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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

发布时间:2021-04-16 08:43:53

Ⅰ 如何加强合规推动银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作为金融主力产品之一的银团贷款,发挥自己独特优势,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坚守风险底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相对于实体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还有很大发展空间,银团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合作、创新机制,打造银团贷款升级版,助推经济发展。
据介绍,银团贷款余额由2005年底的0.23万亿元增长到2013年6月底的4.14万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占公司贷款的比例也由1.72%提高到10.12%。银团贷款支持了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如云贵铁路、潮惠高速等。在大型投资、重大并购重组领域,银团贷款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银团贷款资产质量良好,截至今年6月底,银团贷款不良率不到1%。银团贷款支持实体经济与管控金融风险的独特优势显现。
本次年会上,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18家银团贷款优秀单位及10个银团贷款优秀项目进行了表彰,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成员单位发起了“共铸银团特色优势,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倡议,号召金融同业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加强合作、共铸优势、大幅提升银团贷款的广度和深度;加快业务创新、努力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国银团贷款发展再创佳绩

Ⅱ 中国银行业协会十个专业委员会是哪几个

不止10个,以下全部列出
法律工作委员会
自律工作委员会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
保理专业委员会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
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
客户服务委员会
中间业务联席会议
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
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
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委员会
声誉风险管理联席会
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
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
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
票据专业委员会
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
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

Ⅲ 如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银保监会指出,要增加对实体经济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版务实体经济水平。此前权,银保监会发布“信9条”,进一步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要求银行适当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规范银行贷款行为,要求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等,此外还提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发展消费信贷等共9条主要内容,被业内称为“信9条”。

银保监会称,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制造业贷款自上年以来持续正增长,基础设施行业贷款同比增长9.9%,涉农贷款同比增长7.2%,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597亿元,支持建档立卡户639万户,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保险业中,与经济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货运险、责任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4%、35%、18%。

Ⅳ 求“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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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4、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6、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
7、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并对违章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8、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9、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10、审议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要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4、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5、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6、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7、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8、向会员大会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1、向山西银监局报告协会的各项决议;
12、研究和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 秘书处职责:
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认真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每一项决议,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代表协会对外联络、协调服务,推进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保证协会各项工作协调运转。
三、协会秘书处下设四个部门:综合信息宣传部、文明服务自律部、银团贷款维权部、教育培训协调部。
● 综合信息宣传部职责
1、负责组织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职责;
2、负责对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进行登记、记录,对协会主办的重大活动进行拍照、摄像,并进行电脑存档;
3、负责组织起草撰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讲话、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4、负责协会公文管理,包括文件审核、收发、传递和归档等;
5、负责协会各种证照的申报办理、保管、年度审验;
负责协会的机要保密和印章管理;
6、负责协会财务年度收支计划、预、决算的拟定和财务收支的审核办理,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承办日常财务收支事项;
7、负责协会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
8、负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以及会员的组织发展、会费收缴和会籍管理工作等;
9、负责协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席会等各项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10、负责制定协会联络部工作职责,建立与会员单位相关联络部对口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1、负责协调处理会员单位提案,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2、负责协会的宣传信息工作,承办协会《工作动态》、《工作简报》、《会员动态》、会刊的编辑、发行发送和协会内外部的综合信息收集传导工作,总结考核各会员单位投报信息情况;
13、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重点课题的调研,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14、负责与山西银监局、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向山西银监局报告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投报山西银行业和协会的重要信息,向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投送辖区银行业发展和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建设的稿件;
15、负责秘书处人事劳资、后勤保障、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分发、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16、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文明服务自律部职责
1、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自律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行业标准,强化自律指引。组织制定推进依法合规经营;
3、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和有关信息服务;
4、适时监督会员单位行规行约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等致使行业权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山西银监局,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
5、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大要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6、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深化改革与发展,引导会员单位有序开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推广,加强对新业务、新领域的探索和调研;
7、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情况的调研,收集整理行业自律相关信息,建立完善业务发展资料档案,并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8、组织开展山西境内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申报、评定、复查工作和文明规范服务竞赛活动;
9、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自律管理,负责监督会员单位金融产品价格协调和公示、银行业诚实守信建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改、服务质量等,促进银行服务整体水平提升;
10、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促进会员单位公平有序的开展业务,为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和交流经验搭建平台;
11、负责与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卡协调委员会的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务,拓展合作空间;
12、承办银监局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银行自律和服务方面的事宜。
13、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银团贷款维权部职责
1、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维权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
2、负责与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联系,承办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定维权公约,并督促落实;开展维权调查。建立健全银行客户违约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理各银行业机构报送的有关违约客户和违约记录,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借助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建立失信企业及客户黑名单披露制度,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联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力求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会员单位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搞好咨询服务。负责解答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搭建行业纠纷处理平台,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协调解决各会员单位间相关业务纠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积极主动配合协会银团贷款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会员开展银团贷款等超越单个会员能力的业务合作,引导银行业机构深化对银团贷款业务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合作、发展、共赢”的银团理念,搭建好银行间合作的平台,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银团贷款协调沟通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合理分散金融风险,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
5、积极主动配合协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信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推进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相关工作;
6、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权益;
7、协调与银行维权有关的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如与工商、税务、法院、房地产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
8、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收集、汇总、分析、通报集团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大额授信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风险;
9、参与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及与行业权益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研究银行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协调内外部法律纠纷;
10、负责与各会员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建立对口联系;
11、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教育培训协调部职责
1、制定协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及相关规定;
2、负责协会《教育培训与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委员会》工作准则的制定,推动各项培训规划的落实,组织承办相关培训事宜,建立培训档案等;
3、协助中银协组织并承办所辖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4、负责联系、协调、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境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5、承办国内、外来访团组等社团事务方面的联络与接待事宜;
6、负责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竞技、业务交流与合作及大型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
7、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协会间开展必要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8、加强与山西省证券业、保险业及其协会等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9、负责专家人才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
10、接受山西银监局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培训事宜。
11、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及协会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项培训。
12、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Ⅵ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七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现任)

会 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
副会长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副会长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副会长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秘书长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七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现任)
理 事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
理 事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理 事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吴 建 华夏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高建平 兴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董建岳 广发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孙建一 平安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
理 事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林 复 南京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吴太普 杭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李宏鸣 徽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晓春 齐鲁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姚建军 广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甘为民 重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李镇西 包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兰凤 苏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韩春剑 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黄光伟 南充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理 事 王冬胜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张晓蕾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总裁
理 事 王金山 北京农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杨阿麟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赖小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吴 杰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
理 事 周 蕊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理 事 陈小军 北京顺义村镇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学东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沈根伟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理 事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五届监事会(现任)
监事长 姜建清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
监 事 李若谷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
监 事 袁福华 天津银行董事长
监 事 王文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监 事 范文波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准会员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接受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准会员应委派会长或秘书长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九)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三)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
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4.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2.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 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3.主持监事会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门备案。目前,协会设立六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委员会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维权部、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村合作金融联络部、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部。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职副会长提名,专业委员会会议选举,理事会聘任。
秘书处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九个部门:办公室、宣传信息部、自律部、维权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国际关系部、计划财务部、热线服务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秘书处职能部门。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主要职责:
1.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决定;
4.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主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五十七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8日会员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想请教一下,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这个方式的贷款。只限于一年期的吗

不只限于一年期,这种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只要借款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即可,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根据《贷款通则》中第五十六条规定: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1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7)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扩展阅读:

“和典贷”由雍和金融与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和知名典当行联合打造,按日付息的模式颇具竞争力;“和企贷”借款方为实体企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模式使小额闲置资金在短时间内得到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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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Ⅸ 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控

主题为“中国经济升级版进程中的银团贷款”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今天在北京召开,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出席并讲话。
杨再平表示,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作为金融主力产品之一的银团贷款,发挥自己独特优势,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坚守风险底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相对于实体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还有很大发展空间,银团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合作、创新机制,打造银团贷款升级版,助推经济发展。
据介绍,银团贷款余额由2005年底的0.23万亿元增长到2013年6月底的4.14万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占公司贷款的比例也由1.72%提高到10.12%。银团贷款支持了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如云贵铁路、潮惠高速等。在大型投资、重大并购重组领域,银团贷款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银团贷款资产质量良好,截至今年6月底,银团贷款不良率不到1%。银团贷款支持实体经济与管控金融风险的独特优势显现。
本次年会上,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18家银团贷款优秀单位及10个银团贷款优秀项目进行了表彰,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成员单位发起了“共铸银团特色优势,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倡议,号召金融同业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加强合作、共铸优势、大幅提升银团贷款的广度和深度;加快业务创新、努力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国银团贷款发展再创佳绩

Ⅹ 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具体是做什么工作啊

说白了:就是银行自律的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14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教育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拟成立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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