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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为什么不能限制他行议付

发布时间:2021-03-17 01:21:56

㈠ 打包贷款合同

http://www.ln.bank-of-china.com/gj/gj010.htm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七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我行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情况的审查以及打包贷款制度的执行和操作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开证行的资格、信用证的真实性及其条款进行审查,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并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市场营销工作、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的发放、跟踪和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我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件2: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

| | |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

| 银行通知号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信用证编号 | | | |

|-------|------------------| | |

|信用证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证金额 | |信用证 | |笔| |

| | | | |贷| |

|(万元外币) | |期限 | |款| |

|-------|------|----|------|用| |

|申请贷款金额 | | | |途| |

| | |贷款期限| | | |

|(万元人民币)|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你行(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申请上述|

|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你行议付。请予|

|审核、批准。 |

|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

| 签字及申请企业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银|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

|行| |

|审|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贷管理部门意见: |

|见|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长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

|开证行名称: |

|------------------------|

|信用证号: |

|------------------------|

|币种金额: |

|------------------------|

|信用证受益人: |

|------------------------|

|开|国别、地区: |

|证|----------------------|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额度: |

|资|----------------------|

|信| |

|情|其他: |

|况| |

|------------------------|

|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地点: |

|------------------------|

|信用证条款审查: |

|□限制议付: |

|□进口商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商品检验证书: |

|□无商品检验证书条款: |

|□非物权运输单据: |

|□非全套海运提单: |

|□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

|□索汇路线迂回: |

|□其他: |

|------------------------|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备注: |

| |

| |

--------------------------

㈡ 根据ucp600,议付行是否有权拒绝议付为什么

可以。请参考UCP600第12条a款。
议付行的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一种单方面的授权或邀请。

㈢ 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㈣ 信用证银行打包贷款要什么条件

办复理打包贷款需要注意以下制5点:
(1)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资信良好,在工行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在工行有充足的授信额度。
(2)对申请打包贷款的出口商要求: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3)对开证行与信用证开出国家要求: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开证行是工行的代理银行。
(4)对信用证要求: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5)打包贷款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组织生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也可用其他资金归还打包贷款,但必须在工行交单议付。

㈤ 打包贷款是什么,结合案例,分析银行承担怎样的风险

您好!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打包贷款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中国企业(尤其是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在流动资金紧缺,中国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适宜选择打包贷款业务。
企业如需办理打包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中国的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中国的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并在银行开有帐户;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中国的企业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银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银行进行议付;
(4)、中国的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贷款用途符合中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7)、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申请条件
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4、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打包贷款申办流程2、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4、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
5、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时向银行提交:a.书面申请;b.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c.贸易情况介绍;d.正本信用证。
2.企业需要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3.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4.企业信用证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5.企业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6.正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7.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
收费标准
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贷款各项收费通过合同约定。
打包贷款的案例和银行的风险举例如下:
案情:
出口商A是银行B 的客户. A收到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备货过程中资金不足, 向B申请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 B同意发放打包贷款,贷款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贷款期 30 天. 双方约定, 当A发运货物后, 即以全套单据向B议付, B从A应得的议付款中扣除打包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内, A因经营不善倒闭, 不再发运货物, 因而无法提交单据. A也无力以另外途径向B偿还打包贷款. 在打包贷款业务中, 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哪个风险的程度更大?为什么?
分析:
银行在发放打包贷款时, 依据的仅是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 如果出口商在提取打包贷款后发生情况变化, 无法继续备货出运, 那么贷款银行手上没有任何单据. 也就是说, 贷款银行既没有凭据可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也没有物权可以作价变卖. 在托收出口押汇和信用证议付中, 银行都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但风险的程度比打包贷款大为降低, 因为银行在融资时, 掌握了货运单据和物权。
启示:
管理对出口商贸易融资的信贷风险, 核心是了解出口商的经营情况, 以及所融资的贸易的具体情况. 基于对特定贸易的了解, 银行可以尽量缩短融资期限, 使得进口商经营情况在融资期内发生变数的可能性降低. 另外, 在信用证议付中, 银行还需了解开证行的信誉, 以确保开证行在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付款。
谢谢阅读!

㈥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出口商作打包放款与向出口商垫款买单,哪一种融资方式议付行承担的风险大为什么

议付行打包贷款实际上是以信用证的外汇货款为抵押的,因为有货款,所以预先贷款给卖方。但是这种短期融资贷款是有追索权的,如果买方未能按时付款,议付行就会向卖方追回贷款。

㈦ 请问议付(出口押汇)是什么意思谢谢!

信用证出口押汇(议付)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我行可接受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银行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我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以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申请人资格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我行开有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帐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申请人经常在我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有出口押汇授信额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口押汇条件
1、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即要求:信用证为我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单据做到单单、单证一致。
2、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3、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4、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含),但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我行认可并与之签定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360天(含)。超过360天的出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审批。
5、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开证行或保兑行信誉良好,与我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
6、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申请出口押汇。有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出口押汇。我行不接受的信用证不得办理出口押汇。
7、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我行处于同一辖区。
8、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9、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经信审批准后可办理。
出口押汇申请
1、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中信实业银行办理进行审核;
2、中信实业银行在收到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货币
出口押汇货币为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港元和人民币。
出口押汇金额
出口押汇金额原则上为所提交单据金额的90%。如根据以往收汇记录、能准时收汇且出口商在我行有往来帐户的,可按单据金额的100%提供押汇。经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可按单据金额的100%办理。
出口押汇利率
押汇利率以押汇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加一定幅度。
进口押汇期限
出口押汇是短期融资业务,押汇天数以押汇日到收款日计算。
信用证出口押汇保险
为鼓励和支持您的企业多出口创汇,加快资金周转,更多、更好、更全面地为公司服务,中信实业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出口押汇保险协议》,开办押汇业务。
出口押汇保险业务是指我行对出口商已投保了出口信用险的出口业务提供押汇,同时我行又作为投保人对该笔押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是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衍生业务。
您的企业首先要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取得买方信用限额后,方可到中信实业银行办理托收出口保险押汇。
叙做方式同中信实业银行自营出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托收银行根据出口商(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申请人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全套商业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客户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商,我行保留追索权,并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以归还出口托收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出口托收押汇的条件:
1、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托收单据(包括D/P,D/A)可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在办理押汇前,我行须与保险公司订立《出口押汇保险协议》,或与保险公司、押汇申请人三方订立保险权益转让书。
2、D/P即期单据办理押汇,对于与我行长期往来、资信良好的客户,由国际业务部和/或公司业务部为该客户申请一个D/P押汇额度,经信用审查部审查并报授权人签字同意后由国际业务和/或公司业务部在该核定的额度内办理。
3、D/P远期单据不得办理押汇。
4、没有投保出口信用险的D/A单据不能办理押汇。

办理手续和信用证出口押汇类似。
托收出口保险押汇
为鼓励和支持您的企业多出口创汇,加快资金周转,更多、更好、更全面地为公司服务,中信实业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出口押汇保险协议》,开办押汇业务。
出口押汇保险业务是指我行对出口商已投保了出口信用险的出口业务提供押汇,同时我行又作为投保人对该笔押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是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衍生业务。
您的企业首先要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取得买方信用限额后,方可到中信实业银行办理托收出口保险押汇。
叙做方式同中信实业银行自营出口押汇。

㈧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和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有什么区别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和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的区别在于——

前者通常是在信用证被利用版之前,换句话说就是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把信用证的正本押在银行,并承诺日后交单时在该银行议付(交单),从而在该银行获得部分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或者采购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后者则是在受益人交货和交单之后,并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通过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议付行,从银行得到与信用证金额等额的价款(扣除议付费和自交单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付款时的利息)。

概括起来如下:
1、时间段不同——前权者在信用证被利用之前;后者在信用证被利用之后。
2、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信用贷款,后者属于收益权的转让。
3、金额不同——前者最多只能贷出信用证金额的70-80%,后者这是得到信用证的全额。

㈨ 为什么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打包放款应在议付行中进行

信用证开证行指定议付行,受益人提交单据给议付行,由议付行决定是否进行议付~

㈩ 信用证付款行一般不是开证行吗为什么有时候又是议付行垫付给受益人,然后开证行再把钱给议付行呢

信用证的付款行一般均为开证行,目前在中国的银行并不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因此也不存在议付行垫款的业务。目前国内银行可以接受:以信用证未来收汇为抵押的短期贷款,也称为:信用证单据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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