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何查询
最简单的办法是打到上市公司董秘办公室
③ 如何理解基本分析中募集资金的运用
在研究基本分析中募集资金运用的过程中,投资者要格外当心,不要轻信一些包装出来的项目和利润预测。遇到质量好的公司,这些公司会把募集到的资金用到正当的地方,而一些自身行业不佳、发起人实力不强的股份公司在享受到发行上市的实惠后,资金娜用、项目变更,从而使经营情况变得更为恶劣。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通常对募集到的资金用作哪方面进行一番研究分析,看是不是可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可信。另一方面大致的对募集到的资金收益情况进行粗略的统计,并预测投资后可能会有的收益。若是分析时该公司尚未上市,那可以通过这个估算一下他第一天的开盘价格怎样才合理,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一段时间之后,这公司对外公布年报或中报后,再观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往往可能会使另一些投资者大失所望。
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占了很大成分,尤其是新股发行后,投资者对它的走势热切关注。若一张漂亮的招股说明书中有一张诱人的募集资金运用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相信每一个投资者都想在上市的头几天在他们认为合理的价位买入,以期待获得那“神圣而遥远”的投资回报。机构大户往往也挑中这些股票进行炒作,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项目前景诱人的股票在上市后出现高开高走的原因。在分析项目时,若充分信任其报告的数据,则建议重点关注项目的来龙去脉以及建设期、回收期等指标。若项目合作伙伴优良,且建设期和回收期都短的话,则该项目当属不错。
同时,投资者关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股权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中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容易预侧且投资回收期也很短。一般这些股票在低位盘整后,不论股本大小,均有一波大级别的行情。所以,投资者可以在该公司募集资金实施收购后在适当价格买入,相信回报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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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简介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⑤ 问题求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月度)的法规依据是什么没找到!
就是没有任何公开的法规依据,而是交易所对个别超募较多的上市公司的个别要求是吧。多谢指点。
⑥ 如何使用IPO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内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容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⑦ 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吗
指该股票增发股票、发售债券等募集到的款项存入的指定账户,一般这些募集到的钱都有定向的用处,为避免挪于它用,这个账户的资金都是由多方监管的。
⑧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要过监事会吗
需要的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什么时候开始
你好!收到财政给企业的专项资金,即规定专门用途,做会计分录:1。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2。使用时: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未明确指明规定用途的: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⑩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