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 抽逃资金后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类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3. 各位判官好:资金抽逃问题,如下。
因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已经发你手里,你或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给予法律帮助。
仅供参考。
4. 抽逃出资罪
只要文某和周某有和龚某、柳某预谋并参与抽逃资金,文某和周某就涉嫌构成抽逃资金罪共犯;至于判几年,属于量刑问题,而量刑必须要根据各个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因素来判定,没有看到全案证据无法预估量刑。
5. 抽逃资金100万判几年
抽逃资金100万元,数额较大,按照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6. 之前法人抽逃注册资后又补上了,后又多次更换了法人,请问之前法人抽逃资金的事情还可以再追究抽逃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抽逃资金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并胜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蓝天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公司股东赵某、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请求法院追加赵某、孙某为被执行人。经查实蓝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赵某、孙某确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已查明公司股东赵某、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告知李某另行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执行必须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本案应通过再审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告来解决。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的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应该说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本省范围内的审判实务具有指导意义,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公司债权人尚未起诉的情况,本案公司债权人已经起诉,并已胜诉且生效,因而不再适用这一规定。同时,同一原告,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已在执行中查明公司股东赵某、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从诉讼法上讲,发动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因为一般意义上讲,公民的财产、人身是应该受到绝对保护的。同时,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变的,公司股东是否抽逃资金,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断定。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就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上就剥夺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如申辩权、上诉权等),因而是不可取的。 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由于其股东抽逃资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请求追加抽逃资金股东为被执行人理应得到支持,但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显然不属于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即通过申诉再审来实现。所以,在本案中执行机构应告知李某通过申诉再审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8. 关于企业抽逃资金的处理办法。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9. 抽逃资金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啊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处罚1、自然人犯刑法所定相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