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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8 12:01:34

贷款人的责任

最好不要,即使他是公务员。因为如果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尴尬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保证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在空白借据上摁手印担保人被判还款20万

2009年5月,李强因公司经营急需2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张某借款,张某要求李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作连带责任担保。于是,李强找到刘勇称自己想向张某借款2万元,让刘勇作担保。刘勇不好意思拒绝,便在空白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刘勇”的字样,并摁上手印,还向李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李强在空白借据上填上内容后,向张某借得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强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张某找不到李强,便将担保人刘勇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勇偿还20万元借款。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勇对出具空白担保书导致借款数额被扩大具有过错,其在空白字据上签字、摁手印时,应当预见李强可能会超出借款数额,不加核实本身就是一种间接故意过错。出借人张某凭借刘勇的签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条中的全部内容是刘勇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合同成立,判决刘勇承担20万元还款责任。

案例2:银行放贷事后找担保担保人责任被减轻一半

某化工厂以购原材料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另一家设备公司事先口头向银行承诺为化工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事后补签了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某化工厂未能偿还贷款及利息,银行遂将化工厂和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化工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设备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保证人的设备公司事后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追认,使保证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所以应按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备公司只需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清偿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化工厂公司追偿。

案例3:个人贷款后“人间蒸发”朋友担保被迫清偿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资金无法周转,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担保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担保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信用合作社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担保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担保人陈某清偿。

本报记者 陈霞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东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很多,那么“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梁建丽: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给自己加重了负担。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振东:《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1中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

主持人:《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界定?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减轻责任?

王振东: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也是属于法人,属于机关法人,但是,其财产和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付,是为了保障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责,除其从事民事活动是为满足自身需要外,不得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军:案例2中的认定和审判并不复杂,应肯定的是,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是有过错的。该案中,发放贷款的银行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在仅有口头承诺,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违反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二是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中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因《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了贷款人的权利和借款人的义务,银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按《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职责,即借款人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案中,因银行监管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借款,扩大了损失,加重了保证人的风险,银行应该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设备公司虽然事后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追认,使保证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备公司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主持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担保人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应考虑哪些问题?

张军: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梁建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㈡ 贷款人和但保人在法律上各起什么责任

贷款人找不到了,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这就是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㈢ 办贷款证明人有什么责任

法律上的证明人应是指保证人。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比如债务事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㈣ 什么是贷款第一责任人

贷款第一责任人
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制度。
金融系统内部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就是信贷员对调查的情况、发放的贷款要负全责,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实践中一般是客户经理为贷款第一责任人。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

㈤ 贷款人和担保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你是贷款人吧!说明白点,假如有三个人甲乙丙,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甲不认识乙,甲想从丙借钱,丙没有,而乙有,但甲要想从丙借到钱,必须经过乙,而这个乙就是担保人了。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丙就可以直接找乙要。而你在这个事件中就是乙的角色,既然用房产担保了,到期没还钱银行就收房产,你得把你老板和担保人看紧了,别让他们跑了
,要不然你也有责任的。你也真是的,一般帮人贷款除非是非常信任的人,一般的别人都不会帮这个忙,以后你要注意了啊。朋友

㈥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内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容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贷款人的责任扩展阅读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㈦ 从银行贷款,若贷款人还不上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假设贷款人为A,担保人为B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1)你们约定为连带的是连带保证(对于连带保证,只要借款人到期还不上贷款,银行就既可以让借款人还、也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让你偿还)
(2)如果你们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承担”之类意思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贷款前,你可以拒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要你还款的要求)
(3)如果你们之间关于保证方式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2、“银行会不会转向B追钱”:银行当然会向B追钱。因为:A和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审理、且A已无力偿还,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B都要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了。
3、“B无能力还上这笔钱,也会被抓吗?会被判几年?B最少得还上多少钱才不会被判刑呢?这种情况法律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
(1)B即使一分钱都还不了也不会被抓、更不会被判刑的:因为B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如果银行起诉B要求偿还贷款、且法院判决由B偿还,但B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故意不偿还:严重的B会构成“找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但B要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不是“至少偿还多少”的问题。
(3)关于时效:犯罪有追诉时效(经过一定的时效期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B在只是未还钱但没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下,因没有触犯刑法,不会被判刑、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时效问题了。B如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B一旦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也就是说:B何时有财产都可以执行。除非B确实没有个人财产、又没有经济来源、同时又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此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也就是说B不用还了,与你所说的“时效过了”意思相同,但绝不等于时效已过。
反正如果你替别人担保了贷款,那你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你一是要联系贷款人.如果贷款人找不到的话.二是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你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如果不还,银行有权利起诉,你会被列为第二被告人.

㈧ 银行贷款抵押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㈨ 什么是贷款证明人 贷款证明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上的证明人应是指保证人。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比如债务事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㈩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你好,保证人来是指根自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贷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愿意偿还贷款。那么你是有义务代他偿还的。

(10)贷款人的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担保人_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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