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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资金流向

发布时间:2021-04-18 14:48:07

『壹』 辽宁省社保和沈阳市社保有什么区别

有以下几点不同:

1、缴费基数:

辽宁省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全省的年职工月薪进行计算,而沈阳市社保是以沈阳市当地的月薪为基础进行计算。

2、资金流向:

辽宁省社保的钱最后流入省级管理基金,而沈阳市社保的钱最终流向市级社保管理基金。

3、参保范围:

辽宁省社保范围再全省统用,而沈阳市社保范围只在沈阳市使用。

(1)养老保险资金流向扩展阅读:

省级社保统筹来源和用途:

1、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辅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

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辅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辅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

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每年上缴和下拔的调剂金:

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责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

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责比例减轻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

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3、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拔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本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4、统筹范围:

辽宁省社保是以全省为统筹范围,沈阳市社保则指的是以全市为统筹范围。

『贰』 养老保险金几个月没领,卡上的钱去哪了

养老保险金不是每个月都往账户上打吗?你几个月不取,自然还在账户上存着,不会自己转到别的账户上,因为那是你的私有财产,别人没有权力动的。

『叁』 日本互助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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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其实是国外的互助保险(或者叫相互保险)在国内的一个变体。它继承了互助保险的一些模式的特点,比如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也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和当前的监管环境做了一些变更。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互助保险,第二是网络互助。

互助保险,是一群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的人自愿组织起来,定义好风险补偿的规则,预交风险补偿分摊资金,从而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风险损失。这是现代保险的最初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面临巨大劳动风险却无法得到补偿的工人们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了互助社,进而逐步演变成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
相比于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像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安邦保险这样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是投保人即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所支付的保费要全部用于风险保障,保费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贵全体投保人所有。

第二是同类人群的同质风险保障,因为有共同点,所以投保人相互之间更容易信任,对于互助保险组织或者公司的忠诚度也更高,愿意长期参与。另一方面,对于商业保险因为不赚钱或风险难以预测的风险,像高风险人群(比如大厦清洁工,俗称蜘蛛人),或者不固定的风险(比如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而在互助保险模式下,只要全体会员认可,定好规则,就可以运转了。
所以说,互助保险不仅是一种靠谱的保障模式,而且对于股份制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形成有益的补充,覆盖一些特殊的的保障需求。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互助保险历经400多年的变迁,依然在全球保险市场占有27%的份额,能覆盖将近10亿用户的原因。而其中的佼佼者,像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相互保险株式会社”,长期稳居日本寿险公司的第一位,其资金规模是日本最大的商业寿险公司“三井生命”的三倍之多,同时还掌管日本的养老金发放。可见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重要性。

而网络互助,是互助保险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当前特殊的监管环境下的一个变体,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虽然保监会在去年已经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各种规定基本是按照国外的相互保险模式来定的。但牌照迟迟没有发。而国内的一些先行者又担心错过机会,所以经过改良,以网络互助的名义开始探索。除了没有牌照,没有注册保险公司之外,他们的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面向大众,而不是同类人群。这样扩大了用户群体,有利于快速积攒用户,但失去了同类人群的特点;

第二:不预收费,或者小额预收费,而不是按照精算模型按年缴费。这样降低了获客门槛,但拉来的用户的后续付费意愿和留存率会降低;

第三:保障标的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为主,这两个是相对比较标准化的,有利于互助平台做风控。但还没有发挥出互助保险保障灵活的特点。
对于中国的保险用户来说,不妨选择一两家网络互助平台,作为自己保险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选择的时候主要考虑一下几个点:

1.运营公司的初衷和实力,是由有意愿和有能力持续经营下去?
2.产品的设计,保障是否充足,会员权益是否公平?
3.风险把控的能力,是否存在明显的骗保或者带病入保而无法甄别?
4.运营的透明度,是否能及时、真实的公示资金、互助事件等信息?
虽然大部分网络互助现在还在起步阶段,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依然非常看好互助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目前国内出现以区块链技术(同心互助平台)来解决网络互助存在的众多问题,利用区块链通过区块链以及大数据技术,消除传统网络互助模式的缺陷,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新型网络互助平台。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决定同心互助具有三大特点:首先,所有资金流向是公开透明的,无法伪造和篡改,每个用户都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利。其次,所有资金的划转只能按照公开的智能合约执行,无法人为挪用及干预。最后,每个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都将高度加密,其他人无法查阅。基于以上三点,传统网络互助模式存在的质疑一一得到解决。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出单的真实性,同心互助在监督机制上新建了“陪审团”制度,组成了有律师、医生、法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在内的专业鉴别体系,保证每一单赔付的真实可靠,彻底消除了传统网络互助最中令人诟病的缺陷。

『肆』 退休人员工资发放遇周六,周天会延迟吗

不会的;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以青岛市即墨区为例,全市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10日至25日(遇节假日提前);具体时间由各级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应与原发放时间相一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发放数据和财务资金数据的核对,做好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实施全程网络传输并跟踪监督资金流向,全面取消手工传输数据模式,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发放不成功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金融机构认真查找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实施二次发放,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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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可由行业或企业社保机构在每月8日前按《月新增退休人员制卡明细表》(附表四)提供数据盘,上报省社保局进行审核无误后,交由银行、邮政储汇局办理存折,代发机构要按照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为新增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存折。

2、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省社保局应将当月应发基本养老金足额划到省社保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代发专户,各代发机构应在款到二日之内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中。省社保局代发专户上形成的利息处置权属省社保局。

『伍』 有关基本社会保险的问题

你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你本人是事业性质,还是事业外聘人员?如果是事业性质人员,有正式编制的,看聘用合同上的日期,或者有事业聘用书的话,就看聘用书上的日期,日期是几月份,就按几月份开始缴纳。

『陆』 保险和理财产品的区别

保险和理财产品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保险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2、保障不同,保险是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和疾病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但理财产品是没有保障的。

3、分红不同,保险分为分红和终身寿险,但分红都是很少的一部分,还是以保障为主;而理财产品则侧重于分红且分红相对高一点。

4、领取方式不同,保险一般根据期限和保险类别来领取,但领取后对保单的保额有影响;而理财产品则到期就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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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理财受到投资者追捧

一方面缘于其风险低、可选择的产品期限多、收益相对较高,且线上购买方便;

另一方面,随着央行多次定向降准,市场资金合理充裕,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价格保持平稳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像余额宝货币基金理财产品收益率呈下降趋势,加之银行理财产品门槛高,P2P违约不断,促使很多投资者转向保险理财。

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挑选何种产品,首先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朋友圈转发的理财广告;其次要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包括封闭期限、过去年化收益率情况、赎回规则,甚至产品资金流向等都应了解清楚。此外,要有稳健的投资理念,不要只看重收益,忽视风险。

『柒』 法国的退休金改革为何引起公愤改革内容是啥

——析法国近期社会冲突的深层原因

22日,法国交通系统大罢工造成巴黎地铁站内人满为患。

22日,法国政府、交通部门和工会“三方会谈”首轮谈判宣告破裂!致使全国陷入混乱的交通大罢工由此进入第9天。除罢工外,接连两天法国均爆发了示威游行。医务人员、教育系统、公务员、警察、邮电、航空部门职工、烟草店老板、渔民等社会各阶层人士均“大街上见”。法国社会冲突因萨科齐总统推出的体制改革而进入高潮。

起因:退休金改革

这次社会冲突与1995年希拉克总统和朱佩总理推出同样改革而引发大罢工几乎如出一辙。唯一不同的,是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包括法国国内和全球化高速发展中的国际大 环境两个领域。从理论上来说,从9天前开始的交通部门大罢工,首先是因退休体制改革而引发的。法国因各种工作性质的不同,规定了多种特殊的退休金制度。其中地铁和铁路职工因工作艰辛而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养老金政策,即可以在支付37.5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全额领取退休金而退休。这样,其他国家职工大多要干到65岁才能退休,而铁路和地铁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问题在于37.5年所交纳的退休保险金,并不能支付提前离职职工的退休金,国家必须对亏空部分进行补贴。早在十几年前法国政府就酝酿着要取消这一特殊政策。一则国家已经负担不起这笔大约30亿欧元左右的支出,这占法国国家各种补贴的6%。二则铁路和地铁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早已与当年制定这一政策时大为改善,不再存在特殊艰苦的问题。法国有些制度确实制定于很久以前,如国家歌剧院职工所享有另外一种特殊退休的制度制定于1698年!而铁路职工养老金制度制定于1855年。1945年曾对旧制度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但总的来说,开煤烧的火车和今天按按电钮的高速列车的工作,两者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萨科齐总统下决心要修改所有特殊规定,将交纳退休保险金的年限一律提高到40年,以填补国家赤字。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问题。铁路与地铁特殊养老金涉及的人数并不多,但铁路和地铁职工并不准备放弃他们的这一“既得利益”;或说他们同意放弃,前提是国家进行另类补贴,但如果这样,对政府来说等于没有改革。因此双方谈判破裂,即在讨价还价中尚未找到一个平衡点。由于交通是一国经济命脉的“血管”,一旦堵塞,后果严重。9天来,法国每天因罢工而损失近4亿欧元。

目前工会组织决心要给政府点颜色看看——毕竟二十多年来在法国罢工者从未尝过败绩。而法国政府也一再强调,这一次“绝不再让步”。萨科齐指责工会以少数人利益拿全国公交乘客作为“人质”,是不可接受的。政府显然在动用一切力量,试图削弱罢工者的决心和意志。双方冲突肯定将会加剧。

斗争:劳方维护权益

但这次罢工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2.5年的退休金问题,而涉及更为深层的因素。

冷战结束后,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市场经济和民主体制为代表的西方现行资本主义制度成为全球主流。“历史终结”论被及时地提出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阶级斗争从此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全球都将共享“和平红利”——一个富裕、和平、民主的世界将会甚至已经出现在地平线上。

然而全球化和对利润的追逐,却使资本主义的本质重新充分地表现出来。冷战时的“福利资本主义”现在看来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而是在社会主义阵营存在的情况下的一种“让步政策”而已。当外部的压力消失后,这几年西方国家内部,特别是法国,追逐利润变得日益疯狂。事实上,就在法国政府以解决赤字为借口要取消铁路和地铁职工的“特殊退休制度”的同时,其他不公平的现象却在法国社会迅速发展。法国社会几十年来首次明确向资产者倾斜。

只要举几个例子即可理解这一不公平现象的严重性质: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由于石油价格的上涨而盈利高达90亿欧元,但这一盈利却只对执股者分红,即资本的胜利。在要求铁路和地铁职工勒紧裤带的同时,政府却通过立法,将高达150亿欧元的税收还给法国最富有者(通过税收封顶政策)。当政府决心修改特殊退休金制度的同时,法国大老板的退休金或赔偿金却提高到历史空前的程度(理由是向美国看齐)。事实上有专家指出,改革特殊退休金制度给国库只能带来区区2亿欧元而已。但给富人减税一项就使国家多支出150亿欧元。这是无法说服穷人的。

但法国政府这样做也并不是没有理由。法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竞争力越来越差,原因就是法国人工资太高。法国的出口越来越困难,贸易赤字不断增加。不对富人减税的话,就会有很多资金流向低税收的周边国家,特别是一些小国,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因此,法国政府这次确实是下定决心要将改革推到底。

结局:最后一次罢工?

事实上,从欧洲的范围来说,这一改革与欧洲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英国早在十来年前就由撒切尔夫人强行改革而将自由经济推给英国人。人们对英国煤矿工人长达一年半的大罢工惨遭失败至今记忆犹新。德国也在默克尔上台后左右翼联手向工会“宣战”,迫使德国社会接受一系列痛苦的改革。法国目前可能是欧洲“最后的一个堡垒”。

社会学家们注意到的是,在英、德等真正推行了全面自由经济的国家,罢工已经成为一种“奢侈行为”。工人在严酷的社会背景面前,已经没有选择。法国如果这次罢工失败,政府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必然是放宽解雇条件,随后即降低工资,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利润收入;也就是说,穷人将日趋贫困化……2006年当时的政府总理德维尔潘推出“首次青年雇佣法”就是一个先例。当时工会和学生的示威、罢工,在执政党内部因争夺总统大选起内哄的有利时机,获得了成功。但这一次,则不是那么容易取胜了。

对此,右翼政治家和左翼工会领导心里其实都很清楚。法国预算部国务秘书桑蒂尼在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漏出了一句真话:“这次罢工很有可能是法国的最后一次……”言下之意非常明确:一旦罢工失败,从此工会力量将走向消亡。事实上法国公众对公务员罢工带来诸多不便也都心甘情愿地忍受,就是因为他们的罢工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被雇佣者。在法国,私营企业职工几乎无法罢工。如果这次罢工失败,用不了多久,宪法规定的罢工权利,将会成为一种摆设。

法国选民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法国政治图谱这几天正在迅速地朝着两极分化。极左翼的“工人革命团”领袖贝尚什诺的民望因明确且全面支持罢工迅速上升,相反对罢工至今态度暧昧的社会党总统候选人罗亚尔则直线下跌。两者在民意测验中已经持平。这非常说明问题,也证明法国社会危机正在加剧,而工人们也明白了这一点。在罢工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出现了高速火车系统遭致人为破坏的现象。这是绝望中的工人的一种无望挣扎。对此,政府与工会都是一致的:破坏者将遭致司法的无情镇压……(

『捌』 实际领的退休养老金和社保发放记录金额相差几百元是咋回事

如果实际领的退休养老金和社保发放记录金额相差几百元的话可以去当地社保局进行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玖』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拾』 应付职工薪酬中如果有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不是不能分摊进成本或费用(请看如下例题)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应该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二是职工薪酬的发放。但是,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主要是界定了职工薪酬的范围,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及披露,即侧重于对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而且在众多研究和讨论中,也绝大部分是针对于职工薪酬的计提(分配)的。对职工薪酬的发放极少涉及。尽管发放职工薪酬与支付其他负债反映的资金运动实质都是一方面货币资金的减少,另一方面负债的减少,但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及单位管理方式的原因,使得发放职工薪酬的支付其他负债又不完全一样只是简单的货币资金减少及负债的减少,还多了一项代扣款项的处理。而无论是会计准则、教科书,还是理论及实务界的研究,都对此不明所以,没有详细的说明。所以造成了在理论学时似是而非,在实务工作中随意挂账的混乱局面。基于此,本文将对职工薪酬发放时代扣代垫款项的账务处理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职工薪酬发放时的代扣代垫款项主要是指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或单位管理方式等原因产生的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的款项。比如代扣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部分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应由单位代扣代交;又比如未剥离的职工宿舍水电费、未完全统筹的职工医药费等就属于单位管理方式的原因而产生的。从资金的流向来看,有先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交的款项,如个人所得税;也有先垫付,后从工资中扣回的款项,如未剥离的职工宿舍(家属区)水电费。这些款项无论是先代扣后代交,还是先垫付后扣回,从结果来看,对单位的任何会计要素都没有影响。很多人认为这些款项无非就是挂个账而已,随意怎么处理都可以。因此在实务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处理账务方法,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二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三种方法是,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在交纳(支付)代扣代垫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从以上三种处理方法可知,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都是在代扣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交纳时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这样的共识,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二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先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交,因此在代扣时属于负债,而此负债属于应交税费的范畴,在代扣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此部分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的账务处理没有分歧。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因此要解决代扣代垫的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等的账务处理问题,只需要确认这些款项的实质即可。对于这类款项来说,所谓实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经济内容,二是其所属会计要素。

首先分析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经济内容上看此部分是属于职工个人承担的,而非企业承担的,是与企业的成本费用无关的部分。因此,如果把这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就与企业承担部分混合在一起了,则导致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的不实,也导致提供给职能部门的有关数据的失真。显然,不能为了方便交纳,而人为的将不同内容的经济业务合并在一个账户中反映。因此,就经济内容的实质而言,在职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不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要分析这部分款项所属会计要素,先要分清它的资金流向是先扣除后交纳,还是先垫付后扣回。一般而言,企业实施的是计时或计件工资制度,因此,当月的工资一般月末计算,下月发放。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却是当月支付。也就是说,在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职工的工资尚未发放,所以,此时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应该是企业暂时垫付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应收款”是指为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应收或暂付款项。核算的内容包括预付给企业内部各部门或职工个人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等。

综上所述,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单位的性质分别处理。如果是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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