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㈡ 母公司委托子公司贷款,由母公司支付贷息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贷息给金融机构,
这肯定不可以。但是其中关系很复杂。你说的也不详细。子公司所得贷息是公司的利润吗?如果是。那一定要交的,基本少只要走公司的资金都会缴税的。
㈢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做担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应该出什么
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法》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话,那么就要负责任。
(3)母公司子公司贷款扩展阅读:
(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㈣ 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税务处理
超过注册资金2倍的借款费用不能扣除,但是企业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也就是说这个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超过上述限额。
㈤ 我是子公司代母公司跟银行贷款,贷款先打给我在的子公司,我在转回给母公司,怎么做分录呢
那就是子公司借款,算作子公司的银行贷款,然后借给母公司的话,就是其他应收款-母公司即可。
㈥ 子公司如何向母公司借款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确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