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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权交易价格

发布时间:2021-04-23 19:25:18

Ⅰ 山西首富邢利斌02年以8000万元购得柳林兴无煤矿,法律规定矿权国有采矿权不得交易出租,既违法为何不追究

你的题目有问题,邢利斌02年不是购买了柳林兴无煤矿,而是承包了柳林兴无煤矿,新闻上有的。刑利斌是法学专业人员出身,所以他很明白承包与出租的区别。算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Ⅱ 矿权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单纯转让采矿权不缴纳营业税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中规定: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采矿权与井口等其他资产一并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规定:矿区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缴纳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分别上述情况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但是转让收入一定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按照产权转移合同缴纳印花税。

Ⅲ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详细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Ⅳ 采矿权价值 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Ⅳ 煤矿转让购买方需缴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税率各为多少

一般情况下,是两种税收。
印花税:签订合同时缴纳,税率为合同价值的万分之五。
契税:涉及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由各省确定。

Ⅵ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

(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

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

(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

(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Ⅶ (三)矿产品价格将震荡上行

基本判断:廉价资源时代已经过去,经济发展成本不断增加。主要矿产品价格受新兴国家经济向好、需求旺盛、资金流动性过剩等综合因素影响,振荡上行。

2011年,全球主要经济体(美国、欧洲、中国、日本等)经过金融危机的冲撞振荡将在各自的经济轨迹和经济政策上艰难行走。不断升级的债务危机越来越对欧洲核心层国家(法国和德国)带来实质性冲击。美联储依靠1亿多储蓄者的零利率资金,无偿地给金融机构输血,无偿地为美国经济做出贡献,难以持久。中国面临着经济结构转型难、产业升级慢、通胀、流动性过剩、房产调控失效、收入分配不均等一系列矛盾,2011年经济走势必然“前低后高”。全球经济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了长期投资的风险,短期投资和投机将逐渐成为主流,同时主要资源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预计主要矿产品价格仍将继续波动上升。

根据近年来矿产品价格指数月同比和月环比走势分析,2011年矿产品价格将进一步上涨。对2011年的矿产品价格指数月环比进行预测,月环比值多在零以上(图58),表明矿产品价格将上扬。

图 58 2011年矿产品价格预测

2011年一季度和上半年,受全球各地极端天气影响,矿产品价格尤其是铁矿石和煤等大宗矿产品价格将会出现临时性大幅上调。

专栏 15 全球天灾将进一步推高矿产品价格

“拉尼娜”现象正在全球各地肆虐,受此影响近期全球多处暴发极端暴雨和洪灾,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遭受水灾,煤和原料出口航运受重创;巴西里约热内卢地区塞拉纳持续雨灾,可能继续推高当地大宗商品的原料价格。国际煤价、铁矿石价格,特别是焦煤价格连续攀升。2011年1月初,几大焦煤上市公司纷纷上调焦煤价格,国内的焦炭价格也领涨于其他煤炭品种。

2010年12月底,全球最大的煤炭出口国澳大利亚受洪水肆虐,50年一遇的降雨阻碍了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包括必和必拓和力拓等煤炭生产商的煤炭生产和运输。在全球炼焦煤贸易中,澳大利亚约占三分之二,由于遭遇水灾,在占澳大利亚全国产量约四分之一的昆士兰州,75%的煤矿无法运营。

中国作为澳大利亚煤的主要出口对象国,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太平洋干散货航线向来是船东重点业务之一,矿场瘫痪令一批待装货的货船停泊在港外锚地。暴雨冲断了矿区道路与铁轨等设施,对采矿造成严重冲击。这次洪灾已使最少6家煤矿生产商需要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向多国钢铁制造商表示,因天灾等不可预知的原因,无法如期履行煤供应合同,包括全球最大矿商必和必拓、第三大矿商力拓,以及澳大利亚第四大矿商英美资源集团等。据估计,目前已引用或将要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矿场,合计年产能超过1亿吨,相当于全球市场供应量的40%。中国进口煤短时间内锐减,南方电厂为维持节前库存需求,暂时加大了对北方国产煤的采购,北煤南运的船只数量有一定程度增加。

据称,恶劣天气还会蔓延至盛产铁矿石的皮巴拉地区,必将影响到铁矿石的生产和供应,拉高其价格。

煤:稳定上扬。受澳大利亚水灾影响,2011年上半年煤价将有所上扬,但由于2010年四季度许多企业库存比较充足,煤价上涨程度不会太高。随着澳大利亚煤矿产能的逐步恢复,全球的煤需求基本能够满足,煤价将会回落,但会高于年初,预计全年涨幅在15%左右。因为全世界大宗商品的发展成本在涨,需求也比较乐观,流通性宽裕仍会持续下去。国内煤和电力之间的关系一直未理顺,煤是政策严格监控和调整的重点,煤价受政策调控影响很大。另外由于通货膨胀水平高企,里昂证券把中国2011~2012年合同煤价预测上调了2.0%~4.0%,现货煤价预测上调了4.0%~12%。

原油:继续走高。预计2011年原油价格在100美元/桶附近波动。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涨价令”,油价再创历史高位,调价超出市场人士预期。原油价格的上涨主要源于两方面力量的推动,一是经济复苏,二是国际资本投机。从国际看,石油市场投机气氛仍然浓厚,美联储启动第二轮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美国失业率连续几个月维持在9%以上,经济复苏问题仍然不小,盘跌的美元指数仍难以被看好,国际资本寻找避风港,石油等原材料是其重要标的。

随着经济继续复苏,全球对石油的需求将继续增加。2010年11月份美国先行经济指数实现连续第五个月增长;9月,美国石油消费创下自2004年11月以来的最大单月增幅,日消费量增加91.3万桶,在不断的经济刺激下,美国经济2011年好于2010年。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来讲,强劲的经济增长态势已经确立,在2011年保持延续更不是问题,这将直接导致原油需求增加。

铜:持续上扬。尽管2011年全球经济不稳定因素较多,但铜市场仍将供不应求,预计铜价会进一步上扬。上世纪80年代顶级的铜矿,如智利的埃斯康迪达(Escondida),都已过了鼎盛期,铜矿石品位日趋下降,产量不增甚至减少。2010年,全球四大上市铜企——弗里波特麦克莫兰(FreeportMcMoran)、必和必拓(BHPBilliton)、斯特拉塔(Xstrata)和力拓(RioTinto)——的总产量比上年下滑。全球最大的铜生产商、智利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表示,该公司预计2010年产量将与上年大致持平。而且大多数人认为,未来几年内投产的新铜矿无法满足即使是温和的需求增长。另一方面,由于20年来铜价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在新矿勘探及开采上的投资寥寥无几。由于铜矿从初始投资到投产可能需要15年时间,目前矿业企业无法应付未来4~5年的需求增长。

铝:平稳上涨。2011年铝市供需将持稳,预计铝市场走势将与2010年类似。二季度受传统消费旺季、铝厂减产及流动性的刺激,铝价将达到年内峰值,有可能突破2500美元/吨。而进入下半年,由于全球铝产能恢复,产能过剩问题将再次抑制价格上涨。一是电解铝成本上移。2010年下半年,国家加强了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6月1日起发改委提高了电解铝行业的差别电价标准,这对电解铝企业的生产成本带来巨大压力。目前国内电解铝的生产成本达到16000~16500元/吨水平,电解铝企业全年普遍挣扎在成本线的亏损边缘。二是全球铝需求增长将维持稳定。美国原铝消费缓慢复苏,汽车、卡车和拖车市场复苏带动了交通运输业的铝消费,欧洲市场受德国的铝消费带动,消费增长持续坚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提高至1000万套,同比增加72.4%,这将抵消商品房市场萎缩对原铝需求的份额。另外,随铜价屡创新高促使下游企业以铝代替铜。

铁矿石:高位调整。随着2010年铁矿石进口量多年来首次下降,2011年很有可能是全球铁矿石供应市场的“拐点”。中国对国外铁矿石的需求趋于平稳和钢材与铁矿石价格倒挂,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铁矿石价格的进一步上扬。同时,世界主要铁矿石企业产能不断释放,铁矿石供应将逐渐增加。我国进口铁矿石来源向多元化发展。武钢等国内大型钢企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等国的小型铁矿石供应商形成了“中国价格”,从伊朗进口矿石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中国需求依然旺盛,因此铁矿石价格短期内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

专栏 16 钢材与铁矿石价格倒挂

与铁矿石价格形成强烈反差,2010年钢材价格就像坐了一趟过山车,一季度在持续近3个月的上涨行情以后,钢价受需求大幅下降的影响于4月中旬开始下跌,持续下调9周,各类钢材价格基本调整幅度都在20% 以上,个别品种已经出现低于生产成本的售价,钢材价格已经下跌到上年年底的价位。部分钢厂已经到了亏损的边缘,其强势的定价权开始松动,不得不跟着市场下调出厂价格。钢材出厂价格的持续下调反而对下游需求的释放有所抑制,间接削弱了消费信心。钢厂随之拉开新一轮检修热潮, 5月份河北等地已有部分中小钢厂相继停产,6月华北地区已有19家钢厂有计划在近期执行检修计划,而宝钢、武钢等大型钢厂也有部分设备在下半年进行检修。

铁矿石市场与钢材市场的强烈对比折射出了铁矿石市场是不正常的,三大铁矿石生产商利用中国对铁矿石需求的短期高需求控制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健康运行。随着海运费用的不断增长,进口铁矿石对国内钢铁生产商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国内对钢铁需求的下降,必然会引起进口铁矿石的减少。

黄金:稳定上涨。2011年伊始,美国经济利好数据纷纷出炉,冲淡了投资者的恐慌情绪。金价在2011年首个交易日小幅上涨后,又连续4个交易日暴跌3.8%。但2011年随着美国经济进一步回暖,通胀预期将升温,因此通胀压力将接过避险需求的接力棒,成为助推金价再创新高的主要动力。美联储的超低利率政策短期内仍难以改变。随着流动性泛滥愈演愈烈,美元、欧元等纸币持续贬值,黄金作为“硬通货”则将继续被看好。欧洲债务危机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继爱尔兰之后,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主权信用问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焦点。2011年地缘政治局势的不稳定性也将成为黄金上涨的潜在动力。伊朗核问题与朝鲜半岛局势前景充满变数,矛盾一旦激化将刺激大量避险资金涌入金市。除此之外,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黄金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六部委意见将未来黄金市场发展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全局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黄金产业发展大局,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着力发挥黄金市场在完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六部委联合发文一出,在国内外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因素无疑将在未来金价长期趋势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水泥:稳中有降。水泥价格受节能减排宏观政策的影响比较大,如果2011年继续执行严格的节能减排政策,水泥价格将会进一步上扬;若节能减排政策有所缓和,一季度是淡季,水泥价格将会回落。二季度开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大量上马引起需求上升,因此预期4~6月仍有提价的空间。

钾:波动前行。国际钾肥供应商与东南亚、欧洲等国签订的钾肥新的合同价格在430~450美元/吨,大部分订单是在一季度发运;但由于中国市场后期钾肥价格走势不明,国际钾肥供应商与中国的大合同谈判还未完成。2011年钾肥市场的有利因素:一是国内农业方面库存低,因此年后对钾肥的采购量也会增加,预计年后钾肥市场价格会有所上涨;二是钾肥大合同的价格在400美元/吨左右,这将是对市场价格上涨的一个支撑。不利因素:一是气候条件,部分地区如山东、河南、安徽等地的持续干旱,必然会减少下游农业的用肥数量;二是边贸地区恢复供货后,也会对国内钾肥市场价格形成新的竞争; 三是2011年罗布泊硫酸钾厂200万吨的产能陆续释放,必将对价格造成冲击;四是预计2011年国内钾肥供应比较充足,基本可以满足国内正常的钾肥需求。

Ⅷ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矿业权管理不断规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

(1)新立矿业权数逐年下降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同比大幅下降。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部分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暂停受理新立煤矿探矿权和提高进入矿业门槛等政策,矿业权市场逐渐规范。

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明显减少。截至2011年底,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3.58万个,同比增长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许可证1309个,同比减少36.6%。与2007年相比,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增长了21.8%,新立勘查许可证减少了84.4%(图17)。

图19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Ⅸ 矿山转让需交哪些税

1、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营业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此外,转让双方当事人均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采矿权转让合同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9)煤矿矿权交易价格扩展阅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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