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浦江之星165号集合资金信托持有的股票有如下几种:
中泰桥梁(002659 )、 科斯伍德(内300192)、楚江新容材(00217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18日按照信托业“新两规”规定成为较早完成换牌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更名为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各占95%和5%。
B. 有出问题的信托项目吗
信托产品发行方:中诚信托
涉及企业:振富能源
涉及资金:30亿元
结果:兑付,但不支付第三期利息
2,2月19日 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吉林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集团
涉及资金:1亿元
结果:已逾期
3,2月21日 山西信托•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山西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集团
涉及资金:5亿元
细节:该信托计划前两期在延期后清算兑付,该官网上并没有第三期的详细信息,此为媒体报道的综合。
可能的结果:延期
4,3月11日 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六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吉林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集团
涉及资金:1亿元
可能的结果:延期
5,3月31日 中信信托·中信乾景套利型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发行方:中信信托
涉及企业:重庆麦吉可房地产开发有限
涉及资金:1.96亿元
细节:麦吉可房地产公司在去年年中陷入资金链紧张,中信信托试图拍卖抵押房产但是计划搁浅,因为开发商已经将抵押的房产出售,并再度抵押给了几家贷款方。
可能的结果:开发商和信托公司将共同支付该笔款项
原因:1,在中信信托出售这款产品的时候,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地表明接下来的投资项目。2,为防止市场出现骚乱,地方政府已经出手干预。此前相关的一处房产因归属权不明,已导致当地的一位买家自杀。
6,5月14日
信托产品发行方:江西国际信托(现中江国际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集团
涉及资金:该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为15亿元
细节:中江国际信托是联盛最大的信托债权人
可能的结果:延期
7,5月30日,中诚信托·农戈山铅锌矿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发行方:中诚信托
涉及企业:四川农戈山多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资金:1.96亿元
细节:投资铅锌矿资源
可能的结果:违约
原因:1,相较于煤矿,铅锌矿的投资吸引力更低,开采难度大。2,根据不愿具名的政府人士,中央能够容许出现1-2亿元的信托违约。
8,7月25日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发行方:中诚信托
涉及企业: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资金:13亿元
细节:新北方是山西另一家煤矿开采商
可能的结果:延期
原因:新北方正在与一家国企谈判出售部分煤矿资产。
9,7月27日 金牡丹·融丰系列·宏盛聚德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华融信托
涉及企业: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
涉及资金:3.19亿元
细节:华融还出售了另外一只信托产品,9月4日到期,规模为6300万元。
可能的结果:延期
10,9月7日 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建信信托
涉及企业:证大投资
涉及资金:4亿元
细 节:1,该信托通过投资金融市场获得收益。2,该计划的第一期在2013年3月到期,投资者损失38%,而预期的回报率为20-30%。投资者同 意将该产品的到期日展期到今年9月。3,该计划的第二期规模为3.59亿元,预期收益也为20-30%,在去年6月份到期时亏损31%,投资者同意将到期 日展期到今年12月。
可能的结果: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共同承担损失
愿意:1,证大投资在产品最初到期时拒绝全额补偿投资者,因此信托公司可能不得不参与进来。2,到今年1月,第一期产品的亏损情况收窄至24%,第二期浮亏减少至13%。3,为了声誉,证大可能不让违约发生。
11,11月15日 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
信托产品发行方:长安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
涉及资金:2亿元
可能的结果:延期
12,11月20日
信托产品发行方:中建投信托
涉及企业:联盛集团
涉及资金:该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为6亿元
可能的结果:延期
13,12月23日 华润信托•焱金2号孝义德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发行方:华润信托
涉及企业:山西省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资金:11亿元
细节:该信托产品原本在2013年12月到期,但是延期到了2014年12月。
可能的结果:有可能违约
原因:在最开始的到期日,信托公司和融资方都拒绝全额偿还投资人,近来也没有该公司变卖资产的相关报道。
14,2015年1月15日
信托产品发行方:五矿信托
融资方:宏盛能源实际控制人屈全大
涉及资金:12亿元
细节:该信托产品用以受让屈在京所控房产和土地的收益权。
可能的结果:被新的信托产品替代
美银认为,今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集合信托产品到期的高峰时段:
我们认为信托市场是主流金融市场中最脆弱的一部分,借款人的质量越来越不如贷款、公司债等市场的参与者,他们几乎是市场中风险最高、偿付能力最差的一群主体。
而在信托市场内,集合信托产品(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的风险要高于单一信托,因为单一信托的投资者资源更丰富更牢固,所以他们对风险的把控更加老练。但如果偿付能力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单一信托最终也会违约。
C.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业务
我公司从事的证券投资类业务可以按不同角度分为以下几类:
(1)按投资决策权是中海信托还是委托人(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可以分为主动性业务和被动性业务。
被动性业务中,可以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以及信托计划聘请的投资顾问担当投资决策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由投资决策人向中海信托发送投资指令,再由信托经理执行。
主动性业务中由中海信托负责投资决策。
(2)按资金运用可以分为新股申购、股权收益权、基金宝以及二级市场等类型。
在新股申购项目中,一类项目不设立开放期或开放频率很低,募集的资金用于网上或网下新股申购;另一类称为“支支打”的信托项目,在每一次新股申购前募集资金,在新股上市后首日将中签获得的股票卖出,并分配信托收益。
股权收益权类项目针对战略配售或定向增发等具有锁定期的股票,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此类股票的股权收益权,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抛售标的股票实现投资收益。
投资于二级市场的信托项目中引入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决策,是私募阳光化的一种形式,为未来公司大力推进的主要业务之一。
(3)按受益权是否存在优先劣后可以分为结构化信托和非结构化信托。
结构化信托通过将受益权进行优先、劣后的区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的不同需求。通常,由具有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担当优先收益人,享受一个固定的或固定加低比例收益分成的投资收入,而由具有较强风险承担意愿的受益人担当劣后收益人,通过较大的风险承担换取可能的较高收入。该种结构可以运用到任何资金运用方式中。 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
权益投资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大的市场前景。通过信托方式能够有效地筹措资金,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供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由于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政府赋予的收益权,权益投资的回报一般有充分的保证。因此,权益投资信托将可能成为投资者追捧的信托品种。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中海信托代为出面和管理。
这种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原因在于:首先,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其次,它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股权投资信托这样在融通长期资金方面具有特别优势的信托品种。
D. 集合资金信托为什么不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你是想问为什么不能违反还是集合资金信托本来为什么没有违反?
不能违反是因回为信托特答殊的财产隔离功能,不进行分别管理和记账的话会产生识别困难。
其实集合资金信托不存在违反不违反第二十九条的问题,因为这条是约束受托人的也就是信托公司的,而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只有信托财产不存在所谓固有财产。
E.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F.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海IPO
日前,首发(IPO)预披露新政正式实施,证监会首次公布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IPO审核十道关,以及主板中小板254家待审企业名单和151家创业板待审企业名单。在这些企业名单中,包括了仅有的一家信托公司中海信托。根据披露的信息,中海信托IPO申请已进入“初审”阶段。
大连华信信托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一消息令我们很鼓舞,我们一直在为上市进行积极准备,这对于信托公司上市将是一个实质性的推动。”。在欲上市的信托公司中,中海信托是较早启动IPO程序的。早在2008年,该公司即对外披露进入上市辅导期,不过此后上市一事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1994年1月,陕国投A和安信信托先后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不过,此后18年,一直未有信托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此番中海信托IPO申请进入“初审”意味着信托公司上市有望破冰。时隔18年,信托公司IPO终于有望破冰,这令多家信托公司欢欣鼓舞。
“对于信托公司IPO,银监会一直是鼓励的,但证监会一直没有通过。”上海一家大型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位人士表示,此前在与证监会沟通的过程中,证监会相关人士对信托公司上市的动机不认可,“作为资产管理行业,证监会并不认可信托公司通过上市募集资本金的举动。”而这正是导致IPO大门一直对信托公司紧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0年8月,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挂钩,并通过对净资本的约束来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风险约束。“《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信托公司上市有了必要,该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要做大资本规模,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净资本作为支持。”上述上海这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对于信托公司上市的必要性,记者采访的多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均表示,上市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由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很多信托公司面临较大的资本金压力,而上市对于缓解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压力无疑具有较大的帮助。其次,从公司治理上来说,上市对于信托公司理清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防范和应对风险将会有较大帮助。此外,上市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还能起到品牌宣传的作用。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在转型做资产管理业务,而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品牌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上市对于信托公司的品牌宣传和拓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虽然我们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信托公司,股东也希望我们能够上市。”东部某省的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记者了解到,不论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信托公司,还是民营股东背景的信托,普遍都有上市的冲动。
华信信托人士表示:“近几年来,我们每年都将上市作为年度重点推动的工作之一,目前我们已经向监管部门递交了材料,并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随时补交材料,希望能够尽快在A股上市。”而除了中海信托、华信信托之外,包括重庆信托、华润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此前也流露出上市意图。
一旦中海信托IPO破冰,那些有上市冲动的信托公司都会行动起来。
G. 中海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内口碑如何,投资起来靠谱吗
信托公司全国68家,除了国民、中江、华澳等等的口碑稍显较差,其他都八九不离十,毕竟内在2018年之前,信托容公司都背负着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今年新规之后,管理人的参考属性已经从特级降为一级,资产的重要性提升到特级。
无论任何理财,都有风险,只要管理人不挪用资金(信托公司几乎不会),资产的价格处于洼地,那你的投资就一定能有所回报。
当然,还是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H.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公司确立了以信托本源业务为主的赢利模式,坚持战略结盟,坚持“大项目、大客户”的双大策略,走“低风险、差异化”发展道 路,为客户提供结构化融资业务、低风险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市场投资业务等金融服务,树立起能源交通行业专业信托公司的品牌形象。
公司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到16.10亿元,所有者权益13.87亿元,不良资产为0。 2007年全年实现经营收入81,155万元(其中营业收入52,291万元,投资收益28,864万元),同比增加60,834万元,增长299.37%,其中:信托报酬25,302万元,同比增加13,094万元,增幅107.26%。
实现利润总额73,289万元,同比增加55,030万元,增幅301.39%;净利润51,353万元,同比增加37,893万元,增长281.52%;净资产收益率达到44%,增长30个百分点。
全年累计管理信托资产超过1,980亿元,增长230%;2007年年底信托资产余额617.24亿元,增加229.42亿元,同比增长59.16%;实现信托营业收入48.97亿元,增加38.82亿元,同比增长382.46%,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41.03亿元,增加32.40亿元,同比增长375.43%。
公司较早获得开展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资格,并成为第一批获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是新两规实行后,首批批获准更换新的金融许可证的六家信托公司之一。
公司品牌已获得业界认可,连续获得行业殊荣。公司被信托网评为“最具创新发展潜力信托公司”;在“首届全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荣获“最知名信托品牌”、“最经典单一信托计划”两项大奖;在人民日报网络版主办的“权威来自人民”,全国企业品牌调查活动中,作为信托公司唯一代表,荣膺全国50强“人民信赖品牌奖”;在上海证券报举办的“诚信托——2006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中,荣获“最佳风险控制奖”;在“第二届全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被评为“最优秀利得财富信托公司”。
I. 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J. 集合资金信托的敏感问题
异地作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都可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性作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一城一地。因而对资金信托业务,应该允许异地开展业务。可以考虑最保守的做法,即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如无,可由人行指定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这样做,应该可以满足当地人行的监管需要,且免除对资金风险的担心 。
银行代理:信托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面临许多困难。建议在不突破“200份、5万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银信合作,共享客户资源,代办、代销信托计划产品。甚至产品说明中可以增加“本行仅代理该信托计划销售事宜、不承担任何投资管理和收益保证义务”等字样;
风险控制:项目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风险是任何投资行为共同面对的,这主要取决于项目选择、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要严格按照专户、专人管理原则:建立资金防火墙,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强化信托经理人的职业精神,建立信托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和职业准入机制;二是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托计划不能公开交易,允许受益权转让是必要的。特别是长期性的信托计划,流动性是其开发设计的关键因素。应该允许信托公司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
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个方面。大多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确定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不管资金用途(或者将目的化为收益性)。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明确资金运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资金用途的具体目的性,但这种产品市场反映不佳。
管理风险与收益:按照“200份、5万元”的限制,一份信托计划募集的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左右(统计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额10万元~15万元)。按平均1%的管理费率,管理年费为20万元~30万元。而信托计划产品开发从项目筛选、研究开发、上市销售、跟踪管理到最后顺利完成,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成本大于收入。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虽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却承受赢利预期、最终退出等管理风险和信誉风险。因此,信托计划必须有相当的规模和较长的期限,信托公司才有开发的积极性。
管理费形式:有关法规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多采用直接费用由信托计划承担,管理费收取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有必要通过行业内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及指导价格,逐步形成所谓“行规”。便于成本核算、经营比较,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利益。
委托管理:按信托“亲自管理原则”,要求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运作。但实际上由于资金投向的多元化,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信托公司很难实施亲自管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和管理期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预警、风险辨识及控制机制和措施。
管理责任界定: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同时又规定信托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信托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立场不同,必然会导致判断看法不同。而动不动付诸法律,对信托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举一些条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监管: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具有常规性的特征,即对信托计划产品设计和推出,既不需要审批,也不用经过核准,而是通过常规检查、审计来实施监管。这反映了主管机关“鼓励创新,严格监管”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但是,“宽松”是一把双刃剑,上述宽松政策是以严格限制性条件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想发就发,想几个就几个,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须符合“200份,5万元,纯私募,本地化”(后两个限制虽无明文,但是实情)条件。这实际上是关在小笼子里给自由,恐怕未必适应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放宽限制、增强监管”的策略。
税收等配套制度环境:税收问题,是中国信托业遇到的一个专业难题。国家税务部门表示,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现在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受益人纳税原则、避免双重纳税原则、直接按相似税法纳税、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四个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