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董事长私自吸纳新股东入股3000万资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账户上怎么办,是否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结论: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仅仅一句话的描述,对该问题无法定性,建议先发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
提问者应当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然怎么会这么关心这问题?但提问者并未明示自己的身份,我先理解其就是这家公司的小股东。
提问者仅仅用了一句话来概括,不可能对该问题进行定性,需要更多的材料来加以分析。如果提问者有以下材料,可以进一步提问,如果涉及机密问题,可通过网络的私信功能直接发给我。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问题。
提问者使用了“董事长私自吸纳新股东入股”这个词,这属于公司增加资本,增加资本是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最后形成增资决议。
而是否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增资决议,或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存在被撤销和被确认无效是关键因素。
2、3000万资金是否进入了公司账户问题。
提问者使用了“3000万资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账户上”,该资金是直接到他个人账户上,还是先打入公司账户再转入其个人账户上也是定性的关键因素。
3、资金的最终去向问题。
3000万资金是全部被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还是部分用于生产和经营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是全都未用于生产和经营,再或者是用于违法或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关键因素。
4、定性问题。
职务侵占
提问者使用了“是否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这一词语。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股东会决议且不存在被撤销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资金进入了公司账户,然后转入其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个人消费(例如购买房产、车辆、子女上学等等)达到一定数额,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没有股东会增资决议,资金未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被用于违法活动,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集资诈骗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没有股东会增资决议,采用了诈骗(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的方法,资金也没有用于生产和经营,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涉嫌集资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违反忠实义务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股东会决议,资金进入了公司的账户,只是后来转入个人账户存储。基本山可以定性为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现实情况很复杂,这里不做一一描述。
5、从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到有确凿的证据阶段。
取得有效的,可以直接成为证据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业务合同等资料,必须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你想获得的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
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标的案件,不建议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方案。
② 案例如何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本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发该问题争议的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 批复》 )中的规定,在该《 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这当然也属于一种“借贷”,而且该《批复》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限定范围,那么如何理解《 批复》的规定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区分呢?我们认为,《 刑法》 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 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前文所讲的两个条件即“非法性”和“广延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于像“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种“民间借贷”不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批复》 中所讲的“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唯有如此,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③ 非法吸收资金罪是什么
非法融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
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案例很多,典型的有浙江的吴英案,最近还有太子奶的李途纯
④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机关批准执行逮捕。证券分析师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非个案。何某持股市值为3.2亿,国腾电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关公司股票走势,闽东电力6.26+0.020.32%
涉案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做好相关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经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2013年7月18日,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获悉有网络媒体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传闻后,立即进行多方核实,并从何某女士家人处获知,何某女士因个人涉嫌非法经营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目前尚未能与何某女士取得联系 。
在这则公告中,国腾电子表示,尽管何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何某被调查的事项与公司无关,尚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发布有关何某的正式通告称,2013年6月30日,国腾实业集团董事长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昌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且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公开资料显示,何某出生于1961年,大学本科学历,电子科技大学兼职教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何某持有国腾电子控股股东国腾集团51%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某持有国腾集团51%股权,国腾集团持有国腾电子2664万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国腾电子1358.64万股。以国腾电子昨日收盘价23.70元计算,何某持股市值达到3.2亿 元。
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1994年,时任成都中储公司投资部经理的何某,看中了国内IC卡电话机的巨大市场。很快,何某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几位技术人员达成协议,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立,并投资生产了国内第一台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门的认可下,迅速占领了全国市场,国腾一战成名。
1999年何某设立了四川省华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设立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实业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资1000万元,设立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国腾电子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82位,个人资产大约7000万美元,此后成为富豪榜上常客。
违规挪用资金并非个案
华西证券分析师蒋竞松表示,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非个案。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资金时出现超募时,有大量资金闲置,在缺乏制约机制下,大股东很可能违规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013年7月11日,闽东电力便曾发布《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弥补挪用的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成都中豪律师集团岑朗律师表示,目前何某具体涉案数额无法确定,暂时很难断定具体量刑标准。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可能会按照最高标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后期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已构成犯罪行为,还是会被追究。不过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处罚。
⑤ 为什么金融公司都吸纳资金呢
这是金融本质决定的。
上市公司本质上就是为了融资,这是基于投资人对该企业的认可。
外汇公司?我想你指的是炒作外汇的那些平台公司吧?这些公司生存的基础就是赚取手续费,不吸收公众资金怎么盈利?
信托公司本来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他的职能就是弥补银行贷款的不足,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为企业筹资。
P2P本质上是为融资人和投资人搭建的一个交易平台,是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这个职能的。只不过很多P2P公司或明或暗的踩线经营而已。
⑥ 房地产企业怎样筹集资金请结合案例分析。
1.
成立投资公司,其实就是高利贷类似的,以高于银行利率吸收民间资本,然后将自有房产项目包装成一个信托产品,为了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可以设置为股权型,当吸收资金过量后,根据自己业内经验,可以投资业内更好的,或者比自己更缺钱的房产项目,利率可更高,赚取差价。找能变现快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利率,实现资金回笼,也让投资者享受快速收益的快感,利于下次投资。
2.
找信托公司合作,包装房产项目成信托产品。
(以上其实都要注意风险,相当于是利用高收益把许多投资人都绑在了一起)
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能追回来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不能追回来了。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7)吸纳资金案例扩展阅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⑧ 创业资金的经典案例
资金来源方式:一是自筹资金。包括自己的储蓄或者向亲属朋友借贷所得资金。二是社会筹资。通过提供高价值的固定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通过熟人或网络向非正式金融机构借贷,后者比前者利率高,风险更大。
银行借贷程序:
1、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本等质押物品所有权证件、银行流水单。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等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等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划入相关账户内,贷款流程结束。其他借贷方式:除银行质押借贷外,现在还有很多中小型借贷公司,提供无质押借贷。手续简单,时间短,不过借贷利率高,月息达1%,年息达10%,最高贷款时间5年,利息从贷款本金里直接扣除。到期还本即可。目前,网上提供创业咨询、资金借贷的公司很多。北京创业服务中心是其中一个。
风险控制:创业都有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是每个创业者的追求。降低创业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创业前需要对产业市场环境有综合了解。
2、创业就是创新的行业。
3、创业必须做好长期作战准备。
4、因小本而创业,误认“本小利丰”,终有“入错行”
5、因失业而创业,宜谋定而后动,计划性创业比被迫性创业成功率高。
6、乌托邦式创业,没有经验,自我摸索,流于理论,不切实际。
7、创业角色冲突,领薪水付薪水,角色冲突未调适,不谙分工授权。
国家资金扶持:
一、 相关优惠。
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以上两项政策,高校毕业生可任选一项,不可同时享受。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申请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申领程序。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2、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审核条件
大学生创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有成熟的心理准备,这样更适合创业;二是不要迷信自有创意项目,或者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成果,而是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三是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要有一个平稳的创业心态;四是大学生创业最好不要单打独头,最好合伙创业。
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报告。
⑨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归还挪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计算。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应属状态犯,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因此,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⑩ 公司吸纳股东资金是合法的吗
首先,您并未交代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何?不过我推定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规定的,上限为50人;股份公司就无所谓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更是不计其数。
其次,如果公司拟将股东人数扩大至300人这样的规模,那么公司需要改制成股份公司;但是实务中,改制成股份公司通常是为了IPO做准备,否则没必要;因为那样就丧失了有限公司灵活、自由的优点。
再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优先股的规定,因此不能给与股东固定回报;因为股东的身份决定了作为投资人必须共担风险,况且根据同股同酬的原则,也不能对股东进行区别对待。
最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制,大规模的吸收无法被法律承认的股东,最后很可能导致法律关系认定上的异议和纠纷,可能最终无法认定部分股东身份、而导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这样一来不但那些“股东”会产生争议,就是公司本身也会存在很大风险(吴英案就是前车之鉴)。所以,建议您会商律师,从另一个角度去进行技术处理,可以运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新近案例中所间接确认的规则来实现公司的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