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其他单位转来资金用于存单质押贷款后用贷款资金又归还其他单位怎么定性
存款质押贷款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要求有一定的存款;
2、存单期限长,但临时周转用款,如果提前支取可能有较大损失;
3、是因为项目贷款有财政贴息类的补贴,没有贷款得不到相应的补贴,采用此办法变通一下;
4、有一些项目,如国债项目等需要配套一些贷款,应付上面来检查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到位。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2. 存单质押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知道的存单质押有两种方式,一种通过信用保证办银行承兑汇票,一种直接申请存单质押贷款。
承兑汇票使用的企业很多,但是利用存单申请贷款的基本是有点规模的企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7年7月3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存单质押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借款壮大了企业资本实力,增强了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发展后劲,从而增加与竞争对手竞争的能力;
因为支付及时,能提高企业信誉,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
因为资金充裕,能够增大企业规模和获利能力,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优势,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快企业的发展。
风险和利益是双刃剑。
企业之后能否按约定履行债务会受到自身偿债能力、主管偿债意愿、外部条件变化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即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 请问财政局的银行存款单能否做质押贷款
可以的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
贷款额每个行都不同,80%-90%左右吧
4. 请问除了《担保法》和《物权法》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物的东西吗谢谢!
还有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就是这三个。
(注意部分条款与物权法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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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关于具体操作的规定,但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了。
例如: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5. 请问以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有没有什么规章或者办法类等文字类得规定。
建设银行的规定:二、存单质押。定期存单,各级行可接受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物。对于已经实现数据集中、个人定期存款实现辖区内不同城市之间通存通兑的分行,系统能够在不同城市之间确认存单真实性并及时办理有效质押止付手续的,不同城市建设银行系统开出的存单,可以视同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出的存单,各级行可接受作为质物。除此以外非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定期存单,各级行一律不得接受作为质物。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除相关一级分行已与该金融机构签定了协议并能核实该存单的真实性且能及时办理有效质押止付手续的情况外,各级行一律不得接受作为质物。对于个人“定期一本通”存折,各级行可视同个人定期存单,可以办理贷款质押,并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一本通业务规定》的相应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 单位定期存款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定期存款规定如下: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起存金额1万元整(含),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3、单位定期存款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单位定期存款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商业银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6)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二十一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第二十二条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如果界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要比定期存单的期限短,必须在定期存单的覆盖范围以内。
8. 财政性存款提供质押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该条法只限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未禁止国家机关作为质押、抵押等担方式中的资产主体)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对存单作为权利质押,未对其所有权主体进行任何设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条法指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要证明担保合同无效,应该指出违法哪条法律规定)
三、银监会发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未对可以作为质押的存单所有人提出限制性规定。
9. 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后,尚剩余部分存款利息,能直接扣收 银行其它债务吗谢谢
1、
每笔业务是独立的,单位定期存单到期结清有个流程,即偿还本金、利息=》解除质押=》存单到期=》退还存单本金、给予利息。这时利息和本金都会打到单位的结算账户上。在这之前都不能代扣其他费用。
2、
还有另一种做法,以往我所在银行为了方便客户,都有一种先解质押后还款的操作手续。当然,过程中,存单必须在客户经理手上放着。需要客户经理申请支取存单用来还贷款,然后到放款中心审核,拿到存单,回到柜台,使存单到期,所有本金利息打入结算户,从结算户中结清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