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单位代扣缴的防洪保安资金等能否在个税前扣除
没有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资金等免税的规定,
故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资金等均不得在个税前扣除
㈡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科目及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防洪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防洪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防洪基金
贷:银行存款
㈢ 防洪保安资金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借:管理费用——防洪保安资金
贷:其他应交款——防洪保安资金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科目管理费用-防洪保安基金。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㈣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算
这是政府性基金,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
㈤ 地税中防洪保安资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5)南昌市防洪保安资金扩展阅读:
计税依据构成:
1、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
2、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时一致。
3、计税价格是课税对象在计算应征税额时使用的价格。如消费税以出卖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等。
4、计税价格是流转税的计税基础。流转税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流转税中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多少有密切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税价格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反之越少。
㈥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算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号)规定: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
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㈦ 企业要交防洪保安基金吗
这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各省一般都规定要交。但请您注意征免范围。
A、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 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 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 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B、征收部门:地税
C、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属哪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就由哪一级的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年终由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与市州结算,属市州部门全额返还。
下面给您的链接是1995年文件,建议您查阅后续的相关文件,是否对原文件有调整。
D、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营业外支出-上交政府基金
贷:应交税费(新准则,老准则下记入“其他应交款”)-防洪保安基金
㈧ 关于防洪保安资金缴纳问题
防洪保安资金需要缴纳。我们这边税务局要求,只有防洪保安资金缴纳后方可交其他的营业税等等,否则不予受理其他税金。
防洪保安资金要在每年的3月份缴纳。
㈨ 南昌的防洪保安基金征税标准
企业缴纳的部分为全年销售收入的0.12%。
单位个人部分按月平均工资算分为三档(301-500)20元/年.(501-800)为50元/年.(501以上)为80元/年
㈩ 关于印花税和防洪保安资金
印花税是行为税,防洪保安资金是政府性基金。
1、印花税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条例》规定缴纳期限是合同签订时贴花,但税总有文件规定可以核定征收,即:按销售收入额和材料采购金额按一定的比例依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计算缴纳)。具体主管地税局在《印花税核定通知书》上会告知你的比例和缴纳期限的。
2,防洪保安资金,就是国务院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在长江流域就叫“防洪保安资金”它是政府要地税代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有管理比较严格的地方是按月销售收入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你省政府规定是千分之一)计算缴纳的,管理不严的地区,也未要求按月征收,最多按季度,有的还是6月和12月交两次,而且是根据地税局的要求交多少,才支付多少,地税局只要完成了任务就行,绝对没有收足。
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