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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天然气建设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3 19:35:16

❶ 你好,我想问你国家法律是否已经取消天然气初装费的收取

目前国家正在取缔燃气初装费,很多城市都已取消,而且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大多数是按当地的政策收取。

❷ 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吗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2)关于停止收取天然气建设资金的通知扩展阅读:

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❸ 天然气开口费 国家相关规定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关于停止收取天然气建设资金的通知扩展阅读: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❹ 天然气初装费

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开口费、初装费、进户费”等,但由于天然气公司前期投资过大,单靠销售天然气(民用)的利润很难收回成本,所以目前除了广东部分地区取消了初装费(但气价较贵),全国各地仍在收,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各地政府大多采取不干涉的态度。

你们那里2270元,相对不贵,大多地级城市的天然气初装费都在3000左右。北方县级市初装费在2200左右。

❺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❻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关于停止收取天然气建设资金的通知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❼ 财政部02年就发通知禁止收取天然气安装费,为何扬中还要三千多元 扬中燃气在抢钱

LZ您好,我是今天的值班记者,您反映的情况明天会转达给住建局

❽ 告知房企不再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通知怎么写

关于停止收取燃气安装费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的补充通知》,2016年6月22日接县物价局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新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开发企业一律停止向购房户收取燃气安装费,凡在预售合同附加条款中签有代收天然气安装费约定的请自行删除,否则我局不予备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发改委文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印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但一些地方反映,1262号通知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定买卖合同并约定管道燃气安装费由购房者承担的商品房,在2016年及以后交房的,购房者是否需要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不清楚,希望予以明确。对此,补充通知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自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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