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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资金清算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22:34:40

❶ 刷pos机t+1交易春节休息期间资金安全吗

我认为刷POS机加一交易,春节休息期间资金应该是不安全的。最好还是不要轻易尝试。

❷ 清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守哪些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❸ 2015年加油站春节期间安全保卫方案怎么写

春节临近,为营造“祥和、喜庆、安全”的节日氛围,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和春节期间正常供油,特制定春节安全保卫方案。

一、组织强化 提供队伍保障

抽调零售、财务、安数、非油等部门相关人员组立联合检查组,领导班子亲自挂帅,各部门负责人、经营管理部经理等人担任组员,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检查小组围绕安全、数质量、财务、非油等关键环节,在油站自查的基础上,挖掘整改盲区,提高规范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为现场管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领导表率 坚持带班工作

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工作制度。该公司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公司领导干部带班管理规定,开展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应急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值班人员联系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三、加强教育 增强安全意识

根据加油站前期已经建立的基础资料、安全档案、台账的相关内容,以油站为单位,因站制宜,梳理站内安全薄弱环节,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检查小组督促油站下载学习未遂事件共享案例,特别针对冬季防火、防爆、防静电安全措施以及节前收、发、储油现场的管理等关键细节,在班前班后会以小题问答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深化,确保安全知识人人知晓,安全操作人人做到。

四、拓展内容 力争全面提升

检查小组全员出击,分点考核。安全管理上,就基础资料和台账,将HSE检查细化至班组,要求油站强化对新上岗、转岗员工的HSE教育,翻阅加油站定期开展的防火、防溢油、防抢预案演练记录,指导操作要点。数质量管理上,严格油品验收程序,加大质量检查力度,塑造“保质保量”的企业形象。资金安全上,传达防盗防抢意识、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日常安全管理知识,提醒油站完善投币记录与保险柜实际现金的对应工作,避免货款投币存在超时超额的现象。非油管理上,检查新品订货与库存的协调关系,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为门店促销端架的设置提供建议,抽查当班员工开口促销用语。

五、强化职责 优化指导内容

为落实安全值班制度,面通过严格请假制度、安全轮班制等方式将岗位纪律落到实处。同时,细化日常监督范畴,要求加油站负责人在强化夜间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定时检验站内设备设施,掌握应急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详细验证防盗防抢设施、监控设施的配备完整性。并且,通过经营管理部自查与检查小组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完善现场管理。围绕油站接卸油操作规程,督促加油车辆现场秩序维持,检查油站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现场指正,确保油站安全经营。

六、严密布控 加强治安保卫

加油站、油库认真维护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夜间巡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油罐区、存放保险柜营业房等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止油品、营业款被盗。另外,加强对站、库周边环境的巡查、观察,对危及站、库安全的行为要求及时制止、劝解。特别是地处市区或居民区的油库、加油站必须加大宣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及库、站安全行为及时劝阻。

❹ 资金清算的主要内容

清算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应付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的其他清算业务,收到的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清算资金。

❺ 资金管理的控制措施

某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电信)主要需求有:
1.账户管理。凡属某省电信的所有账户均纳入系统管理,包括及时反映账户的变动情况等。
2.资金归集。实现省公司对地市公司、县公司、营业厅四级收入账户资金的日终全额自动归集,实施零余额账户资金汇划,减少资金沉淀。资金归集流程为:支局缴款户、县分公司缴款户斗县分公司收入户、市公司缴款户一市公司收入户一省公司指定账户。资金每日逐级上划。
3.资金划拨。实现省公司对地市公司、县公司支出账户(成本户和工程户)日间零余额支付功能、周期累计支付限额的控制功能、日间透支负余额的日终自动归集功能。
4.资金信息的实时查询。通过与银行系统直联来集中资金信息,加强对资金流入、流出规律分析、运营资本效率分析、收入回现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资金流动动态监控:实时掌握各级账户和资金流入、流出信息,对账户开设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动态监控,降低资金风险。
6.通过系统主动发起资金上划、下拨(主要是额度拨付),实现内部资金结算功能。
7.通过银行系统向财务系统提供银行电子对账单,实现自动对账和生成会计凭证,减少工作量和失误率。
根据某省电信的业务需求,最终制订的方案是采取法人账户透支+普通版银企互联+专业版银企互联三种主要产品组合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一)账户设立
省公司在所在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申请普通版银企互联、专业版银企互联和法人账户透支,用于归集收入、下拨费用及办理其他对外结算业务(省公司开户行以下简称承办行)。各市级公司、直属机关单位、县级分公司、营业厅在工商银行开立收入、成本、工程三个账户,其中收入专户用于收存和上划各类收入,该账户实行资金用途控制,即该账户资金除上划至省公司账户外,工商银行协助管理不发生其他支付;成本和工程专户用于办理各类支付业务,账户实行资金来源控制,即除从公司总部账户拨入的各种费用以及该账户对外支付的退票业务外,工商银行协助管理不接受其他收入款项,同时申请账户日间透支服务。各级电信分公司、营业厅开户行(以下简称协办行)。
(二)收入账户的归集
在专业版银企瓦联系统中分级设置收入账户的自动归集,采取全额资金上划方式(最小执行额度0元)。

(三)成本、工程户零余额管理
对成本、工程户采取额度控制+日间透支+日终归零的零余额管理模式。
1.清算流程。各级账户在不超过当月用款额度的情况下,对外支付时直接发生透支,日终由系统自动对所有发生支出的成本户、工程户分别进行清算,用省级公司综合户的资金逐级填平地市、县级公司日间支出发生额,使地市、县级公司所有支付账户余额日终归为零。
日终省公司综合账户余额=日间余额-各级公司日问对外支付的金额
2.用款额度管理。用款额度是某省电信对各分公司零余额成本、工程户的支付控制限额,由工商银行据此为某省电信零余额成本、工程户支付进行账户透支设置。地市电信分公司根据资金预算向省电信申报月度成本户和工程户的支付额度,省公司进行审批、核定,将支付额度调整表通过银企互联接口额度自动传输到普通版网银内管系统,承办行和协办行主动查询审批结果,负责调整处理,并在辖内本级及县公司成本户和工程户之问进行额度分配。
本案例主要利用银行产品为企业设计合理的账户架构、资金调度路线,协助企业控制账户余额和现金流向,实现了企业对账户设置、资金归集和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求;通过现金管理咨询和银行产品对接,帮助企业实现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和节约资本成本的目的。

❻ 如何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方法:
【1】指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2】资金收入及时入账;
【3】资金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4】制定资金预算并按预算进行管理;
【5】定期报告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以下是某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供参考。

《资金管理办法》实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❼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❽ 银行如何加强清算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清算

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方法:
【1】指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2】资金收入及时入账;
【3】资金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4】制定资金预算并按预算进行管理;
【5】定期报告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以下是某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供参考。

《资金管理办法》实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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