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格力和美的历史的不同
1、产业调整中,三大家电巨头的不同并购路径
2015年家电行业遇冷,据工信部发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1-12月家电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4 万亿元,累计同比下降0.4%。而据中怡康测算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空调市场零售额同比下滑5%,冰箱下滑2.2%,三大白电中仅洗衣机实现微增长,零售额增幅约1.8%。
中国白电三大格力、美的、海尔的营收均出现下滑。根据三家公司2015年年报:
海尔2015年总营收为897.4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9.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36.75亿元,同比下降15.01%。
格力2015年总营收为977.4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23.14亿元,同比下降12.95%。
美的2015年总营收下降1384.41亿元,比上年同比下降2.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反而上升15.14%,达1091.13亿。
而在空调市场收到了巨大冲击的情况下,格力所收到的影响最为显著,总营收下降接近30%,但净利率上升2.37%达12.55%,明显领先其他两家公司。
市场普遍认为家电行业将会面临新一轮的产业调整,但国内家电市场整合的空间已经不大,因此未来目标将主要集中在国际整合或者产业转型和升级上。进入2016年,海尔、美的、格力相继发布并购方案,其并购标的背后隐含的未来发展战略也各有不同。
1.1 海尔收购GE家电
交易方案
预案时间:2016年1月16日;
标的公司:通用电气家电业务(GEA);
标的作价:5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54.44亿元);
支付方式:全现金支付;
资金来源:上市公司自筹资金,及通过申请并购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并购贷款金额不超过交易对价的 60%;
上市公司过去3年净利润:2013年417,401.74万元,2014年5,337,54.10万元,2015年4,300,76.05万元;
标的过去3年净利润:2015年-5,795百万美元,2014年15,345百万美元 2014年13,355百万美元;
业绩承诺:无;
交易进程:已实现并表。
1.2 美的连续收购东芝家电、库卡集团、意大利Clivet
美的集团上半年公布的跨境并购除了最受关注的收购德国库卡,还有收购日本东芝家电,和意大利中央空调企业Clivet。
美的集团收购德国库卡交易方案
草案发布时间:2016年5月26日;
标的公司:除MECCA外其他拟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库卡集团股份(最低意图持股比例为30%以上);
交易方式:115欧元/股的价格进行全面要约收购;
标的作价:若库卡集团除 MECCA 以外的其他股东全部接受要约,收购总价约292 亿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全现金支付;
资金来源:银团借款和自有资金;
上市公司过去3年净利润: 2015年1,270,673万元,2014年1,050,222万元,2013年531,746 万元;
标的公司过去3年净利润:2016年1-3月21.1百万欧元,2015年86.8百万欧元,2014年68.1百万欧元;
业绩承诺:无;
交易进程:尚需通过美国CFIUS和DDTC的审查,前述政府审批最迟需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1.3 格力收购珠海银隆
交易方案
标的:珠海银隆100%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15.57元/股的价格发行83,493.90万股,合计作价130亿元;新发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19%;
标的历史净利润:2014年度扣费归母净利润-2.65亿元,2015年度扭亏为盈,全年扣非归母净利润4.33亿元,2016年1-6月扣非归母净利润3.22亿元;
业绩承诺:2016年-2018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2亿元、10亿元和14亿元;
募集配套资金:15.57元/股的价格,锁价发行不超过62,263.29万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6.94亿元;
募资用途:拟全部用于珠海银隆的建设投资项目;
认购方:格力集团、银通投资集团、珠海拓金、珠海融腾、中信证券、孙国华、招财鸿道、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
交易进程:股东大会募集配套融资相关等议案未能获得通过,目前正在着手修改方案。
2、不同并购选择带来的收益与其背后的驱动力
2.1 海尔和格力并购获得显著成效
海尔和美的的海外并购都给其带来了十分可观的并表业绩:
海尔收购GE家电的交易于2016年6月6日完成,至9月底GE家电贡献收入143.5亿元,贡献归母净利润3.17亿元。
美的收购东芝家电80.1%股权的交易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交割,第三季度因合并东芝家电增加主营业务收入38.73亿元人民币,增加归母净利润1970.2万元人民币。
美的和海尔的并购都已获得显著的成效,但格力的并购却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和障碍。
2.2 格力电器并购受阻,公司股权架构成为最大的诱因
2016年10月30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公布10月2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结果。结果显示,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的方案中关于募集配套融资的部分全部被否。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股权摊薄问题。
小汪@并购汪在《格力百亿配融被否,董小姐VS中小股东? | 小汪天天见》一文中总结过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的三大诉求,除了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外,剩余两大诉求均与格力电器的股权架构息息相关:
格力股权分散,面临“野蛮人”入侵压力,存在巩固控制权需求
格力电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仅18.22%,2015年曾面临险资入侵,中国人寿、前海人寿、安邦保险均曾大幅买进。主要竞争对手美的集团的控股股东关联企业持股比例一度逼近董明珠。
格力电器曾有MBO意向,管理层希望通过交易提高对公司的控制力
格力电器管理层和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格力集团在公司发展上曾经产生不少分歧。以董明珠为首的格力电器管理层一直希望能够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
反观美的集团和青岛海尔,则并不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上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格力电器2016年三季报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青岛海尔2016年三季报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美的集团2016年三季报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格力电器、美的集团、青岛海尔的创立时间相近,发展过程也多有相似,最初也均为国资背景。但最终却形成了不同的股权架构,出现如今这样迥异的并购路径。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3、复盘股权变动历史:从格力困境到美的、海尔的成功“MBO”
3.1 格力困境:公司股权架构隐含的内忧外患
格力集团创立于1985年,前身是珠海特区发展经济总公司,而目前为人所熟知的“格力”一般指的是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前身为珠海海利空调厂。
格力电器很快发展为国内空调销量第一的龙头企业,并于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但整个发展期间,一直伴随着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博弈。其中两件事将双方的矛盾逐渐透明化。
一是在格力电器成功树立品牌后,格力集团将格力品牌授权给旗下其他子公司,生产同质化产品,与格力电器争抢市场份额,引发了格力电器方面的不满。2001年时任总经理朱江洪曾提议格力电器收购格力集团旗下类似子公司,但遭拒绝。直到2004年,双方才达成交易。
二是格力集团曾经试图将格力电器出售给国际空调巨头、世界500强企业美国开利。当时曾有媒体报道称,格力电器管理层直至开利准备前往格力电器进行尽调,才得知格力电器将被出售。当时格力电器的董事长朱江洪接受采访时表示,“格力电器对于将企业转让给外资公司十分担忧”。
但2005-2006年适逢国企改制,按照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意见中的规定,格力集团在改制一年内不能转让格力电器的股份,一年后转让比例也被限定在5%-10%的范围以内,使得收购最终未能成功。但在控股股东的高压之下,格力电器未能如美的、海尔一样借国企改革完成MBO,留下了目前依然由国资控制公司的股权架构的基础。
同时,由于格力集团在股权分置一年后开始逐渐减持套现,最终目前作为控股股东仅持有上市公司18.22%的股权,给公司留下了股权分散的隐患。
3.2 美的、海尔:艰难MBO解决公司产权问题
美的集团:国内首家成功MBO上市公司
美的集团的前身是创始人何享健等人集资创办的塑料瓶盖生产厂,1980年开始生产风扇,此后相继注册“美的”商标和进入空调行业,并于1993年在深交所上市。
1997年美的进行事业部制改造,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但创始人何享健一直对公司产权问题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于是在2000年推动美的管理层和工会组织共同组建了美托投资。
美托投资于2000年5月以2.95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当地镇政府下属公司持有的美的法人股,2001年1月再次以3元/股的价格再次协议受让。两次收购共计获得美的22.19%的法人股,耗资约3.21亿元。最终美托投资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美的管理层完成了对美的集团的MBO,美的成为国内第一家完成MBO的上市公司,也形成了美的目前的股权架构的“初始版本”。
青岛海尔:持续数年的股权激励和“MBO”之路
青岛海尔创立于1984年,前身是青岛电冰箱总厂,张瑞敏作为厂长接手时,这家工厂已经亏损147万元,濒临破产。张瑞敏接手后严格进行品控,还留下了因冰箱质量不过关下令员工亲手“砸冰箱”的美谈。
此后海尔凭借出色的品控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发展成为冰箱企业龙头,1997年总营收就突破百亿,同时开始向多元化发展,也开始了长达数年的“MBO”之路。
2000年-2004年,海尔一直致力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而所谓“MBO”也引发了著名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论战,后来被总结为“郎顾之争”。但海尔在论战中始终保持足够的低调和沉默,并表示公司的属性是“集体企业”而非“国有企业”。
但正是一系列的股权激励和“MBO”措施,将管理层对海尔的控制权提升到目前的情况。
4、从差点被世界500强收购,走到成为世界500强之一,中国企业依然任重道远
4.1 美的与海尔的发展史上,并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1998年美的通过收购东芝万家乐进入空调压缩机领域,2004年-2005年相继收购现代电器和金科电器等家电企业。同时开始就通过收购美泰克国际投资,间接控制另一家电巨头荣事达50.5%的股权,将公司业务向冰箱等领域拓展,并于2008年完成对荣事达的整体收购,同年收购另一国内冰箱龙头企业华菱集团,并购洗衣机龙头企业小天鹅。
海尔集团则从一开始就提出“激活休克鱼”的理论,并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国内相继并购红星电器和菜阳家电等数十家公司。同时很早就开始进入海外市场,从2002年开始就和日本三洋电器合作,此后分三次收购了三洋在日本、东南亚等地的家电业务,进行逐步整合消化。还在2012年收购新西兰家电巨头Fisher & Paykel。
4.2 格力电器发展史少有“并购身影”,资本结构差异导致处境截然不同
相比之下,格力电器的历史上少有“并购”这一关键词的出现,此前最为著名的一次“并购”是差点被格力集团卖给美国开利。此次130亿收购珠海银隆,已是格力史上最大的一次并购。
小汪@并购汪查阅三者2016年三季报发现,美的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为185.84亿元,青岛海尔账面货币资金为198.67亿元,而格力电器的账面货币资金高达972.34亿元人民币。然而在并购的表现上,前二者在举债收购国际产业龙头,进行产业链的拓展和升级;格力则在发行股份收购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谋求转型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司控制权方面的“外忧内患”。
这样的情形,固然和企业家个人管理风格和发展中形成的企业文化息息相关,但其中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也绝对无法忽视。美的和海尔在艰难的“MBO”过程中虽然面临了诸多争议,但确实解决了企业产权问题给公司带来的隐患。而格力电器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博弈则难免使公司的发展受到掣肘,最终造成了如今格力电器与其他两者截然不同的处境。
然而即便在不断跟控股股东进行博弈,面临了诸多的“外忧内患”,格力电器的业绩和盈利能力都不可否认地十分出色。
格力电器从当初差点被世界500强收购,走到了今天,成为世界500强之一。而兜兜转转,当初差点收购了格力的美国开利,其旗下拉美业务则被格力电器的最有利竞争者美的集团收入囊中。
② 我国当前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措施有那些
政府措施:。(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③ 什么是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
④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但并不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故目前商业银行多通过在香港等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参与PE投资。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据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银信合作”模式,间接参与私募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投资私募股权的监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有了政策障碍。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放开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据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并购贷款的方式参与并购基金的收购业务。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将信托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并对操作细节、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证券
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设立或管理私募股权基金。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此,证券公司可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去。
(四)、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但对管理人、投资条件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文号:银监发(2010)72号
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过50%,2010年1月1日后,该比例超过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30%以内:(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证券
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四)、保险
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⑤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
贷款期限
最高不抄超过三十年。袭
五、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借款时,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 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 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证明;
5. 抵押物或质
⑥ 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6)并购贷款46比扩展阅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⑦ 企业什么时候需要融资租赁
一、资金短缺,又达不到银行信贷的条件
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需要融资,首先想到的是找银行,但往往在下述几方面就那么差一点才能达到银行信贷的要求,此时正是以租赁实现融资的良机。
1、资产负债比高。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一般低于60%-75%,超过即不贷。租赁由于租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特征,对资产负债比的要求更宽松。
2、前三年财务状况差。银行对贷款人负债能力及偿债能力的评估侧重于对过去三年财务状况的分析,即以过去三年推测未来,前三年亏损的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租赁则更看重企业及新上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不全受亏损企业不做的限制。
3、对额小分散、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一般不愿借款,优质的租赁公司可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集中,实现统贷分租。在这里租赁公司成了银行信贷平台的延伸,是银行信贷的“分销商”。
4、企业自筹资金量小。银行发放设备类固定资产贷款一般要求企业自筹30%-50%的资金,很多企业达不到这个条件。租赁只需企业准备设备价款的20%左右作为保证金,即可100%使用设备。对于效益好、信用优、风险低的企业,比如银行、保险公司因受固定资产占资本金比例之限而租赁电子机具、交通工具等,甚至可以无保证金租入设备,达到100%融资。
5、融资比例高。以设备作抵押,银行放贷比例为30%-50%,而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金可达70%-80%,高的可达90%,对特别的承租人还可溢价融资达100%以上。相同的设备,租赁融资比信贷融资量大。
二、银行不宜介入的融资业务
银行不宜介入的融资业务有如下几项。
1、股权租赁。在国有企业改革、企业股权重组中,无论管路层收购(MBO),还是企业兼并,都有资金缺口,这种资金缺口银行本可提供并购贷款或过桥贷款,但操作难度大,争议多;优质企业可发行专项信托计划,但要求高,程序多而严。由租赁公司先收购目标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控制目标公司,再将公司租赁给收购方,由收购方经营,分期付租金,达到最终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
2、融资渠道多元化。不可否认,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银行信贷是第一大融资管道,但单一融资渠道使企业在银行信贷政策(包括政府、央行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和金融风波面前显得十分被动,寻求融资渠道多元化已是众多企业的明智选择,租赁正是一种新兴的、方便的融资工具。
3、更大发挥资本金的财务杠杆比率。一个企业的负债根本地决定于资本金,也就是说当企业资本金一定的前期下,融资的规模也可确定,许多企业由此而获得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为更好地利用资本金的财务杠杆功能,企业在获得银行授信后,先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把银行的授信留在最紧急时使用,则比缺少租赁融资工具的企业更多地调动了社会资源,在资金匮乏时更容易渡过难关。
此外,政府机关、社团的融资需求,银行按现行信贷政策不便介入,但确有可靠的还款来源的融资需求,比如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电子化建设,租赁则可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
三、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合理避税
企业缺钱找租赁,但有钱也要运用租赁独特的理财功能来优化财务结构,达到融资之外的财务目的。
1、节省现金的即期付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家认识到企业最关键的是能使用设备创造价值,而不以占有设备为目的;同时,资金只有不断流动,才能最大先限度地发挥其增值功能,因而不应该把有限的现金物化在设备中。因此,有现金的企业仍租设备,把现金用于流动资产,可更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产能,也可防资金意外的短缺。这种资金安排可避免我国企业过去常犯的错误,把有限的资金全占用到设备等固定资产上,以之抵押贷流动资金,既难操作,量也受限;流动资金不足,设备利用不充分,预测收益与实际效益相距甚远。
2、降低资产负债表。企业拟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发、配售新股,或发行债券,争取产业基金、风险基金的投资等,资产负债比率处于达标的临界点,略有超标(比如要求负债比为75%,但实际达78%),企业不可能压缩流动资金还债,以收缩经营规模降低负债比,但可以通过经营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与负债同额下降,降低负债比。
相似的情形是,企业以经营性租赁实现表外融资,既融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又不提高负债比,一举两得。
3、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有的企业固定资产占用总资产的绝大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差。流动资金不足,设备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其他融资方式难以充分提供融资服务。以设备类固定资产经营性售后回租方式,降低表内固定资产数量,增加货币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之适于其他融资工具的要求
4、延迟纳税。租赁可实现设备加速折旧,降低账面盈利,延迟所得税的缴纳,为企业带来税源融资。在经济起伏波动的环境中,盈利多的时期租赁设备,加速折旧,盈利少的时间段“免费”使用设备,客观上还可合理避税。
5、均衡年度间盈利。通过设备的售后回租、产品非关联的租赁方式销售或者租金的非均衡支付安排,可使承租企业盈亏水平在一定幅度范围内达到年际均衡,保持其财务指标的稳定性。这对于上市公司连续保持一个较稳定的净资产盈利率,以争取增发、配售新股融资具有十分现实的作用。
四、产品促销
对于成套设备的制造商,有市场需求,但需方缺钱只能分期付款购买,制造商赊销的垫资能力有限,又不能获得大量的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支持,这类销售将很可能流产。引入租赁,由租赁公司(融资)向制造商购买(制造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出租给最终用户,则建立起供需双方见面的桥梁。对最终用户而言,租赁与按揭、分期付款购买无异——解决了提前使用与滞后付款的矛盾;对制造商而言,把未来的销售提前实现,单位销售利润率可能有所下降,但产销量大幅上升,总利润增加。在中国经济进入买方市场,产易销难的总体格局下,租赁不失为促销的有力工具。
五、融资租赁可解决利息进项税金不可抵扣问题
(注:此条为本“融资租赁创新基地”补充)
如果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则会促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革。
显然,传统的贷款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需要另谋出路。那么,融资租赁将会成为企业青睐的一种方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假设企业要购买设备,其自有资金不够,则需要贷款去购买设备,但贷款必然要支付给银行利息,而营改增之后银行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假设这部分税金由企业负担但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则会增加其融资成本。如果企业不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因此,企业自然会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去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当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建立资金池,融资后资金进入资金池再转到各个融资租赁项目,所以并非每一笔贷款均可以对应相关的融资租赁项目,难以扣除。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加强核算,使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利息有明确的归集。
⑧ 什么叫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就是针对特定项目的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项目贷款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支持的项目本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几次审批,才能进入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验收等工作。
2、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考虑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
4、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5、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8)并购贷款46比扩展阅读:
项目贷款产品类型:
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