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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

发布时间:2021-05-01 14:39:56

⑴ 现在写关于管理层收购绩效问题的论文还有意义吗

本文章来自 1 经济学者给管理者收购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而在我国的管理者收购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管理层管理者收购,一种是曲线管理者收购,在这两种模式中,又以后一种最为普遍。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开始兴起,但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从开始就有两个源头,一种是依托于政府及其集体企业组织,一种是工厂式的自主创业型企业。直到“企业产权”的归属成为一个问题时,他们的命运才开始向不同的方向飞奔。 2 管理者收购对企业改革的其他影响2.1 积极影响 2.1.1 有效地促进企业结构的调整 前些年,一些企业资本运营的速度过快,将许多与本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不相符的企业纳入控制之下;另外,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使得一些企业盲目合并。由于这些企业规模扩张的决策并不是在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下做出的,因此,并没有产生经营与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为提高这些企业的经营效率,将其缺乏盈利能力或发展后劲不足的分支部分通过管理层收购进行有效剥离。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集中资源,深入拓展核心业务;另一方面可以使目标企业的股东们从出售分支机构中获得的现金收入,用以购买有盈利能力的资产,从事项目投资,以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且减少对外部融资的依赖。 2.1.2 有效地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即忽视和错过机会的总成本加监督费用。代理成本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相对无效,使企业和整个社会均受到侵蚀,降低代理成本是管理者收购的深层动因之一。上市公司以管理者为代理人,股东为所有者,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于机会主义,管理者更多地是考虑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置股东利益于不顾,导致短期行为的出现。实施管理者收购后,企业管理者同时又成为企业所有者,从而激发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和潜能。另外,通过管理者收购形成的企业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稳定,特别是机构投资股东的介入,使监督更为有效。 2.1.3 改善企业经营绩效 实施管理者收购后,企业管理层往往由于债务的约束效应,会致力于企业内部改革和要素重组活动,积极开展利润及附加值高的业务,使正常的现金流量能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国外对管理者收购后的企业经营业绩的统计数据表明:在管理者收购后的头两年里,管理者收购企业经营收入水平的增加大于同行业其他企业,但销售增长率相对低一些。在企业被接管后,营运资金管理得到加强,库存销售率下降,这是经营业绩改善的潜在来源之一。 2.2 消极影响 当然,在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防备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2.2.1 管理层隐瞒利润 在我国,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实现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唯一途径,而定价的基础是每股净资产。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下,部分获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的经理阶层就可能会采取一系列行动,隐瞒当期利润,降低每股净资产。这样一方面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假象,促使大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通过隐瞒和减少利润,降低净资产,达到降低收购价格以减少收购成本的目的。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外部经理人市场和外部监管机制的存在,提高了管理层机会主义的成本。但在中国经理人市场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实施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存在隐瞒利润、降低净资产而实现低价收购的动因。 2.2.2 侵吞国有资产 寻租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额外好处的行为。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是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在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通过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内一些人员的利益联系,相互勾结,共同“寻租”,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部分人员参与管理层收购,或者接受管理层的好处,将一些盈利状况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转让给管理层;在管理层收购中,不考虑国有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国有股;在转让过程中,没有积极引入竞争收购者、“暗箱操作”等。 2.2.3 内部人控制 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管理者为了获得最大利益而利用自己的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企业定价。然后将企业在缺乏社会监督和竞争机制的情况下,不适当地把资产转移到自己的部门。在本质上,管理层收购具有反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违背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准则。在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收购后更容易引发更加严重的代理风险和管理道德风险,利用拥有的经营权和大股东权利,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2.2.4 违规操作,隐含潜在风险 融资是管理层收购实施的关键。动辄几十万,甚至几亿元的管理层收购,仅依靠管理层自有资金难以完成。从公开披露信息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量来自于个人借款、民间贷款。民间金融资本通过高利息借款,再通过更高的利息贷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管理层完成收购后,如果缺乏足够的、新的资金流入,或者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就可能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 3 结论 我国管理者收购有市场客观上的需求,以及政府的支持,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金融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我国的管理者收购必将会越来越规范,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得到更多的应用,对企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管理者收购在我国企业的改革过程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我国的管理者收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不过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否定它,而是应该现有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法律法规,规范资本环境及中介机构等方式来完善它。参考文献: [1]吴晓波.激荡三十年[M].中信出版社.2008年. [2]施小红.管理层收购对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经济管理.2001年第21期. [3]王洋.管理者收购的效应分析及在中国所遇到的问题和前景分析.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 本文章来自

⑵ 管理层收购的一般程序

MBO可行性分析
其重点内容包括以几个方面:(1)检查和确认目标企业的竞争优势、现在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若干年财务和现金流情况;(2)对供应商、客户和分销商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对目标公司现存经营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及改进潜力进行研究;(3)收购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收购有关的税收入事项及安排;(4)员工及养老金问题、公司股东权益的增长和管理层的利益回报等。
组建管理团队
以目标公司现有的管理人员为基础,由各职能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员组成收购管理团队。组建管理团队时,应从优势互补的角度考虑,引进必要的外部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剔除掉内部那些缺乏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的原管理人员或高级职员。通常情况下,管理团队以自有积蓄或自辞行资金提供10%的收购资金,作为新公司的权益基础。
设计管理人员激励体系
管理人员激励体系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股权认购、股票期权或权证等形式向管理人员提供基于股票价格的激励报酬,使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收入及权益与公司盈亏直接挂钩,能够得到基于利润等经营目标的股东报酬,从而充分发挥其管理才能和敬业精神。
设立收购主体——壳公司
由管理团队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一家壳公司或称为“纸上公司”,作为拟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壳公司的资本结构就是过流性贷款加自有资金。设立新公司的原因是因为管理层作为一群自然人要实现对目标企业资产的收购,必须借助于法人形式才能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在组建管理团队后,首先要在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的基础上设计公司框架,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股份认购原则,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设立的公司中,管理团队人员经过选举确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各个层面的高级管理人员。
选聘中介机构
管理团队应根据收购目标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收购工作的复杂程度,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指导业务操作,提高并购成功率。
收购融资安排
在MBO操作过程中,管理层只付出收购价格中很小一部分,其他资金债务融资筹措。其中所需资金的大部分(50%-60%)通过以公司资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收购贷款。该项款可以由数家商业银行组成辛迪加来提供。这部分资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专门进行风险资本投资或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用自己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借贷大量、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活动,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这样能达到以很少的资金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也称为高负债的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提供。其他资金以各级别的次等债券形式,通过私募(针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风险资本投资企业等)或公开发行高收益率债券来筹措。 评估和收购定价
目标公司价值的确定不外乎两个依据:一是根据目标公司的盈利水平评价,二是按照目标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评价,目标公司的估价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完成。管理团队根据其对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潜力的充分了解,确定能够接受且合理的总购买价格。管理团队在确定收购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建立在公司资产评估基础上的各价值因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价值;土地使用价值;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企业改造后的预期价值;被转让的债权、债务;离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和富余人员安置费用等。(2)外部买主的激烈竞争。把握和利用与原公司决策者的感情因素和公司内幕消息,争取竞争条件下的最可能争取的价格优惠。
收购谈判,签订合同
这一步是MBO的核心和关键步骤。在这一阶段,管理团队就收购条件和价格等条款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收购条款一经确定,MBO便进入实质性阶段,管理层与目标公司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书。收购协议书应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如下:(1)收购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收购的性质和法律形式,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产权归属;(2)收购的价格和折算标准,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收购方支付收购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3)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被收购目标公司的人员安置及福利待遇等。
收购合同的履行
收购集团按照收购目标或合同约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或购买目标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股票,使其转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完成,根据收购具体情况办理下列手续和事项:(1)审批和公正。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然后根据需要和双方意愿申请法律公证,使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2)办理变更手续。收购完成以后,意味着被收购方的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协议书生效后,收购双方要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保证收购方的利益和权利。(3)产权交接。收购双方的资产交接,须在律师现场见证、银行和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发布收购公告
这是收购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把收购的事实公诸于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收购事实,并开始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⑶ 47、什么是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包括哪些范围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哪些特别要求麻烦告诉我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6)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7)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⑷ 什么是管理层收购

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Wright)于1980年发现了管理层收购现象,并对该现象进行了规范的定义和分析,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管理层收购在降低代理成本,解决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在欧美发达国家迅速流行。近年来,管理层收购作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在企业的产权制度设计中也开始加以运用。那么,是不是说管理层收购也能解决我国企业存在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这个问题应该从分析管理层收购的原始动机入手。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西方学者对管理层收购的动因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可用来说明管理层收购价值所在的几种典型的观点是:价值创造理论、管理机会主义理论、节税理论和企业家精神理论。 价值创造理论的支持者认为(Jensen,1986),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好处在于:(1)可以降低代理成本,这主要是通过以下的途径来实现的:第一,管理层收购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亲和,管理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报酬直接与企业的业绩挂钩,这促使他们致力于创新,挖掘企业潜力,进行长期效益的改革,从而激发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和潜能;第二,股权的相对集中,使监督更为有效,而且有利于解决投资者搭便车的问题。当控制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时,由于占有企业的大部分利益,他们比控制权分散在很多的投资者手中时更容易采取一致的行动,继而有动力去搜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和监督经理。在某些情况下,大股东还有足够多的投票权对经理施加压力甚至通过收购和代理人争夺战来罢免经理,也就是说,大股东是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充分控制来解决代理问题的。(2)许多公众持股公司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但是,这些公司的管理层却不能对新项目进行明智的投资。因此,当一个公司被管理层收购之后,随之而来的高额负债会使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公司管理层对其投资战略做出更加科学的评价,这样会降低投资风险或者提高投资的收益水平,同时会让股东和债权人关注其现金的产生及流向。(3)更特殊的是,管理层收购之后,在资产的管理方面也会发生一些主要的变化。比如:将企业的外围业务转让,同时对现存的核心业务通过有效的成本缩减和现金管理来实现现有资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对价值创造理论的主要批评是这种交易中所产生的溢价对管理团队来说数额实在太大并难于弥补。要创造这样大的价值,收购前后同样的管理层必须变革管理方式和经营战略,并要很快使之行之有效——这在怀疑者看来根本是不可能的。 管理机会主义理论建立在管理层和公众持股者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它认为管理层购买公司的控制权是由于他们拥有的更多的信息,这意味着公司的价值被外部投资者严重的低估了,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之下,只要收购支付的费用小于购买价格和公司内在价值之间的差额,管理团队的收益就是正的,支付的费用在目标公司私有化一段时间之后通过再次上市而得到补偿。对于管理机会主义理论的批评主要在于它的可信性,因为这种理论最基本的假定是由于缺少对关键性的信息的披露而导致在收购前对公司价值的低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此外,许多因素限制了管理层和其他的投资者排他性地从对公司价值低估中获得重大收益的可能性。比如:来自于其他的竞价者的竞争将迫使管理层在收购中支付与公司私有化价值相等的费用。可见,管理机会主义与价值创造理论之间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管理机会主义强调管理层对关键信息的控制和在收购完成后又公开上市的战略;而价值创造理论则认为收益的主要来源是管理者的介入。【延伸阅读】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公司股权变更

⑸ 最常用的几种管理层收购方式

outs,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七八十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代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要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资方式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既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⑹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一般是指取得或巩固对公众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会对公众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规范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现说明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公众公司收购的交易对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相比,公众公司收购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约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引导收购活动,提高收购质量,发挥收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不诚信的收购行为,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这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并且,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收购监管基本不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区分。因此,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公众公司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上市公司相比,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收购机会可能更多,所涉及的资产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体现鼓励公众公司收购的精神。公众公司具有数量多、情况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等特点,收购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或者整齐划一,应具有适应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和投资者结构也与交易所市场有所不同。因此,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应坚持“鼓励收购、降低成本、强化信披、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适度的制度安排。
我们深入研究了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交易所市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差异及其对收购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
二、主要内容
在参考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公众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制定了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收购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权益披露、控制权变动披露、要约收购、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沿用或借鉴的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
1.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
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健康的市场必须摒除虚假交易和滥用市场机制行为。我国是新兴加转轨市场,市场约束不强,需要市场准入规定。对收购人资格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明确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上市公司的实践证明不限制收购人资格对市场损害极大。
《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要求也为最近2年,因此收购人的准入年限要求与挂牌准入的标准保持一致。
2.充分发挥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作用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建立了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制度,实践效果较好。《收购办法》借鉴了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及要约收购时,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继承等情形除外。财务顾问应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纪守法、切实履行承诺及相关约定。关注收购人是否对公众公司有不当行为,防范收购人侵害公众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财务顾问的核查,筛除不符合条件的收购人。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要求
目前公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常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其退出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我们针对此类收购活动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这些都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4.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过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收购目的应当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股权的短期价差收益。故制度设计上应要求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收购办法》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违法违规的处罚
违法违规处罚是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收购中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失信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考虑到公众公司收购不设行政许可,事前监管大大减少,这就需要相应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因此,违法违规处罚与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将比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修改的监管制度
1.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合格投资者为主的市场。投资者具备投资决策能力,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具备一定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不活跃,尚未形成连续的交易,收购行为对市场等造成的影响可能较上市公司略轻。因此《收购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充分地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公众公司收购监管专注于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推动并实现收购活动市场化。在行政监管“往后退”的同时,强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职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挂牌公司大部分以个人直接持股为主,根据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716家挂牌公司的统计结果,平均股东人数为33.62人,第一大股东为个人的为82.12%,且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51.3%,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且简单。基于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股东人数少、股权流动性差等特点,我们将触发权益变动的披露标准从5%适当提高到10%,对于持股10%以上的权益拥有人,增减触及5%的倍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使披露时点更加明确,有利于市场执行。
而且我们将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作为披露的重要依据,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每增减5%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拥有权益10%以上的,披露收购报告书。同时,我们在权益变动和控制权变更披露中涵盖了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的相关内容,不再另行规定。
3.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但我们把收购人是否需要实施全面要约收购的权利交由公司自行决定,采取自治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公司章程中约定收购人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应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要约价格的确定标准以及相应制度安排,同时对要约价格提出原则性规定,如果收购人在要约收购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过该股票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以体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4.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对于收购人自愿进行要约收购(包括全面要约收购),在具体制度上我们做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
(1)针对要约收购,不严格限制收购价格。考虑到自愿要约都是主动性要约,真实收购股票为意图,为达到收购目的,自然会提出合理的收购价格;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我们不限制要约收购价格,仅要求公平对待其他股东。
(2)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收购人的要约收购应当以真实收购为意图,在发出公告后应受到要约的约束,公司股价已经反映收购行为对公司的影响,且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根据最新的股票价格做出相应决策,如允许收购人降低要约收购价格,将明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有操纵市场之嫌,且容易导致收购失败。因此,我们要求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不强制要求被收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被收购公司决定聘请的,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被收购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
(4)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为鼓励公众公司收购活动并降低收购人成本,支付方式不局限于现金,为创新留下空间。此外,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不诚信的收购行为,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5)采用多种形式保证履约能力。为减少收购人成本,收购人履约保证能力除在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20%履约保证金外,增加了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等履约保证形式。
5.简化披露内容
除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收购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披露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量和比例、持股性质、权益取得方式等信息,不需要披露持股目的、前6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持有达到或超过5%的其他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等。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也大幅减少披露内容,重点强化客观性事实披露,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财务资料、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前24个月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等;弱化主观性分析信息,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等。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不足20项,较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减少超过一半。
6.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我们借鉴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对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要求同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对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并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通过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尽可能减少行政监管的介入。
7.管理层收购暂不做明确规定
管理层收购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收购方式,其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公众公司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上市公司实践来看,管理层收购的案例不是很多,且大多为国有企业。公众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目前这类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基本高度重合,管理层收购的意愿不强烈。所以,按照“简单起步、急用先行”的原则,建议《收购办法》暂时不做明确要求,如果监管初期出现此类收购,可以按照一般收购活动对待,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探索完善,形成适合公众公司特点的管理层收购制度。

⑺ 管理层收购是什么

管理层收购——MBO

MBO:从管理者到所有者

湖北省有一家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家用空调和电冰箱,同时也包括一部分工业制冷设备,这家企业意识到,要提高自己在家电行业的长期竞争力,必须剥离非主营业务,因此决定出售生产工业制冷设备的分公司。出售分公司所收回的资金,可以用于对家用空调和电冰箱新一代产品的研发。

工业制冷设备分公司在原公司中虽处于非主营业务的地位,但是其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有一个精干、有效率的管理层。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有两方表示了收购意愿,一方是一家试图拓展工业制冷设备业务的公司,而另一方就是该分公司的管理层。出售方权衡再三,决定向分公司的原管理层出售。因为出售方了解到另一家公司之所以愿意收购其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分公司的管理层。但管理层有管理层自己的利益,他们不愿意放弃对原企业的控制,被收购后并不一定能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决策,所以他们在被出售后很可能立即放弃管理者的权力。而一旦如此,收购公司对没有管理层的企业是不可能感兴趣的,这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出售的开价问题。

分公司原管理层之所以愿意进行管理层收购,是考虑到他们所管理的分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同时管理层与员工以及管理层成员之间有着长期合作所达成的默契。实行管理层收购后,由原来管理者的身份转变成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统一,这不光只是身份的转变,同时也能给予他们最大的激励,改变他们的经济行为,这部分管理效率的提升以及代理成本的降低都能转化成为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他们也看到,从头做起再创业有着巨大的艰辛与风险,从注册审批到市场拓展到公司成长都需要漫长的历程,而在这段时间中他们有可能失去原有的客户和有利的市场时机。管理层收购带给了他们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机会,同时也缩短了他们创业的进程。

其具体收购过程如下:
1.由原分公司管理层与工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壳公司,以法人的名义与母公司就管理层收购的问题进行初步洽谈;
2.向负责监督母公司的上级部门征求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意见,并获得同意;
3.引入风险投资,并让风险投资人以协调人兼资金提供者的身份协助整个交易的管理与推进;
4.壳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作为一部分收购资金;
5.对原分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确定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6.收购后,对新公司进行适当的改组,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

集中两种权利

这是一个管理层收购的案例,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s)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部门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新统一。MBO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因为其追求的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

案例中的管理层收购属于部门收购,即管理层控股的目标是相对于原母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收购后该业务部门成为一家新公司。新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收购后成为民营企业,实现了所有权质的转变。整个管理层收购是融资收购,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和银行抵押贷款。在融资过程中,引入的风险投资额以不占控股地位为原则。

在现代企业中,由于管理才能与资产不对称,造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契约关系成为合作伙伴,实现资源互补。企业的经营权就变成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企业的管理者通过契约被授予特定控制权,即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则被资产所有者拥有,如任命和解雇高层管理人员、重大投资、合作等战略性决策权。实施MBO之后,企业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统一在管理者手中。这在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同时,也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使经理人决策与股东利益的长期一致。因此可以说MBO实际上是对过度分权导致代理成本过大的一种矫正,也正是这个原因,MBO有了它最原始的生长动力。

确定一条思路

MBO产生于传统并购理论,在西方国家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今天,作为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MBO正在中国悄然兴起。
MBO的兴起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我国国有股减持以及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政策为MBO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背景和发展契机。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何解决公有企业"产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MBO在理论上提供了一条较为可行的思路。正当我国对国有股减持方式以及产权改革方案困惑彷徨的时候,MBO的出现不失为一个积极的尝试。由于在实践中还存在种种障碍和疑虑,所以断言"MBO将成为未来中国产权改革的主流方式"还为时过早。但中国企业的产权困境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不同利益主体地位和相互关系的衍变而不断变化,时至今日每个公有企业的产权结构都有自身的特点,只有符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改革方案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目前我国MBO不乏成功的例子,例如粤美的、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如果说这些大的上市公司MBO案例具有某种特殊性或条件性的话,那么对于一般的非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或国有企业某个部门的收购,则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和可操作性。

实现一个蜕变

一夜之间从企业的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成为拥有一定资源基础的创业者,这种"不可思议"的蜕变无疑是令人神往的。但MBO项目要想成功实施并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找准合适的机会、选择适当的途径、控制内在的风险才能保障项目的成功。

1.什么样的企业或部门适合管理层收购
MBO既是一种资本运作的工具,又是一种企业管理方式上的变革,收购只是手段,整合才是关键。由此可见整合对MBO实施成功的重要性。整合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前者指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结构及经营管理本身的调整与整合;后者则是指公司针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和调整。经过整合,公司要实现改善经营管理、获得稳定现金收入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最终使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一个能成功地实施MBO的企业或部门,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特点:第一,该企业或部门应该具备管理效益的空间。只有当企业管理者的报酬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时,实施MBO后,才能使管理者的潜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管理者成为所有者之后,能够把这部分潜力转化为企业的效益。第二,企业管理层的素质必须很高,有事业心。管理层必须是一个团结的团队,领导者之间目标一致,有很好的合作心态。第三,企业所处行业倾向于成熟产业,且企业债务负担不是很重。第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各方对其管理能力均表认可,有利于MBO活动的开展。第五,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应该较低,这样可使收购的费用不是特别高,有利于管理层控股,也利于MBO的实现。

2.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MBO是杠杆收购方式的一种,而杠杆收购的特点决定了融资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在我国,落后的金融体制和不发达的资本市场限制了许多融资渠道,因此目前较为常见的方法就是抵押贷款和引入风险投资,如前面所提到的MBO案例中,只有一部分的款项是自有资金,其余都是通过抵押贷款和风险资本解决。当然,不同的融资渠道也导致了不同的实施过程和风险程度,因此,MBO实施主体应该根据自身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和信用地位来选择融资方式。

3.规避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
在MBO刚刚起步的中国,很多法律和制度上还缺乏清晰的规定,因此,目前MBO活动有很多细节还介于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如法律规定禁止银行贷款给个人从事股权投资的活动,同时也禁止公司用资产或股票作为抵押贷款从事股权投资。

在MBO的实施中,管理层和职工通常需要共同设立一个壳公司并以法人的名义展开收购活动,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2~50人的限制,当然职工可以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介入,但职工持股会属社会团体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组织,不能够进行投资活动。同时,壳公司对原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对于股权投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这一点在MBO实施过程中也很难满足。

针对这样一种客观环境,MBO的实施主体一方面要适当地规避法律或制度上可能的障碍,另一方面也需要和当地政府及主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MBO能顺利进行。

⑻ 从MBO--管理层收购谈EVA与价值判定

主持人:这段时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披露办法》的出台和实施,许多上市公司暗中涌动的MBO也就是管理层收购逐渐浮出水面,走到了前台。一时间MBO吸引了业内各界关注的目光。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要关注的重点,参与演播室讨论的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马曙松。最近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完成了管理层收购,这次收购被媒体喻为阳光下的收购,为什么这样说呢?
胜利股份公司位于山东济南,是一家以生产生物制药工程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最近由于完成了管理层收购,从而成了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本栏目记者也迅速行动,赶赴胜利股份公司总部并采访了董事长隋立祖,以隋立祖为核心的管理层于今年成立胜利投资公司,并通过胜利投资公司完成了对胜利股份控股权的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隋立祖:胜利投资是由43名自然人发起成立,资金来源全部都是个人出资,基本上都是个人的积蓄。
胜利股份管理层中有六人和隋立祖一样出资350万元,其他人员金额不等,但最少的出资也在60万元之上,43个管理人员共同筹得资金9601万元。公司成立之后,按照公司今年中期报告每股净资产2.27元进行,合理的价格受到各方肯定。
实际上胜利股份的MBO,令人联想最多的就是胜利股份的多次股权之争,早在1999年胜利股份过去的两大股东广州通百惠与盛邦公司曾经发生过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之争。2000年春天,第二大股东广州通百惠又以向中小股东征集委托书的方法试图改组董事会,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产生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使胜利股份的管理层对身处旁观者的尴尬有了切肤之痛,同时更萌生了进行收购的念头。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隋立祖: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是想通过产权为纽带把管理层、员工与企业结成一种比较密切的利益共同体,从而真正实现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种状况。
主持人:从刚才的新闻片中,我们对胜利股份的管理层收购也就是大家所说的MBO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MBO究竟是怎样定义的呢?
副播:MBO的英文全称是management buy out,译成中文就是“管理层收购”,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传统并购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并购方式。它主要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其公司股东结构、资产结构和控制权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其公司目的,与此同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主持人:从2002年12月1日起国内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披露办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那么随着这两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MBO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巴曙松: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管理收购这么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很难产生预料的效果。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对管理层收购第一次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法,这表明管理层收购开始正式进入到监管层、管理层的注视范围之内,为他们鉴定活动制定的一个基本制度框架。
主持人:通常大家会觉得在上市公司中通过管理层的收购可以达到几个主要目的,比如说可以完成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公司的产权更加明晰,除了这些之外,我们在关注MBO的过程中还应当关注什么问题?
巴曙松:至于管理层收购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作为投资的角度来说特别值得重视的就是:第一,管理层收购里股权的定价是不是公平合理,因为涉及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由于定价的不合理,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再一个由于目前管理层收购,就是你刚才讲的它会动用大量资金借贷,管理层收购以后就面临偿还资金的压力,在目前没有转让股权渠道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分红来偿还这个压力,有可能过度的、大比例的分红,这么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是有利。
主持人:看来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不过对于一般人来说,更多关注的是MBO巨额收购资金究竟从哪里融资获得的,面对MBO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证券、基金公司早已悄悄展开了行动,参与解决MBO的融资问题,而刚刚进行过重组的中国信托业也抑制不住参与MBO的热情。位于山城重庆的新华社信托就已经打响了争夺MBO市场的第一枪。
信托业推出管理层收购信托计划的消息从山城重庆传出,11月下旬记者赶赴重庆采访推出该计划的新华信托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介绍了此次计划的具体内容。
新华信托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管理层收购信托计划实际上分三块,总规模是5个亿,第一块是国企改制的管理层收购信托,规模是2个亿;另外一块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也是2个亿;还有一个高成长企业管理层收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是一个亿。
作为信托业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新华信托公司认为,在管理层收购中有两点最为关键:第一,管理层收购的时候资金怎样解决;另外哪一个收购主体出现。
既想控制股权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成了管理层收购最大的障碍,于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等机构纷纷开辟有关管理层收购的业务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信托公司本身业务特点所具有的优势也引起了各方的注意。
新华信托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有的是私募基金,当然也可以做管理层收购。但是从功能的角度讲,就不可能像信托公司提供一揽子的包括方案设计、股份代持,包括过桥贷款、谈判定价、策略投资、股份回购等一系列复合型的融资收购的安排。
宋宏宇还提出,他所制定的信托计划实施方式主要是过桥贷款,也就是信贷公司向管理层收购股权而临时提供的资金,在收购完之后再使该资金陆续退回,在国外过桥贷款往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规定不能提供类似用途的资金。
主持人:信托业不仅积极想参与MBO这个市场,同时也为MBO的收购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那么巴博士,在未来层出的市场环境里,不同的机构究竟会在MBO这个市场里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巴曙松:MBO的整个活动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融资关系也非常复杂,目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来源非常多,可供选择的渠道也非常多,银行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发行游行股、任股券证和金融机构的各小贷款。但是目前在中国的法制管制环境下,目前还只有信托业能够做的余地比较大,合规性比较高。
主持人:有了现在信托业的融资渠道支持,目前管理层收购正在逐渐走向实践,那么国外的管理层收购究竟是怎样的发展情况呢?
管理层收购兴起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西方各国到80年代末。800家美国大公司中,管理层无一例外都拥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达3%以上。90年代,管理层收购又被视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管理层可以通过银行、债券市场、保险公司甚至基金公司获得融资支持,多数投资者也认为由管理层直接持股的公司更值得信赖。
我国自从1999年粤美的首开管理层收购先河之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胜利股份、洞庭水殖等陆续试水管理层收购。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多的公司也在筹划进行管理层收购。
主持人: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实践始于九十年代,由于时间较短,因此具体的案例有限。从已实施的MBO公司,如粤美的、宇通客车等等,中外MBO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大的差异。
副播:主要有四点明显的差异:首先是定价模式不同。国外MBO定价模式拥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规范的中介参与公开竞价,价格较为合理,国内MBO缺乏市场定价过程,MBO收购价格大多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第二点是法律环境不同。欧美证券市场发育时间较早,证券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我国目前仅仅有刚刚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少数规定,系统的MBO方面的法规有待完善;第三点是风险资本进入程度不同。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大规模地参与MBO,目前国内的风险资本还没有深入地参与MBO;最后一点是融资方式不同。国外MBO操作过程中,管理层通常只付出收购价格当中的一部分,其它资金通过债务融资等其它方式筹措,资金可以由银行提供,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养老金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而我国目前是以管理者自筹资金或私募投资为主体的方式来完成。
主持人:就目前我们市场发展的情况而言,我们在关注MBO发展的时候应当关注哪些关键的问题?
巴曙松: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近年来取得了很快的发展,由于他首先是一个新兴市场,而且也是一个转轨中的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使得他跟你们讲的成熟市场存在有些差异,甚至是差距。比如说我们目前进行的管理层收购,主要收购的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这些股份本身就存在一个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收购过程中,交易的公平性要值得特别关注。
主持人:在明年或者以后一段时间内,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哪些公司会成为管理层收购的热点呢?
巴曙松:首先是上市的民营企业,因为不涉及到管理和收购,不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和定价问题,不涉及国有企业流失问题,无需财政审批,所以整个运作起来会比较快;第二就是对管理层的知识密集、知识依赖程度比较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新兴行业的上市公司,有足够的动力对管理团队通过股权的形式给予利益。像生物科技、信息产业,包括一些电子技术这方面的软件行业;第三就是我们刚才讲的一些竞争已经非常充分,而且是一些对技术更新、发展程度要求比较高,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管理团队,这些比如说家电行业在中国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了,而且很明显。
主持人:今天我们关注的是MBO也就是管理层收购,完成管理层收购以后,管理层将拥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这也就意味着它将直接承担经营风险,所以有人就把MBO形象比喻成是金子做的手铐,我们希望这个无形的手铐可以使企业在高负债的外部约束下,建立起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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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管理层收购关键要解决什么问题 怎么解决激励问题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管理层收购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例如收购主体的合法性、收购定价、融资等问题。其中,融资是个重要问题,能否解决融资问题成为实施收购的关键因素。
第一,收购对象的选择问题。应以成功率高的企业或部门为对象。与风险投资项目不同的是,风险型项目谋求的是发展性,而不是稳定性和安全性,也不要求具有稳固的经营基础设施。需要的仅仅是创业者的精神,因而对风险型项目的投资,始终以高风险和高收益为前提。MBO是以成功为前提的投资行为,作为收购对象的企业或业务部门,其基本条件是:已经具备经营基础设施,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事业,或者是有改善经营的余地。实施MBO要以最大限度运用杠杆作用为根本,需要有能用作抵押的物品(资产、债权)或是现金流。所谓运用杠杆作用,换言之就是确保还贷能力,使向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的人可以得到低风险、高收益。
稳定的现金流可创出高资产价值的业务项目。采用MBO需有稳定的现金收入或者是能创出高资产价值的企业或业务项目。前者用来还债,后者在转让项目时易于回收资金。在投资者看来,适合MBO比较安全的企业或业务部门有:①有稳定需求的企业(业务)。确保将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拥有垄断性商品的企业或业务。②能创出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业务)。③可能改善经营效率的企业(业务)。通过收购后改变被收购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对经营资源进行调整,可望大幅度提高经营效率。④拥有高价值资产的企业(业务)。被收购企业拥有用于抵押的高价值资产,对其加以改造可使企业价值提高,可以以更高金额转卖的企业或业务。⑤拥有高贷款能力的企业(业务)。被收购企业(业务)的负债率相对低,凭被收购企业(业务)的信用可借到高额贷款的企业或业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MBO多发生在成熟行业或人力资本因素突出的行业,如高科技企业。企业是否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是MBO成功与否的关键。现金流量理论认为,与新兴产业急需扩张相比,成熟行业(或成熟企业)产生的现金流量较为稳定,这将增加企业的负债能力,从而有助于MBO中的债务融资。此外,稳定的现金流量同时也是管理人员进行人力投资所得回报的表现形式,因而在现金流量稳定的成熟行业,管理人员有更大的激励收购和控制企业,避免其人力投资准租金的损失。而在人力资本发挥关键性角色的行业,经理层较之所有者阶层的优势使得MBO更容易施行。
第二,收购资金从何而来的问题。在MBO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价格远远超过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导致管理层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款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资金缺口需要由融资来弥补,在国外,得益于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和丰富的金融机构,经理人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高收益率债券(垃圾债券)而获得大量资金。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单一,可利用的融资工具十分有限,融资环境无法满足收购行动对巨额资金的需求。这就必然导致融资风险的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目标公司的资信融资
由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管理层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格的极少部分,其余部分资金缺口需要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是MBO成功的关键。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家收入偏低,另加上现行法律和政策的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对MBO进行直接的融资支持,因此只能以其他方式来解决。目前,MBO中的融资多数采用“个人信用挪用企业信用”的方式解决:当管理层没有充分的资金购买股权,同时也没有一定的资信作为支撑进行融资时,只好挪用公司的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公司身上,使得公司一经完成管理层收购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面临双重压力:资金偿还压力和违规监管压力。为了释放这种压力,管理层就极有可能利用受让股权、掌握公司实际控股权后的有利地位,投资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或者通过非法或关联交易尽快赚取收益。这一类行为使得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会使公司资产流失,收益下降。
(2)利用其他非正当的手段违规操作
如前所述,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育不良导致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存在着融资渠道不畅、融资环境相对落后等运作瓶颈,致使管理者筹措收购资金尤为困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不乏一些经理人采取非正当的手段筹集收购所需资金,如通过先向社会承诺高利息然后由管理者还本付息即非法集资;截留应收款充抵收购资金,待收购完成后再将企业对管理者的分红逐步充抵应收款;恶意增加在职消费、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等有损企业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那我们该如何防范MBO融资风险呢?对管理层收购中的融资行为,要在明晰国内金融市场现状和着眼整体融资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约束和监管,促进其规范运作,才能有效防范融资风险,规范MBO,保护国家、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合理规划企业融资,缓解MBO债务风险科学、合理的融资规划首先要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尤其是对于高资产负债率融资公司而言。如果公司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不足,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则高资产负债率必然成为企业发展的恶性预兆。由于MBO融资项目不可能产生额外收益,没有对应的附加资金来偿还债务,很可能造成公司未来财务结构更加脆弱,因此,一定要尽可能地使MBO借款的还款期与现有生产项目的投资回收期相匹配,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风险。
(2)改革金融法律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和创新融资工具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对管理层收购融资渠道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国内市场出现了缺乏合适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构的局面,管理层收购融资只能在民间资本借贷和采取违规行为之间作出选择。这中间就隐含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应给予MBO应得的市场环境,加快有关法规的修订,其中核心问题就是解除对MBO融资的限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同时,融资工具严重不足的弊病也日益显露。债务融资中信用贷款、卖方融资、公司债券、二级票据、商业票据等金融工具缺乏,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转换工具缺乏等现象都极大地制约了收购融资。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层收购融资工具,使企业综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降低组合风险和收购成本成为可能,将有利于促进管理层收购的健康、快速发展。这其中包括:推进信用评级,促进信用贷款发展;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限制;探索次级债务工具;建立企业优先股融资机制等。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优化融资结构
无论是英国“权益投资者主导”还是美国“债权人主导”的管理层收购融资模式,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管理层收购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作用包括:通过长期投资,促使管理层进行着眼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重组;通过持有的权益资本,有效参与管理层收购后的经营行为,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和收购后的重组;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投资经验的优势,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此外,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量大、分散投资等特点,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引进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管理层收购稳定、理性、健康的发展。
(4)增加透明度
在进行MBO时,必须向职工说明收购资金来源,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MBO的资金来源。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能够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防止管理层逼迫职工集资、以企业改制名义行集资收购国有企业之实等投机现象的出现。

⑽ 分析股票价值分析,求给几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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