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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3 16:36:47

资金信托新规意思是不允许机构投资者投资了吗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准入条件、数量、渠道等都做回出了明确答要求。准入条件在沿袭资管新规要求基础上,增添包括养老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资管产品在内三类合格投资者,并要求资管产品要求穿透识别但不合并计算人数。
对于数量限制,在遵守资管新规200人限制同时,也保留300万以上投资者不计数量规定。获客渠道上,新规明确要求限于六大持牌金融机构且需向信托公司提供客户信息。
通过《办法》不难看出,本次办法对于投资者人数规定更加严格,将信托产品属性坚决定位为私募性质,否定了信托公司发展公募业务的可能性。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弱或一直以非标融资为主、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的信托公司将面临较为迫切的资本补充和业务结构调整压力。

机构投资者一向是信托产品的重要的委托人,不会存在不允许投资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信托理财咨询可以私信于我!

❷ 资金信托为什么设立200份,5万元规定

你是从哪里看到的这个规定?
集合类信托的认购起点是100万(个别信托比如TOT可以是50万),另外300万以下的投资者,一个项目最多可以是50人(机构无限制),300万以上的认购者没有数量限制

❸ 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❹ 关于资金信托相关法规的一个疑问

不足补偿时候,由信托财产承担,是指信托公司以其资金作为赔偿,如果资专金赔付不足以属偿付相关损失,可以申请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拍卖资产等方式,以实现偿付。信托公司负责赔偿是规定责任人,由信托财产承担,是规定责任承担方式的补充。当然你的问题是信托公司是否只承担其能承担的赔偿部分,信托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只能就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连破产清算、拍卖完所有资产都不能清偿债务,那么这些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将随着公司破产而终结。

❺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❻ 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❼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可以直接购买信托计划是否存在监管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答通知》)。《通知》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那么什么是创新产品?实际上这一问题在《通知》第五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创新试点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条9项规定的产品就是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购买。

❽ 资金信托的八项准则

1、《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已明确了获得中国证监会业务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可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故当然也就可以从事资金信托业务。但由于《暂行办法》制订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管理办法》,则《暂行办法》所指的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并不包括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本外币业务,虽然包括作为企业间的中介,企业间的资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间接拆借(同商业银行的此功能一致),但这不表明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取得的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同的资金信托也有此要求),类似于证券投行业务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既非其负债,也非其资产,并须专户管理,故信托投资公司若开展(变相)吸收存款业务缺乏法律/财务基础。
3、依《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按照非法集资处理,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表明,若发行人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其应当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显然,如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发行人承担)。《暂行办法》在此处的规定与《公司法》及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一致,委托人应特别关注。委托人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同时会签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申明书”)。申明书须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若信托投资公司依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承担;反之,赔偿责任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若仍不足赔偿,由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承担。
4、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发行相关凭证,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凭证持有人拥有因凭证而反映的一种合同关系中,其享有要求权,即委托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权,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会在其会计报表上记录为负债。因为禁止信托投资公司负债,当然也就顺理成章禁止其相关发行业务/发行职能。
5、《暂行办法》限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接受资金信托合同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证券投行业务中,已有不少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方案中将员工持股问题间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持股予以解决。同一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托合同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当前民营企业的上市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大陆IPO发行的主流,而民营企业一般全员均为股东(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业),人数很多,则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规定。
6、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该段文字很重要,保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也会在首页有同样法律意义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16条规定,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询问、不得故意/过失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投资公司若有类似行为,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信托文件(信托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应注意,同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一样,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且仅有通知业务而无须征得其同意;则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8、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信托业的资格管理,同证券业、保险业一样。证券业、保险业已经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相关资格考试,只有合格的人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❾ 集合资金信托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专
(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属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
(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
(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❿ 资金信托的内容

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版通常是以资金权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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