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准则下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如何账务处理
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吧。
Ⅱ 我们通过银行向国内关联公司借款,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Ⅲ 请问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金额有什么限制么
详见上海汇发〔2004〕195号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该要到外汇局备案的
Ⅳ 公司的委托贷款与贷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专移委托财产;属
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2、形式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Ⅳ 上市公司能够通过银行为其控股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吗
这个通知是规范了担保贷款的行为,并不是禁止担保贷款的,符合规定是可以的
Ⅵ 什么情况下,上市企业才融资会通过委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企业将公司资金提供给其他企业,包括公司关联企业、股东企业和其他企业基本上以禁止为主。上市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是绕开公司间接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有以下几点
1.因为上市企业融资手里有闲余资金,但是不能通过借贷方式利用资金,而闲余资金放在自己手里又会造成资源浪费,所以通过委托借贷吃利息。
2.一般委托贷款的上市企业大多是国有控股为主,因为地方融资平台多数是依附于当地政府,所以其中国资委是最大的投资者,而且大多是用于地方建设与基础设施,都是相关联。
3.大多地方融资平台由当地政府的身影,有些上市公司被逼无奈,只能投钱进去,为了破财免灾。
Ⅶ 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对非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的方式应如何征税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拆借资金将涉及到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但只要不涉及偷逃税款,税法上是允许的,对于贷款对象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非金融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还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冲减到期末收回的利息。
Ⅷ 同一集团的各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嘛
肯定可以。而且对于跨国集团来讲,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常会跟跨国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即资金池。由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其列支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息,且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Ⅸ 关联企业贷款
你可以看复 一下下面的参考资料制:
wdppniengr16573463442011-10-12 5:53:40
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贷款的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根据财税〔2008〕121号,首先这类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权益性资本的2倍,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其次这类贷款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再次,必须要有合法的票据,无票据的也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