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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度

发布时间:2021-04-12 22:46:39

A.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航天科工来财务有限责任公源司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15家成员单位投资成立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01年11月成立,现法定代表人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刘跃珍,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38489万元。公司目前由北京总部和武汉分公司组成,北京总部下设9个部门,实施前、中、后台的组织框架形式。公司现有员工63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比80%,党员比例66%。公司经营业绩大幅提升,资产总额由2006年末的95亿元发展到2011年末的343亿元;资本金由5亿元增长到24亿元;利润总额由7187万元大幅增长到51129万元;资金集中度逐年提高,截止到2011年末达到92%。
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成立时间:2001-10-10
注册资本:238489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3583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B座12层

B. 资金集中度是什么

股票集抄中度或者叫筹码集中度用来观袭察一支股票是否有大资金吸筹 如果主力反复买进一支股票那该股筹码集中度就会变高显示出股东平均每户持股数增加、股东人数减少;反之如果一支股票没有主力坐庄或主力完成了出货它筹码集中度就会变低显示出股东平均每户持股数减少、股东人数增加

C. 在研究债务融资中看到:增大投资中负债融资的比例,将提高经营者的股权比例和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怎么解释

你可以将这里的“经营者”理解成“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和代理内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容倾向,并且他们的这种利益通常产生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的行为。将经营者的自身利益更多的与公司利益相关联,即更加他们在公司里的股权比例,有利于他们在决策时站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立场。
现在说到你的问题,在投资项目确定的情况下,权益融资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及控制力;而负债融资,既不影响现有股份比例(题目中的股权比例不是指股东间的股份比例,而是指股东融资前后股权的比例,借入外债,股东管理着更多的资产),还会有财务杠杆作用。故公司发展中应注意融资机构,保持合理的负债有利于公司发展。
你可以参考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他们的“代理理论”——融资结构的选择是为了最小化代理成本。

D. 财务公司如何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从资金的视角来看,集团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就类似聚合反应,将单个企业的资金、分散在各个账户中的资金,将在途的资金、沉睡的资金和隐性的资金,进行聚合并池化反应,以提高企业财资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资金集中管理也成为企业集团实施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以及精细化管理的一项必要发展战略。
资金的集中管理,除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外,还能有效控制整体资金风险,有利于集团统筹调度资源,提升整体的财资管理水平,从提升财务管理价值。
资源集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效应, 也是集团内部金融资源聚合反应和发展自金融的基石。如何借助财资管理平台和金融创新工具,最大限度地集中和发挥资金的效率和效益,提高资金的价值创造能力,是企业CFO和财资管理者思考的重点。
财资+互联网:企业价值创造的聚合反应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认为, 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创新过程是改变结构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也是新组合与旧组合竞争而进化的过程,最终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价值链的重新塑造。
通过聚合的方式将集团企业的资源进行集中,包括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应。资金的聚合反应是前提和基础,再通过互联网的要素组合创新和模块化应用,将使企业的价值创造形成聚合反应。
互联网善用模块化的方式,将资金或金融业务的某一部分或要素拆分之后再进行重新组合,形成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的新的资金或金融业务。我们将此过程称之为池化。任何资金都有各类的标签,比如金额大小、资金用途、资金性质、资金类型等,将其入池,化零为整,重新组合,再赋予新的标签,就形成了新属性的资金。我们将这个过程称之为池化财资。
比如,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上来看,不同时点上收付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池化财资就是将资金在时间价值的维度上重新组合。比如,融资的创新,可以对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进行全面优化,通过灵活组合为企业量体裁衣,真正降低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池化财资,目前也普遍应用到企业的财资管理中,如现金池、票据池、外汇池、资产池、理财池等。
其中,票据池是近年“池化财资”的典型产品。企业无需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只需将日常分散、小额的应收票据集合起来,形成相对稳定的应收票据量,转让给银行,并获得一定比例金额的融资。票据池服务,企业不仅能解决票据管理的问题,还可以盘活票据资产,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
浙商银行涌金资产池,作为银行业金融创新之下的企业流动性管理最新利器,通过资产入池与出池融资的有机结合,创新池化融资模式,帮助企业实现资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兼容,使企业不必再为资产与负债时间及规模的错配而担心。
传统银行融资方式下,资产与融资必须一一对应,通过池化方式,企业只要将存款、票据、存单、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等资产入池,便能生成质押融资额度,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超短贷、保函等多种融资及用信业务出池,企业可随时使用、随借随还。
聚合+集团化:财资管理与经营的分水岭
“崔嵬分水岭,高下与云平。上有分流水, 东西随势倾。”在商业的世界里,我们正经历着“分水岭式”的变革:从单一产品到一体化;从传统“人、财、物”到“知识、信息、商业模式”;从单个企业竞争到生态链的竞争;从本土化到全球化??伴随着技术集群革新和新思想的出现,这种分水岭式的现象更趋明显。
面对瞬息万变的经济金融市场,企业需要加强集团化管控,以及更强的适应和变化的能力。这对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和财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目前很多集团企业都具有下属机构多(包括子集团)、地域分布广(包括全球范围)、管控和服务力度弱;资产多、资金量大、资金分散(包括账户多且分散)、无法及时了解资金的全盘状况;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存款与贷款两高,资金不能够有效调配,加大了财务费用,不能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集团整体信用等级不高,融资渠道有限,加大了融资成本;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数据分散且多个信息孤岛不能及时打通,经营决策者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集团经营全过程的资金信息,影响了经营目标和战略决策。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来强化财务管理,降低财务成本,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集团自金融。
全球实践证明,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成为一项必要发展战略。麦肯锡专家曾对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分析,提到“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相比,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实现了集中管理,特别是财务的集中管理”。财务集中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的集中管理。
集团财务控制和服务的核心正是财资。通过财资的连接纽带,实现对整个集团的经营和管理。尤其在互联网、数字化下的价值管理和创新过程,财资成为未来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前瞻性的洞察,企业财资管理也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大数据中心、神经中枢和价值中心。
近几年来,资金集中管理也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应“制订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在《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肯定了在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保障集团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央企业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和精益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集团企业以财务公司为资金归集载体,通过合理设计资金归集路径,加强账户审批备案和监控授权,强化对成员企业资金集中度、账户归集比例和资金集中效果的考核评价,推动集团资金的跨账户、跨主体、跨地域集中,提高资金集中利用效率。集团企业通过财务公司拓宽资金归集范围和深度,以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允定价为原则,做好集团内上市公司、合资公司等产权多元化成员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将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平台,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有效联通和运作境内外资金池;协助集团加强社保、年金等特殊资金管理,协助集团建设统一的票据池。
2016年,中铝公司资金集中以“做好小集中与财务公司平台的迁移融合”“提高上市公司存款关联交易额度上限”“提高结算集中率”等重点工作,确保各板块全口径日均资金集中度达到32%。太钢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建立“人民币池”“外币池”“票据池”,对集团所有资金进行全面集中管控,通过精细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达到盘活存量、融通资金、加速流转、提高收益的效果。目前,人民币资金日均归集度达到95%以上,资金集中效果良好。建立了跨境人民币、跨境外币两个资金通道,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合理调配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余缺。
集团企业通过积极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充分彰显集中管理的“聚财”效应 ,为实现规模经济奠定基本框架;严格把握资金集中管理的关节点,充分彰显集中管理的“生财”效应,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从分散到集中,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间接价值创造的功能,从成本中心走向利润中心,从资金管理迈向财资经营,步入分水岭。

E.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考核

目前,银监会按照以下指引及规定监管并考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13号)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价
从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评价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功能定位评价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是否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较高的认同度;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是否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是否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性管理评价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价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是否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否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是否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是否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价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经营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性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价: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市场风险评价: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资金来源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3、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内容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F. 机构大单资金退出集中度是什么意思

股市里常说的 某机构 又大单买了多少手,这个某机构:主要是指以证券、股票买卖交易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团体,并可以为散户提供咨询、代理操盘等服务,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简介: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G. 企业集团如何发挥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要有利于促进财务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及质量,在构建相关制度时,必须根据公司自身情况来予以建立。企业集团应沟建资金结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及投资者沟通制度等,保障财务公司功能实现和作用的发挥。
(一)资金结算制度 资金结算制度的构建是促进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的关键前提,对于财务公司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实施集团所属企业在财务公司集中结算成为可能。企业集团通过严格的资金结算制度的建立和财务公司对资金结算的监控,不仅有利于资金预算管理的落实,资金风险管理不留死角,更能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频率,有利于资金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二)制订有益于增加资金集中度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是要制定账户管理制度,对成员单位帐户的开立要经集团统一审批,并定期检查清理,保证成员单位资金在集团监控范围;二是要建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集团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季计划、月预算、周控制”的方式实施资金预算管理,使财务公司能够提前安排筹资计划,并按照集团审批的预算进行监督控制;第三、对资金定价机制充分完善。内部资金的使用价格在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不违背关联交易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集团战略导向和管理要求,实行灵活的内部价格机制;第四、完善资金集中考核制度,使各成员单位严格遵守制度将资金集中于财务公司,以确保集团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将职责权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固化到信息系统,为财务公司功能发挥创造制度环境。许多财务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管理实践,资金集中度较高的企业集团通常采取当日结余资金全额上划和所需资金按预算下拨的方式,强制集中。有的企业集团通过制度要求、监督执行的方式实施资金集中,如中国一拖集团要求所属企业的在外部银行的销售回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调回财务公司,在外部银行所留资金不得超过企业银行存款的20%,保证了中国一拖的资金集中度在80%以上。
(三)构建投资者关系沟通制度 在资产证券化率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之下,各集团或整体上市或部分业务单元上市或产权多元,在财务公司与成员单元的往来中,都会触及关联交易问题,建立与其他投资者关系沟通制度成为必要。实际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自身而言相当重要,要想构建和谐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通过与各业务单元其他投资者的沟通,让中小股东理解财务公司的存在是对所有股东利益的保护和支持,是对企业资金风险管理的一道“防火墙”,要争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额度得到最大限度的认可,让集团公司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成为可能。
(四)制订绩效考评制度 财务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区别于其他业务单位,既要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又要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督。财务公司对集团的贡献除了财务公司报表利润外,还包括为集团降低外部融资成本、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增值服务以及防范集团资金风险可能的损失等。因此对财务公司绩效考评应在符合银监部门风险监管指标的前提下,考核评价内容应突出财务公司对集团整体财务管理贡献(如融资成本降低率)、服务能力和满意度和资金管理效率等,适度兼顾经济效益指标,摈弃只考核利润的做法。同时还要考虑财务公司的金融机构特点,在薪酬制度的设计上要区别集团内部其他业务,有条件的可实施市场化薪酬政策,使绩效管理和薪酬激励合理、有效。

H.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行为,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转账结算(以下简称内部结算)是指: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财务公司以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行为。
第三条实行资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一)企业集团规模较大、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总资产80亿元以上;
2.企业集团年营业总收入60亿元以上;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导产品比重较大的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业集团年主导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条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初审后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财务公司要求开办内部结算业务的申请;
(二)开展内部结算的可行性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内部结算范围、内部结算凭证式样、内部结算程序、内部结算业务量预测以及机构设置等;
(三)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名册、资产数额、年销售额及其地址;
(五)企业集团主导产品名称、年产量、年度销售收入;
(六)企业集团同意财务公司开办内部结算的文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财务公司办理内部结算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设立结算场所(营业大厅),设置专业部门(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部),配备专职人员;
(二)制定完备的内部结算细则、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一刻制内部结算印章,统一印制各种内部结算凭证。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申请办理内部结算业务的答复期为一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八条经批准办理内部结算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业务的规定执行。

I.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归集成员单位中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归集比率最高是多少

第二章 风险评价

一、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评价
1.组织架构:
(1)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董事会、监事会应下设必要的专业委员会(或相应的执行机构)。
2.决策体系: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纪要和记录等档案资料;
(2)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
(3)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因素予以调整和完善;
(4)监事会或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应督促董事尽职履责,监事会应建立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估制度(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股东会应及时撤换不能正常履职的董事;
(2)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考核,应体现金融企业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精神,并形成制度保障;
(3)董事会应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在有效授权前提下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独立性,并形成制度保障;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无任何超越授权的经营管理行为;
(4)高级管理层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专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复杂性相适应,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遵循前中后台适当分离的审慎原则。
4.其他事项:
(1)公司章程要件完整,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一人公司应引入至少两名独立董事,监管机构鼓励其他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必要条件;
(3)财务公司应建立各级决策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二)功能定位评价
1.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
2.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
3.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有较高的认同度;
4.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5.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三)内部控制评价
1.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
2.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
3.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
4.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
6.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
7.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合规性管理评价
1.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
2.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
3.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4.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
5.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
6.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
7.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
8.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五)内部审计评价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
2.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
4.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5.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六)信息系统评价
1.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管理信息系统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
4.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二、经营状况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一)资本充足性评价
1.定量指标:
资本充足率
2.定性因素:
(1)资本充足率保持适当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
连续两年未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
资本充足水平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以较充分的运用;
资本的增长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
(2)资本充足率日常管理:
业务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
日常经营管理中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
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
(3)资本补充机制:
利润分配制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
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
在资本不足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二)资产质量评价
1.定量指标:
不良资产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良贷款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担保比例
2.定性因素:
(1)资产风险分类准确,偏离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得以及时纠正;
(2)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有力,不良资产持续减少,资产质量趋好;
(3)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三)市场风险评价
1.定量指标:
短期投资比例
长期投资比例
利率风险敏感度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2.定性因素:
(1)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
(2)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
(3)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
(4)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四)盈利能力评价
1.定量指标:
资本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
2.定性因素:
(1)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
(2)经营效益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收入结构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好;
(4)成本收入会计核算规范审慎。
(五)流动性评价
1.定量指标:
流动性比率
同业拆入比例
2.定性因素:
(1)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
(2)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
(3)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六)服务水平评价
1.资金来源:
(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
(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2.资金运用:
(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
(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3.其他服务:
(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
(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三、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一)集团基本状况
1.集团母公司及其核心成员单位公司治理状况良好;
2.集团有明确的战略规划;
3.集团核心主业突出;
4.集团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大而稳定,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合理;
5.集团所处行业有较好的政策支持;
6.集团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预期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集团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1.集团属于紧密型管理体制,对成员单位控制力较强;
2.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对外大额支付等事项有明确且严格的管理要求;
3.集团资金集约化管理程度较高,集团母公司通过有效手段实现成员单位资金在财务公司的归集;
4.集团母公司有足够能力对财务公司实施紧急救助;
5.集团母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考核激励等措施准确体现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
6.集团母公司保证财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未见非正常行政干预。

第三章 分类监管

一、风险评价结果的评定
风险评价满分为100分,分为五个级次:
风险评价85分(含)以上为一级(优秀),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好,定位准确,在集团中的作用突出,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置机制。
风险评价70(含)-85分为二级(良好),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能较好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发现的问题不会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明显影响。
风险评价55(含)-70分为三级(一般),表示财务公司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存在较多问题,在集团中作用一般,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一定影响。
风险评价40(含)-55分为四级(关注),表示财务公司管理架构存在缺陷,经营状况不良,在集团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发现的问题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有明显影响,且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应给予高度关注。
风险评价40分以下为五级(差),表示财务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财务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和集团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若财务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酌情下调风险评价等级,且最终评价结果应不高于一般。
二、分类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财务公司一般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一般的财务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应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加强对新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关注的财务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了解财务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集团母公司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
监管机构对风险评价为差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确保财务公司平稳过渡。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三、监管资源配置
监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针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风险点,制定对每家财务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及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市场准入政策等。
监管人员对评价结果为关注、差的财务公司应提高监管频度,采取必要的特别监管措施。监管资源的配置应向此类财务公司倾斜,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非现场监管的主监管员、协调员、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应加强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风险。

第四章 评价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周期、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财务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和市场准入信息,财务公司披露的信息,财务公司报送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各种媒体报道的财务公司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财务公司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财务公司的管理层和财务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财务公司风险评价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由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和机构准入监管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风险评价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风险评价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财务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财务公司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财务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风险评价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风险评价的初步结果。
风险评价结果由主监管员提出。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风险评价内容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状况,并填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财务公司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评价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风险评价结果。
复评工作应当由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及其主管负责人共同完成。
四、审核
对风险评价结果的最终审定,根据财务公司属地监管的原则,分别由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审定。风险评价审核应当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或银监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风险评价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价尺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评价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财务公司通报风险评价结果
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财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风险评价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二)财务公司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
财务公司接到监管机构风险评价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逾期视同无异议;如果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确认风险评价结果并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三)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反馈意见的处理
财务公司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财务公司新提供的信息资料再次审定,原则上不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但有重大评价信息被遗漏或者评价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除外。
监管机构应将风险评价最终审定结果通报财务公司。
六、评价结果的上报
各分局的评价结果须于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价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七、评价档案整理
评价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底稿、评价结果、评价审核会议纪要、评价结果反馈座谈纪要、回应报告等评价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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