卉卉 肖菁本报通讯员 夏法蒋维岩 瞿静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请求和自己的律师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坐在原告席上,他显得紧张。他不懂法,但这个案子对他来说太重要了,他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来面对,“8万块辛苦打拼赚来的血汗钱,不能说拿不回来就拿不回来了。买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错。是国家的新政策,我无能为力。”李全青说。昨天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全青案”,因为是房产新政后杭城首起退房案,备受关注。此前,虽然杭州退房潮汹涌,但杭州主城区尚无一起通过法院判决处理的退房官司。在两次调解均告失败之后,各界对“李全青案”未来会怎么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为杭城第一起购房违约的判例,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这个案子的意义。据了解,由于房产新政纠纷适用法律的复杂性,省高院近日将就此类官司如何审理专门出台内部指导意见,作为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咬牙买下的首套房遭遇新政办不了贷款33岁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从河南来杭近10年。他有手艺,平时给人打工搞装修,偶尔还自己承包一点活。日子过得还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儿子8岁了,到了上学的年纪。为了以后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决定在杭州买房子,这样可以把孩子户口迁过来,也能找个好学校。他们看中了下城区石桥路新乡里一号的一套公寓楼,房主曹先生夫妇很快和他谈成了这笔生意。今年4月3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了一份转让居间协议,房子总价88万元,首付先付3成,其余房款申请银行按揭。当天,李全青按约定付了2万定金。10天后,他们又正式签订了合同并加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88万元的总价里,房屋款为80万元,装修款8万元。李全青又付了6万元,连同原先的2万元,作为全部装修款。一切都很顺利,双方都想把房子尽快过户,可是谁也没有想到,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国十条”,其中一条对李全青来说是当头一棒,“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我在杭州干活,户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关证明,银行不肯批下这笔按揭贷款。”李全青说,没了贷款,他根本买不起房子。这导致了他没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并返还8万元购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请求无果后,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被告曹先生也很无奈。他为了把房子腾出来,已经提前还了房贷,并已租了房子,对于李全青的“违约”,他不能接受。庭审焦点: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昨天开庭的焦点是当前房产界的热点话题: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曹先生的委托律师郑律师一上来就否定了情势变更的说法,“按揭贷款本身就存在商业风险,这是可以预见的。大家都知道,房价很高已经是共同话题,媒体、官员、专家都在呼吁要抑制房价,宏观调控政策随时可能出来,风险指数已经很高,你们既然贷款就应该预见这些风险,所以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律师再三强调,最高法院有规定,法院在采纳情势变更情况时也会相当谨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实。郑律师的说法马上遭到了原告律师的反驳。“我们很有诚意买这套房子,并没有恶意想违约。”李全青的委托律师说,合同签后一星期,他们就向兴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是就是因为新政对外地人限贷,贷不出这笔款,他们履行不了合约也是迫不得已。“这绝对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李全青作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购房,他的贷款不存在有无商业风险的说法,尽管之前有很多报道和信号,可能出台宏观调控,但是对于贷款方面,我们能预料的顶多是提高贷款的利率。对外地人限贷的政策是没能想到的,怎么谈得上可以预见呢?”律师说,合同上明确写着余款通过商业贷款来支付,现在银行不能贷款,这个合约就没法继续下去,所以8万元购房款应该退还。“当然,将心比心,我们也愿意给曹先生他们一点补偿,这个数字大概在5000元。”对方摇摇头,表示无法接受。法官庭后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师单独谈)调解的努力,但是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很大,调解又一次失败。各界关注:一旦判下来会有示范意义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对这个案子将来怎么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师事后告诉记者,“我还是希望这个官司能够由法院裁判,这也是给我们律师业一个相对明确的判例,以后可以供类似官司参考。”其实,早在房产新政出台不久,专攻房产官司的浙联律师事务所就汇集了很多此类违约纠纷。针对这种二手房交易解约的情况,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的因素,浙联戴和平律师会建议作为解约方的购房者适当补贴一点房东,一般是定金的20%,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成本,促进调解成功率。不过目前戴律师手头也有8例已经决定走法律途径。浙大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说,自从新政出台后,针对各类汹涌的房产违约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关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讨和研究可适用的法律:“这个案例下城区法院会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判下来,对整个杭州二手房的违约纠纷将具有示范性的影响。”泽大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主任余合力律师说:“这次法院的判例,会在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上提供参考性。就拿这例事件来说,合同上约定了申请银行按揭,因为新政下办理不成银行贷款,支付方可以此为条件解约。”

4. 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也就是说,房屋的评估不受到抵押因素的制约,还是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是,在拨付补偿款的时候,你亲戚的银行贷款将优先从你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即优先受偿权。
至于你在山崖壁凿出的20个平米,要看土地管理局的资料里有没有记载,如果记载了,你就可以得到这20平米的使用权的补偿。如果没有记载,估计想得到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的赔偿会很难,但是这块地上面房屋的价值,你会得到补偿的。

5. 铁岭银岗小区的房子是哪年建成的还可以做贷款吗我想在这里买一套

浩瀚的星空中虽有繁星点点,但在黄晕的灯光下,像个娇羞的小姑娘,更显若隐若现。不远处,有两个女孩坐在长廊上,背靠背,相互依偎着,她们头仰着天,或许是在数星星吧!我不由得停下来驻足凝视。约莫过了几分钟,她们站了起来,牵着小手消失在茫茫人海中。这夜晚似乎更迷蒙了。

6. 什么是背靠背贷款

同性恋之间贷款叫背靠背贷款

7.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委托贷款利息支出

一)财抄务费用中的利袭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8. 谁有企业委托贷款或委托理财方面的国外文献综述或现状介绍啊急求 最好是委托贷款方面的 谢谢啦!!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无效的。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国家注意到了这种“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说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简称“贷款”企业,为书写方便以下省略引号)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企业不依借款合同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银行)不能返还资金给贷款企业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程序上贷款企业是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企业的,因为贷款企业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银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贷款企业只能依委托合同起诉银行,而银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诉借款企业,贷款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的利益要借助银行的(诉讼)努力才能实现,二者具有牵连关系;但是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完全可能置贷款企业的利益而不顾,这样让贷款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中如果银行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中借款企业不归还贷款的风险,银行当然也没有必要“坚持不起诉”,但是正因为不承担风险,诉讼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银行就是起诉也完全可能不会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诉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企业处于尴尬的不利处境:银行真要是“坚持不起诉”还好,贷款企业可依上述司法解释将借款企业“一网打尽”;要是银行“学雷锋”学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么贷款企业才是“打落门牙落肚里有苦说不出”。

不过根据新的《合同法》,贷款企业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缓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规定,现在贷款企业应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借款企业。

可能的争议之点是第一、委托贷款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第二、如果能,那么接下的问题是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特别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这个“新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见本文的第三部分。对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释并不是对委托贷款的实体规定,解决的仅仅是程序问题,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从实体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因此出于“权益之计”的司法解释应让位于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满足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要求,因为在委托贷款中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真实的贷款人是企业而不是银行;第三、《合同法》的规定反映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我国当前经济现实的客观反映,并不违背或规避我国《贷款通则》等金融监管制度,因为我们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央银行部分人士的观点。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更应该有理由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去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包括四大国有银行的委托贷款实务中,普遍采用标准制式的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其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在这个标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业,乙方是委托贷款企业,而丙方则是受托贷款银行。如果我们否定贷款企业对借款企业的诉权,则既同目前的商业实践背道而驰又与《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时与《贷款通则》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实践应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顺应环境、与时俱进。



无论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还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法律上讲分解成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选择。因为在《贷款通则》的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即“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能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将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委托法律关系,从而实际上委托贷款企业直接取代了银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贷款通则》的蕃蓠,有偷梁换柱的嫌疑。我认为并未如此。在这里这仅仅意味着,第二个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条款并入了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后一个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相应的约束条款,则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也不能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因此是(部分)权利义务的合并,而不是整个主体身份的置入或替换。当银行已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贷款通则》赋予贷款人的权力后,其它的权利义务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由贷款企业承接时,银行就只剩下纯粹代理人的驱壳,作为委托人的贷款企业是权利义务的“本人”,当然能直接对第三人借款企业提起诉讼,而不必须要通过银行这个代理人。在这里贷款企业并没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银行,而银行履行了贷款人的权力后,就是一个纯粹的代理人,必须听命于委托人,这个意义上就是将上述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又未常不可以。



虽然如此,但不能根据“真实贷款说”由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对第二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越趄代疱。这在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时是特别要注意的。

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担保合同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而不是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这是没有多少争议的。在诉讼过程中,担保合同条款和借款合同条款可以并入委托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如果担保人在协议中承担担保或者担保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毫无疑义的。可能产生争议的是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三方约定担保合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效力问题,因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受托银行而不是委托贷款企业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对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处理:在三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当然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三方约定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并且担保人知道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肯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入三方协议,事实上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一条商定的其他事项约定:“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有效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可见合同的当事各方都是明确其法律含义的。考虑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我认为司法实践不能过于机械地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在许多国家,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但是,我国把它作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规定,并由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取缔。但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殊为不易,而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又积累了部分自由资金,这样一方是有资金需求饥渴的企业,另一方是渴望获得高于银行利率水准的资金充足的企业,企业间借贷的冲动就产生了,这种正常的冲动在我国金融法规如《贷款通则》的“压抑”下,演变成委托贷款等法律形式。但由于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也是我们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错漏之处还请大家鉴谅。

9. 万科合伙人制度中提到的“额外受让”是什么意思

万科合伙人制度中提到的“额外受让”是超规定受让,是为了激励员工而指定的措施

万科A拟推“事业合伙人”在引发投资者关注后,公司迅速进入实操阶段。万科总裁郁亮在上周五股东大会上表示,目前万科已着手准备建立项目跟投制度,同时员工也可以持股成为项目合伙人。

郁亮表示,“通过跟 投,员工成为项目合伙人。更有助于形成背靠背的信任,进一步激发公司内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性,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据3月28日公告显示,万科目前已在着手准备建立项目跟投制度,即对于今后所有新项目,除旧改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参与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5%。

为激发员工参与项目跟投热情,万科还将对跟投项目安排额外受让跟投,投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资金峰值的5%,且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项目所在一线跟投人员可以在支付市场基准贷款利率后,选择受让此份额。

今年3月15日万科春季例会上,总裁郁亮提出“事业合伙人”制度,希望未来十年内可以打造200个亿万富翁。同时,郁亮提出实现“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具体做法:一是跟投制度,二是股票机制。

郁亮介绍,业务层面的跟投制度将改变公司从投资买地到销售结算这一项目操作全流程的所有行为。所有真正对运营效率提升有改善的做法,将会很快被运用和完善。比如工业化技术,佛山公司工业化提效方面的实践,已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缩减了工期,比如任何钻空子、只顾眼前利益的不当手段将不复存在,因为这些都事关合伙人的利益。

二是股票机制,即在集团层面将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大约两百多人的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将成为万科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的股票,未来的EP奖金将转化为股票,这样合伙人可以共同掌握这家公司的命运,将决定万科未来往哪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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