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温州30条的内容什么
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推进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有效对接,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挑战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导向作用,着力强化审判工作及审判延伸服务,为推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和区域金融创新,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规、重视政策。准确把握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精神,坚持先试先行,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投资者信心。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领域国资、民资、外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4、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同时注重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制裁,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金融创新行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确认的,要审慎妥善处理,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促进投融资环境的优化
5、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6、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7、支持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妥善审理涉及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的创业投资纠纷案件,支持专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以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与优势产业实现良性互动,运用资本手段实现传统制造业的改造提升。
8、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依据境外投资、咨询主体系境内主体的管辖连结点,妥善审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合同纠纷和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平等保护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权益,引导民间资本在更广泛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9、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追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依法确认顺位抵押登记和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及相应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的落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0、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强化服务民间投资功能。加强服务产权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调研,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流转,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权营运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动股权营运中心做大做强,依法引导、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营运中心平台开展股份转让;依法推动股权质押登记和企业并购重组服务平台建设,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应的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三、积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1、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保护民间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或改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治理结构好、风险防护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12、支持金融组织机构改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与“三农”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各类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各类业务,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升格改制、增资扩股,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13、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从司法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问题的调研,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并依法确认其效力。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涉诉案件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
14、依法保护各类债券产品。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纠纷案件;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发行抵押债券等问题的司法调研,支持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在债券发行中的作用,降低债券兑付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15、保障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妥善审理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险、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尊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行业规则及交易习惯,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
16、加强金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以及金融服务方法专利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新型金融组织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通过对金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激励和保护金融自主创新,提升金融业竞争发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优化金融改革法治环境
17、宽严相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
18、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妥善审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金融行政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守正当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损害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以促进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0、完善金融审判征信体系。积极拓展完善金融审判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社保、邮政、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推进信用联防机制的形成,优化金融综合改革的生态环境。
21、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部分企业在改制、破产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进金融债务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加强因金融债务引发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依法规制申请破产前的偏颇性清偿行为。坚持“甄别分类、差异处置、有保有破”的原则,对有市场有前景的问题企业,优先采取司法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依法豁免部分债务,以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对可淘汰、产能落后的企业及“植物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加强与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23、依法制裁违法违规金融中介行为。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24、发挥司法建议风险预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组织法官联系点制度,健全与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完善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建立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新类型案件及金融类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民间资本运作机构高管或股东的债务纠纷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研判各类资本运作机构潜在风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完善金融审判制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专业审判制度。设立金融审判庭,优化配置金融专业审判资源,对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以及其它各类证券、期货、保险、票据、典当、融资租赁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制度。
26、建立健全专业陪审员和专家辅助制度。制定规范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遴选程序,组建由金融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成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金融实务专家在专业性强、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业咨询作用以及在金融审判前瞻性调研中的论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充分吸纳和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六、加强金融审判组织领导,确保司法保障实效
28、强化金融审判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结合金融改革实际,建立服务保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认真实施。要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指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上下联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统筹协调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以专业化、精英化为目标,加快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加强与法学金融院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机构等合作与资源共享,聘请法学金融专家、金融实务人士授课、定期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胜任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30、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不断提高金融审判公开程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更加重视加强民意沟通,及时回应群众对司法保障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关切和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B.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建议
1.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探索碳交易国家应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或行业明确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分配排放权、运行交易机制。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学体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设立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清算机构。探索形成排放权分配制度、价格形成制度、减排励制度等诸项制度。
2.开发交易品种,从项目交易逐步扩展到标准化碳合约交易从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来看,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可以同步开展。因此,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初期开展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发期货期权合约交易,逐步由以项目为主的交易向以标准化合约为主的交易过渡,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标准合约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励推出碳排放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我国在碳交易过程中应引导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开发排放权金融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挂钩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动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建立减排量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险机制。
4.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有关碳交易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健全相应财务和税务制度。国家可适时推出区域和行业碳排放考核机制,制订排放权分配原则,搭建碳排放统计体系,形成项目审核机制,规范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构筑相关金融监管体制。
C. 央行紧急政策的四层深意是好消息吗
2月16日下午,央行、发改委、银监会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此文对于工业领域乃至实体经济而言,都是一次信贷机构的大调整和大部署。
同一天,央行发布2016年1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今年第一个月,央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2.54万亿元,同比多增1.07万亿元,创下历史记录。
这两个重大信号意味着,2016年刚刚开始不足两月,中国货币政策已经随着以去产能、去库存为核心的供给侧改革发生重大改变。就此,2016年中国货币政策格局基本形成,具体总结,将呈现以下4个趋势,而这也正是央行联手八部委分文背后的4层深意。
一;整体货币投放量将会大幅提高;
二;工业信贷两极分化、产能过剩领域信贷更加两极分化;
三;新一轮银行呆坏账核销大潮登场;
四;以工业企业不良资产、应收账款两者为试点,多年犹豫不前的资产证券化开始扩围。
趋势一:2016年货币投放大幅提高
央行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42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多1.61万亿元和1.37万亿元。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2.54万亿元,同比多增1.07万亿元。
2.54万亿这一惊人的贷款记录,比中国启动4万亿投资计划的2009年1月份,还要超出了9000亿。这是2015年10月开始取消存贷比政策后,银行的放贷冲动在各种主客观条下的一次大胆试验。
今年1月初召开的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等。其中,对货币政策操作的表述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1月当月看,“稳健”不但变成了“宽松”,而且是“超乎想象的宽松”。
开年第一个月的放贷量,说明整个2016年都将会采取更为宽松货币政策,以确保工业结构调整和实体经济平稳运行双重任务所带来货币需求。尽管从2月份开始,货币投放增速会逐渐降下来,但第一个月的规模,已经确定今年全年的货币投放都要比2015年多很多。
从实际操作上看,2016年货币政策绝非稳健,而是非常宽松。当然,宽松是相对的。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了信贷有保有压的基调和具体领域。
简单从1月份信贷结构看,贷款直指实体经济。在实体贷款增加2.54万亿的同时,各类票据投放占比非常少,这与2009年1月的货币投放中,票据占比30%的情况形成了明显对比。说明,央妈对当前困难重重的实体经济的出手,比2009年更加“快、准、狠”。
当然,1月货币投放猛增也是有原因的。
历来每年1月份基本都是年度信贷投放最多的月份。而2016年1月份的天量货币投放,与往年最大的不同在于季节性和需求猛增两个重要变量、
1;季节性因素包括两点:2015年12月份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3%,增速比当年11月末低0.4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5979亿元,同比增长14.3%,比上月低0.6个百分点;普遍低于市场预期,这其中可能包括央行通过窗口指导进行的主动调控。但12月却是中央各种稳增长投资项目密集下放的窗口期。
货币投放的下降和项目投放的增加,这个一降一增之间所产生的信贷资金的供需匹配,亟需在2016年1月完成。此为季节性因素一。
其次,大量的稳增长投资项目在2015年最后两个月集中释放,中央财政资金已经到位,亟需信贷资金跟上。
同时,商业银行目前盈利能力降低,亟需提高盈利能力,中国商业银行提高盈利,有两种途径:中间业务和放贷。放贷环节,在短期利息上升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只能增加放贷规模,1月份放贷,意味着全年的利息周期。此为季节性因素二。
2;需求猛增: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大量稳增长投资项目需求资金匹配,以便尽快开工;去产能和去库存为核心的供给侧改革给工业实体带来的波动和阵痛,需要用信贷熨平,为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产能退出资金准备和机会选择。
当然,除了上述两点,2015年10月,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取消,让银行的放贷冲动进一步释放。
不过,尽管有各种因素导致2016年1月份信贷猛增,但不妨碍,这对2016年全年货币政策操作的整体预判:宽松、谨慎的宽松、非常的宽松。
趋势二:信贷呈现明显两极分化
央行、发改委、银监会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两个层面的信贷差别化操作:
第一个层面是关于整体工业领域:
1;保:七大重点领域
这七大领域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国制造2025”、新能源汽车等消费产业。
具体措施包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金融业全方位服务、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
以及,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等。
2;压:五大产能过剩领域
五大领域包括: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
具体措施包括: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
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信贷参考价值;
第二层面,具体针对五大产能过剩行业:
1;保:三类企业;
这三类企业是指: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
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积极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工作;
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2;压:三类企业。
具体包括:手续不合法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
具体政策包括:停贷、停授信、强制破产清理。
趋势三:新一轮银行呆坏账核销大潮登场
上一轮中国呆坏账核销大潮还是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当时堪称史上最大一波国企改革登场,中央以极大的决心、魄力和代价启动了一轮主动出击的国企破产、重整、下岗、债务核销的改革计划,现在看这一国企改革计划,虽然当时代价巨大,但却让此后的中国经济收益匪浅。
不过,这仍是一次不彻底的国企改革,而且当时的“入世红利”和投资驱动的“黄金十年”熨平了改革的阵痛。但这一次启动的供给侧改革,则面临不一样的局面:要解决的问题更复杂了,但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还没有来到窗口期。
但要完成这次供给侧改革,对落后产能的彻底淘汰,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必须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大量的人力和物资资源、信贷和金融资源解放出来,工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方能见到成效。
因此,此次央行、银监会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各银行要准备出手各种呆坏账的核销和处置。但同时又要注意处置风险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央行基调也是近年罕见: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从2014年到2015年,随着钢铁、光伏、造船等行业接连出现企业破产案列,其实银行已经启动了债务核销。只不过,在2016年,债务核销将会更加集中化和规模化。
以《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为喊话筒,央行在给一直畏手畏脚的商业银行松绑,意思是,呆坏账的核销和处置方面,要放开思想包袱,大胆干。
但债务核销将也将会是有选择的,具体看:
1;国有企业将会优先考虑。
一是因为国情;二是因为政策操作相对好推进;三是为了防止出现“恶意脱保”等负面效应,以及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经营“道德风险”。
2;“僵尸企业”将会优先并坚决地予以考虑。
那些“类僵尸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将会更多的通过“多兼并少破产”的方针,推进债务重组。或者,干脆直接按照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不过,按照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呆坏账的核销和处置的难点在于,究竟该如何界定僵尸企业?
呆坏账核销和处置是此轮去产能的关键点和敏感点,尤为关键,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和处置标准,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策操作。
趋势四:不良资产、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开推
以工业企业不良资产、应收账款两者为试点,多年犹豫不前的资产证券化开始扩围。此前,关于资产证券化呼吁颇多,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大多是围绕一些优质资产进行操作。而进入不良资产和应收账款领域试水,是此次金融力量发力供给侧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
不过,此次不良资产和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试验,不会得到很大力度的推开,范围应该也很小。毕竟因为涉及环节较多,而中国的诸多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中介市场尚不完善,良好的信用体系尚待很长时间的构建。
央行的态度也很谨慎:“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此外,央行等8部委的文件还提出,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
不管步子究竟能迈出多大,但改革毕竟又前进了一步。
D. 央行银监会出招,消费金融获得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
(一)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环境设施、产品配置、金融服务、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开发专属产品,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拓展业务内容,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
(二)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发市场、商贸中心、学校、景点等消费集中场所,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消费为主的特色网点,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
(三)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和担保条件,通过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
(四)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研发标准化网络小额信用贷款,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费贷款平台。
(五)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六)支持养老家政健康消费。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权、房产、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社区小型家政、健康服务机构发展。
(七)支持信息和网络消费。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络零售平台在小额消费领域开展合作,并在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条件下,自主发放小额消费信贷。
(八)支持绿色消费。加快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大力开展能效贷款和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九)支持旅游休闲消费。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十)支持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模式,积极满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持影视院线、体育场馆、大专院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农村消费。开展农村住房、家电、就学、生活服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设计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电商平台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农村金融服务站。
四、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
(十二)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十三)改进支付服务。扩展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改善小城镇、农村集市、商业聚集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进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规范发展。
(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E. 民生银行污水处理企业准入标准
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民生银行制定了一系列银行内部“绿色信贷”专审批制度,将环境风险控属制植根到治理流程中。
环保企业中中小企业较多,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型环保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国民生银行多年来致力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尤其是对中小型环保企业给予了极大关注。民生银行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有效益的低排放低污染项目、环保技改项目、环保设备、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大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环保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理财、电动搅拌器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研究并试行绿色股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中小型环保企业融资难题目,为节能环保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F. 如何利用碳金融推动低碳实体经济发展
如何利用碳金融推动低碳实体经济发展
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逐渐兴起会给大、中型实体企业的生产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同时也会给这些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这正是所谓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碳市场形成并深化发展,碳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地位也将逐步稳固。在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碳市场过程中,控排企业在管理方面并未遇到很大挑战,主要是由于90年代起这些企业就已经有了系统的环境、能源管理体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除了挑战,碳市场更是一次迅速提升系统管理能力、融资能力的机遇。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服务经济。金融业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离开了实体经济,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各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目前低碳实体经济发展的障碍,仍然是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以说,金融服务低碳经济的首要任务,仍然是突破融资的“瓶颈”约束,也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扩大融资规模,满足实体经济建设的合理资金需求。
对如何利用碳金融推动低碳实体经济发展的思考
1
利用碳金融推动低碳实体经济的发展愿望和现实困境
碳金融是推动和繁荣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什么在试点阶段碳交易金额上不去,碳交易品种上不去,就是因为碳金融品种太少,碳金融背后的交易频次太少,仅仅靠少量以履约为目的现货交易,是无法支撑整个市场的流动性的。
从宏观经济层面上看,推进和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更要依靠大力发展碳金融为引领手段,这包括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大力开发碳金融产品和业务,并且推动商业银行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从目前来看,A股市场中具有低碳经济概念的上市公司占比很小,而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的筹资活动限制也亟待突破。这表明, 当下我国以直接融资手段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显得更为“滞后”。与低碳经济所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比,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
碳金融概念出现后,利用碳金融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的呼声日渐高涨。在碳交易试点运行期间,各交易所均推出了若干碳金融产品,例如:碳配额托管、碳配额回购、配额质押贷款与CCER置换、碳期权、碳排放权现货远期合约、碳债券、场外掉期合约等等,然而这些产品普遍存在着体量小、频次低、结构比较简单等缺点,基本上都处于试水阶段,且可复制性差。其中,配额质押贷款这种被认为是对企业开拓产业融资渠道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碳金融服务却因为监管和合规性等原因,未能得到推广。在试点期间,配额质押贷款业务成果廖廖,频次远低于托管、回购等简单金融服务。
我们来看一个配额质押案例:某碳资产公司与天津某国企的配额质押融资方案。
某中型控排企业,年配额量400万吨,以控排企业50%配额(200万吨)作为质押标的,以当年市场价值的50%(15元/吨)作为质押率,通过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3千万元并收取资金利息。控排企业利用碳融资实施一项节能技改工程,在次年解押配额并支付本金及利息,同时碳资产公司对质押配额数量的的5%进行配额-CCER置换,通过买入CCER卖出配额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
待方案进入实施阶段,却遇到了以下障碍而被搁置。第一,该企业实施的技改工程投资规模较大,配额质押融资利率虽不高,但其款项数额远不能满足需要;第二,配额质押融资期限较短,不能很好的起到引领作用;最终导致企业还是依赖于传统的渠道进行进一步融资,以弥补资金缺口。而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此类贷款需求也缺乏兴趣,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仍然未能解决。
由此可见,对产业融资需求较强烈的中小型企业,因融资额度、配套措施不足等问题,碳金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期出现的一些新概念,如“集团碳配额融资”、“园区碳配额融资”等,由于体制、规则等限制,只停留在概念阶段。欲使碳金融对实体经济真正发挥作用,须拓宽思路,全面设计,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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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利用碳金融,要结合传统金融、绿色金融等多种金融手段
现阶段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先天不足,难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低碳发展需求。对政府和碳市从业人士而言,只是一味强调发展碳金融本身的“造血”功能是不够的。在全国碳市场形成后,要大力发展碳金融,并有效推动低碳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推动,“输血”与“造血”机制并用。
第一,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结合国内碳减排机制,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机制以适应低碳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是否敢于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这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至关重要。尽管现在大家都在打“绿色信贷”这张牌,但从节能减排贷款所占贷款总额比重明显偏低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对低碳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
鉴于低碳经济发展不仅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贷款产品范围和金融服务内容,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这包括碳基金机制创新、碳金融产品创新、推进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 (如制订和开发适合我国节能减排项目的新贷款管理办法等),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低碳经济的“绿色”金融支持力度,这对银行本身而言也是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第二,跨行业合作。既然国内碳市场建成和深化发展已成大趋势,应鼓励专业的碳资产管理者联合金融机构及企业,推出和碳交易活动紧密联系的较大规模碳金融服务,真正能够影响到企业的低碳发展进程,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数额小、频次低,结构简单的“试水碳金融”产品。
第三,除银行信贷支持之外,充分利用政府、行业及商业渠道,通过积极推广先进低碳技术,实施低碳工程与碳金融紧密结合的低碳综合规划,进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这也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传统高能耗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比较高,节能减排压力大,对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旺盛,潜力巨大。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货币政策,根据政策力度、重点和节奏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综合运用传统金融、绿色金融和碳金融等多种融资工具和手段,最大限度地支持低碳实体经济的发展。
G. 什么是碳资产质押或抵押融资
碳资产质押或抵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已经获得的,或未来可获得的碳资产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进行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模式。在碳交易机制下,碳资产具有了明确的市场价值,为碳资产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发挥担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而碳资产质押/抵押融资则是碳排放权和碳信用作为企业权利的具体化表现。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碳资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利(表现为是否过户)。作为活跃碳市场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碳质押/抵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具有环境、经济的双重效益。
可以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碳资产是广义的,包括基于项目产生的和基于配额交易获得的碳资产。目前,我国基于项目的碳资产融资(即或有的CCER用于质押/抵押)案例较多,而基于排放权交易下的碳资产融资(即已获得的碳配额或CCER用于质押/抵押)起步相对较晚。由于企业已经获得的碳配额或CCER属于企业现有资产,在质押过程中易监管,变现风险小,因而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H. 急!! 碳金融体制与碳排放交易体质的区别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全球气候变化,和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资、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从以上定义可看出,碳交易,属碳金融的一部分。
同理,碳交易体系,属碳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目前,世界上比较成熟的碳交易体系,是欧盟的EU-ETS交易系统,它制定有一全套的“规则”。
可以说,碳金融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范围比较广泛。而碳交易,却是一个具体的东西。
I. 中国各行业低碳发展政策的支持
国家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
从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经济面临的问题来看,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必须要做出行动才能解决。政策体系的完善是首要任务,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增强支持经济的动力,创新产品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高效的碳金融市场,增强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故鉴于此,拟推出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支持碳金融的政策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并逐级分解到地方和重点企业,确立完善的监测和考核体系。确立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有关环境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建立“绿色信贷”目录指引为银行的相关业务的发展服务,并且设立项目的环保标准来规范项目的实施。学习国外支持碳金融发展的相互配套、严密完善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气候变化数据库,健全碳交易监管和法律政策,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地位,为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要着眼于大局,给予碳金融的发展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建议利用赤道原则来作为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准。执行赤道原则需要自主制定环保原则的能力以及相应的独立执行的能力,这些能力则是建立在银行内部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基础上。国家要制定政策促进银行加强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提升其能力以便更好地执行赤道原则。
第二,加强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服务多样化。要实施对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就必须加强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首先,学习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荷兰银行首先设计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然后推出收益与其挂钩的气候理财产品和水资源理财产品。其次,积极探索发展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可以推出挂钩低碳消耗的基金,开展碳权的质押融资贷款等等;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有关碳排放的保险。最后,发展碳信托类产品。其设计理念是为那些具有环保意识和碳金融知识的企业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具有CDM开发潜力的项目中,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发获得相应的CERs指标。而通过发展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来完善碳金融的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担保、信托、租赁服务。中国农业银行推行的清洁发展机制融资顾问业务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总之,金融机构自身必须要做到创新机制灵活,提高创新能力,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低碳经济蓬勃发展。
第三,掌握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全球已经形成以碳交易为主的市场体系,掌握碳交易价格定价权是争夺话语权的关键。2009年国家发改委为CERs制定了最低交易价格8欧元/吨,试图打破中国CER贱卖的困局,但是这是不够的。若要掌握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就必须加快碳金融的建设。中国的碳金融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政策、法律、设施、人才等各方面都比发达国家落后。只有国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积极进取,才能赶上发达国家。而要改变目前在碳交易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就要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一起在碳交易二级市场上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与碳交易是以哪种货币结算有重要作用,所以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碳交易的结算货币是必需的。
第四,提高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碳金融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要提高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首先,要使得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碳金融”的价值,意识到如果做好与其有关的业务,能得到多大的回报。只有先意识到这点,金融机构才有动力发展碳金融业务;其次,金融机构要了解到碳金融市场的操作模式,以及项目是怎样开发和运行的。只有了解了规则,金融机构才能正确地开展业务,不会盲目发展;最后,金融机构需认识目前碳金融需要哪些产品和服务,迅速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发展中介服务。中国目前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与国外机构的谈判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发展这方面的业务,增加收益。
第五,建立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市场。中国要想实现通过市场化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可供国内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世界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这些交易市场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们通过吸收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多层次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市场。我们可以对于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重点建设,使之逐步发展为国际性的碳交易市场。
结束语
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在面临着全球变暖这一世界问题前,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已是刻不容缓。而金融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通过金融支持,促使私人部门主动提高对能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更加清洁的技术来生产,加大对于发展低碳生产模式的投资,促使中国实现低碳经济这一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出的减排目标,对我们现在的经济结构来说是有困难的,但是此时金融就更应该要先一步做出改变来支持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的兴起为中国提供了千载难逢,中国的金融业一定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国内外的变化,争取在未来世界的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J. 授信评审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准入标准
总行200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客户信贷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建总发[2006]309号)对城建行业制定了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
(1)优先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及中心城市,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环渤海经济圈与首都经济圈城市群的中心城市中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水平高、规模大、效益好、信誉优的企业,且原则上,信用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其中,环境管理业要优先支持拥有配套管网、收费政策落实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企业;
(2)审慎进入污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管网建设企业。
(3)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不含)以下的客户,水利管理业中单独经营水源、收入来源不能明确落实的企业,供水成本高、水价倒挂、水费政策不落实的企业,实行退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