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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贷款风险分类

发布时间:2021-05-02 19:41:19

⑴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种类都有哪些

建设银行汇得盈是指抄银行将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金融产品相结合组成的具有一定风险特征的个人外汇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调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产品。
QUANTO是指以人民币为投资本金币种,产品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有关指标变动挂钩的个人理财产品。相关市场指标包括利率、汇率、债券、信用、股票贵金属(含黄金)、商品(含原油)等以及前述指标的指数。
建设银行乾元系列理财产品包括乾元日鑫月溢(按月)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乾元日日鑫高(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等开放式理财产品和乾元享系列、乾元赢系列等固定期限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利得盈理财产品包括产品收益较好、期限合理、投资方向明确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债券型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QDII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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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哪八大类风险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

1、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指借款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它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投资或者买卖动产,不动产时,由于市场价值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多种市场行情的变动。

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本身掌握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即时支付到期负债的需要,从而使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町能性的风险。

5、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6、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商业银行债务,或使商业银行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商业银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7、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8、战略风险:理解为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战略风险是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业效益的因素。战略风险因素也就是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资源、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企业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2)建行贷款风险分类扩展阅读

银行业对于中国金融业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则金融稳,金融稳则经济稳,守住银行业风险底线,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主要抓手。

中国银行业曾经因为不重视风险防控,走到了技术性破产的边缘,也曾经为了剥离不良资产、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付出巨大成本。只有吸取历史教训,切实防控风险,才能避免重蹈覆辙,保住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金融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防范金融风险不能仅靠行业自律,还必须有功能完备、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但在监管机构职能定位方面,一直存在身份冲突的问题。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强烈的“地盘意识”,将做大做强行业作为重要职责。

⑶ 谁知道建行四厘贷款是怎么回事

那是以前的政策了,现在没有了

⑷ 从贷款结构看,建行,招行,兴业谁的风控能力更好

不良贷款率PK
三家不良贷款率的数据。建行为1.52,招行为1.87,兴业为1.65,兴业银行处于中间位置。
贷款结构PK
我们知道,一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利率是与其贷款结构有很大关系的。一般来说,公司贷款占比高的银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更大,不良贷款率也相对较高。而与之相反的银行,则不良贷款率更低。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公司会因为破产等原因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但个人的消费贷款(比如信用卡)、房贷却基本不会出现“欠贷不还”的现象。
而众所周知的是,建行的房贷业务一直是银行里做得较好的,招行又是有名的零售银行,而兴业则与这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属于名副其实的投资银行。也就是说,除了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外,兴业银行特殊的贷款结构也会对其不良贷款利率产生影响。
三家银行的贷款结构,重点关注公司贷款与个人贷款的情况
与建行相比,兴业银行的公司贷款/个人贷款为1.69,高于建行公司贷款/个人贷款1.35的数字0.34个百分点,兴业银行公司贷款的占比更高。而与招商银行相比,这种差距更为明显,因为招行的公司贷款/个人贷款趋向于1。
也就是说,建行、招行优秀的不良贷款率更主要得益于其个人贷款高、公司贷款低的贷款结构,而兴业银行不同,它表现出色的不良贷款率并不来源于贷款结构,而更多的是公司的管理能力。或者反过来说,在贷款结构并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兴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率上还能有如此表现,也能证明其风控能力。
出色的风控管理能力
在“兴业银行2016年度暨2017年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会议”上,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邹积敏对截至2016年年底兴业银行的风控表现做过透露,其中有亮点值得关注。
1、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几无不良、地方政府融资贷款无不良、严重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不良金额均很小,这均得益于其采取针对性、前瞻性管控措施。

2、截至2016年12月末,兴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65%,好于同类股份制银行平均水平。若将逾期90天以上分类未减值贷款计入不良贷款,不良率为同类股份制银行最低水平。拨备覆盖率等风险保障亦为同类股份制银行最好水平
成绩的取得,既来自于管理层对风险的前瞻及足够性认识,在于采取诸多措施严格贯彻落实风控措施,也在于对于新形势、新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尽管今年以来,“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等推动银行不良上升的因素尚未削弱,关注和逾期贷款的增长也将推动不良余额惯性走高,交叉金融违约风险、黑天鹅事件也可能加快信用风险暴露,银行面临的风控压力仍然不小。但邹积敏也认为,机会仍然存在。比如从投资机会来看,医疗、旅游、文化、环保及战略新兴产业等业务发展为银行更好的消化不良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能力来看,银行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对风险把握更到位,信心更足。
具体到兴业银,一是其资产质量已出现际改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良发生额、发生率双降。2016年全年不良贷款发生额较2015年减少29亿元,不良贷款发生率较2015年下降0.72个百分点。2017年不良贷款发生额控制目标较2016年减少至少80亿元,不良贷款发生率较2016年下降至少 0.77个百分点。2017年一季度不良贷款发生额仅为去年同期43%;二是基础进一步夯实。风险预警系统大数据应用已经在我行的风险分类、风险处置及经营成效中体现。
另外,行业、区域信贷结构优化也为资产质量改善垫定了基础。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抵押率控制严格。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及造船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规模较小,近几年加快发展节能减排、空气及污水治理等绿色金融业务。区域方面,兴业在经济发达区域信用业务占比较高,资产质量已开始改善。
最新的数据是,截至2017年3月末,兴业银行不良率较2016年末下降了0.05个百分点,较2016年9月末下降0.11个百分点,为近几年首次连续两个季度不良率下降,表明资产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⑸ 朋友的亲戚想办贷款,问一下建行的企业贷款有哪些行业是禁入类的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⑹ 建行会计业务

好像没听说过
第七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会计业务规范,会计业务规范应当覆盖会计业务的所有环节;各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会计业务规范,上级机构应当保证统一的会计业务规范在本系统得到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系统的会计业务规范独立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操作会计业务全过程。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及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或专业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得到上级会计部门的同意;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接受离岗(任)审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业务的负责人也应当追究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严禁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恰当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八章 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与业务人员不能互相兼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应配备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发测试环境要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项目设计时,不能仅从计算机处理角度或者业务操作角度片面考虑安全问题,要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有效维护和正常运作,并明确产品供应商(包括软件、硬件、通讯设备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计算机系统的物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保证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和营业网点应当有完备的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建立实用的网管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加强与合作单位联网、互联网联网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计算机系统的用户管理(包括各类计算机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的用户管理)和权限卡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都应当有严格的控制;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系统的用户或权限卡,员工离岗后应及时更换密码及密码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输入应当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并对输入操作进行安全控制,输入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适当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新软件补丁程序、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系统安全设置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审计等技术手段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并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都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日志应当定期检查,并能满足各类审计的需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其业务处理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个人密码或其他认证识别工具应当保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应当具备客户身份识别、安全认证等功能,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确保交易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通过系统设定的安全措施,防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数据备份要做到异地存放,条件允许时,应当建设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并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级法人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首先建章立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的变化、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的重要变动都不能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和强制休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各分支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一级法人意识,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遇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都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体系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对商业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同时可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每年保证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都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因分散管理可能导致的信用失控。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权审批贷款的机构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一定金额以上的授信业务;审贷委员会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下级机构应当服从上级对口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业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和负责人转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业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内部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某个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保证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规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业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授权、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的授信限额内,核定集团的总授信限额,防范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业务的统一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能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各类授信业务品种的统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叙做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息和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批准各类授信业务时,应当逐笔载明叙做的各项条件,经办部门只能在符合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信业务的法律事务,制定法律文本,保证每笔业务的合法性,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对借款人的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防止发放任何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贷款等授信业务,保证对关系人的授信标准不低于对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在对关系人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和监控,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拆借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甚至违规流入股市、用于高风险的房地产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违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借款合同完备性的审查,防止借款人以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作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业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一) 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 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 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 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业务的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认真剖析发生风险和损失的关键环节,追究相应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业务信息系统,对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及时、真实提供授信业务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列入“黑名单”、逃废债等资信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的职责分离,加强中台的风险监控和管理,防止交易员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防止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交易;对于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异常资金交易及资金变动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应当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到达指定行。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保证所有交易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和累计最大交易限额、资金业务准备承担的单笔和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以及交易止损点。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及控制系统,制定符合本行特点的风险控制政策、措施及定量指标,开发和使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保证资金业务各类风险控制指标在银行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金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及止损点等对交易员进行授权;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或经过培训。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及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头寸市值变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到极端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对手倒闭等问题,确定市场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和可能出现最坏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适当的激励机制,并加强对交易员的日常管理;应当要求交易员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及各项授信限额、交易限额及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信息的机密性。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资金交易后台结算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及付款,并根据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信用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于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风险揭示和对冲策略,并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交易人员应当向高级管理层如实汇报金融衍生产品中的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和对冲策略等交易细节。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代客资金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从事资金交易的权限和能力,向客户充分揭示有关风险,获取必要的履约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客户违约的处理办法及措施。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试行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交易。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 前台交易人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及虚假交易的责任,应当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资金损失负责;

(二) 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风险报告失准的责任;

(三) 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并承担对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

(四)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⑺ 个人建设银行贷款需要那些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8、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通常情况下,如果想要办理按揭贷款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个人贷款申请表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才可以进行办理,还需要提供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的证明,比如工资证明等。

(7)建行贷款风险分类扩展阅读

银行贷款信用条件:

1、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是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

2、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从法律上承诺向企业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

3、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⑻ 银行贷款的种类有哪几种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为以下三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8)建行贷款风险分类扩展阅读:

贷款的六种方式如下:

1、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

2、抵押贷款

对于需要创业的人来说,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质押贷款

除了存单可以质押外,以国库券、保险公司保单等凭证也可以轻松得到个人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保险公司推出的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80%。

4、保证贷款

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的配偶或父母有一份较好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这也是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

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至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在准备好各种材料的情况下,当天即能获得批准,从而较快地获取创业资金。

5、小额贷款

根据“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规定。

创业者可以聘用是属于下岗失业的人员,协商后,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失业贷款。每个人的标准可以最高贷款两万元,且利息是当地银行贷款之间的最低利率。如果企业聘用10名下岗人员,则可享受最高为20万元的低利率贷款。

6、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政府及银行对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这些业务包括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外汇票据贴现、国际保理融资、福费廷、出口买方信贷等。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贷款通则

网络-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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