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专项资金类别是什么意思!!!!急!!!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回资金。这种资金都会答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1)专项建设基金算国有资金吗扩展阅读: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⑵ 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有哪些
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一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其中30%缴入省级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从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中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执行。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主要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⑶ 财政局可以给国有独资企业拨付建设资金吗
财政局和国资办是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省,市,县财政局和国资办有区别,他们是不同级别政府的组成部门。
以石家庄市为例:
石家庄市财政局的职能
石家庄市财政局机构职能
2015年06月09日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五)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参与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税收综合治理。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石家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 中央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应该如何申报
债卷基金跟一般补助资金有区别,我们可以帮助申请。
⑸ 什么是建设基金
基本建设基金是复指国家设立的用于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该项基金设立于1988年,旨在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多与财政按年度分配资金之间的不协调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够获得充足与稳定的资金供给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来源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财政收入
⑹ “建设基金”是什么意思
比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力加价等特殊措施而筹集到的、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转发的《关于开展三峡工程筹备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葛洲坝电厂所创造的利润上交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投资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精神,原水利水电部以〔84〕水电财字第133号文发出《关于将葛洲坝电厂发电利润划作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通知》规定葛洲坝电厂所创造的利润,从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外,其余全部转交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首先用于按贷款合同规定应偿还的银行贷款,其余部分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应作为国家拨给的基本建设投资,通过建设银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财政部以〔1991〕财工字第429号文颁布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内容、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三峡工程的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管理、三峡总公司各项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92年7月11日,国家物价局以〔1992〕价工函字353号文下发《关于1992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及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问题意见的函》,其中要求电力企业在节能降耗、努力消化铁路货运、煤炭提价影响的基础上,今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标准全国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为落实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1992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以〔1992〕财工字576号文下发《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kW·h加收的3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并随之下发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内容,指出“三峡基金”目前包括两部分:葛洲坝电厂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和按全国用电量每kW·h征收的3厘钱。同时要求为保证三峡基金的征收任务,每年由能源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电量计划,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征收三峡基金的年度任务,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要保证完成,并力争超收,并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拖欠三峡基金。 1993年4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以计投资〔1993〕631号文下发《关于提高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年提价1分,分4年到位,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1993年6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134号文下发了《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务院的决定,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征交“三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和缓征。各有关银行对电力部门入库的“三峡基金”要及时汇入中央总金库,不得滞留和挪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认真担负起“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缴、催缴任务,使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电力、计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峡基金的征收工作。
⑺ 建设项目,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计入什么科目
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专项应付款”或“补贴收入”科目。
“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 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 :
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购置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资本公积
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与固定资产建造专门借 款相关的贴息于固定资产完工前冲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冲减财务费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若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在建工程
③若固定资产竣工完成后支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财务费用
3、用于门店装修、招牌制作、公益服务、培训等不能形成资产的费用化支出,账 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③同时结转专项资金,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入)
⑻ 专项建设基金归银行那个部门
专项建设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长期专项建设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建立而成。
⑼ 什么是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主要指用于政策性的项目,如生态环保、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的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以项目资本金为主,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盈利分配且不承担资金的债务和利息,也不得抽回。
⑽ 中央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1.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专建设基金、属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就是列入中央预算的,有中央直接划拨资金投资的基建投资项目,这个应该有中央国务院的核准批文,有中央划拨资金的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企业要编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表。
3.中央政府项目投资一般是涉及跨地区的项目,或者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比如西气东输、南水北调、三峡、葛州坝、黄河小浪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大项目等。
4.国有投资项目也叫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就是国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