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并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办法》同时规定,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办法》还强调,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理由
不知道 我还找呢
⑶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无偿资助额有多少
100-500万左右
⑷ 物联网项目无偿资助资金适用的范围是有哪些
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物联网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物联网项目的资助包括: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⑸ 政府资助专项资金如何申请
申请: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⑹ 物联网获重点扶持:企业如何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为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壮大物联网,出台各种政策鼓励物联网产业的发展,2011年工信部更是牵头成立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来扶持一些正在茁壮成长的物联网企业和项目。物联网专项资金政策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办法,以支持项目为主,同时注重发挥国家级物联网示范区的带动效应。
⑺ 什么条件的企业能申请北京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参考“关于上报2011年国家和省物联网专项资金”http://wenku..com/view/8987d54fe45c3b3567ec8be8.html
⑻ 陈柱兵的受贿经历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陈柱兵作为财政部选派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的援藏干部,伙同另一名被告人彭某某以帮助西藏某工矿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而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作人员提出予以关照为由,索取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206.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间,陈柱兵利用担任综合处处长管理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为西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获得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提供帮助,从上述公司获得好处费人民币共计777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陈柱兵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为西藏一家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获得服务业集聚功能区项目资金、西藏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补贴资金、西藏一家农牧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作人员提出予以关照,索取上述公司好处费人民币共计589万元。
2011年6月至10月间,陈柱兵利用担任综合处处长、管理物联网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另一被告人卜某,为成都两家公司、山东两家公司获得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索取上述公司好处费人民币共计310万元。
2011年6月间,陈柱兵收受西藏一家公司和四川一家公司的5万元;2011年12月间,陈柱兵向一家科技公司索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3月,陈柱兵担任综合处处长期间,为湖北某公司获得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作人员提出予以关照为由,先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6.9万元。
⑼ 物联网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什么时候
可以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站:
http://www.nsfc.gov.cn/Portal0/default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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