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5、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6、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7、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8、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9、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二、会计主管十个严禁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帐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业务操作;3、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5、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三、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6、严禁对帐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帐单与企业进行对帐;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帐回执及验印;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帐信息、反馈对帐结果不符以及对帐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帐;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核对现金情况;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Ⅱ 信贷员充当资金掮客直接参与放贷犯罪吗
视情节和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的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严重后果,会被开除。
Ⅲ 银监会 有没有对资金掮客的定义和规定
资金掮客的定义:
资金掮客也称金融掮客,是指那些在金融活动中从事非法居间行为的人,他们不具备经纪人的法律资格,在出资人、用资人和金融机构之间大行其道,非法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的人。
针对金融掮客,银监会新规要求银行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重点环节防控方面,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等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必须把“对账”和“业务办理”相分离,职责上要相互制衡。对于短期内资金异动,如大额资金转出,对账人员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核实。同时,银行还需加强账户监控,变静态管理为动态实时监测。要求银行要制定和完善异常、可疑交易核查制度,发现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应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核查,设定动态更新风险监测指标和模型。
除了存款诈骗,对于银行员工利用银行的营业场所,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银监会也加强了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集中上收代销业务审批权限,对代销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严禁分支机构超授权代销。同时,银行要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
Ⅳ 银行员工有没有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危害性是什么
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金融机版构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权,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信任度。
二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为银行揽储、代客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资金或充当“资金掮客”,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
三是影响恶劣。此类案件中,群众一般是出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或者误以为是将资金投资给银行而参与集资,一旦所投资金无法收回,便会把矛头指向金融机构,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涉稳隐患。
因此,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容易出现利用银行信誉或银行资源,牟取高额利息回报,可能滋生职务犯罪和职业道德风险,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国家政策和行业所禁止的行为。
Ⅳ 银监十禁是什么
银监十禁:
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二、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三、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五、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六、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
七、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八、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工作区域。
十、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以及人为造成本行贷款损失后跳槽到其他银行业机构工作。
Ⅵ 银行员工充当资金掮客会被判刑吗
视情节而定,情节严重的会。
Ⅶ 个人在银行存款经本人同意银行工作人员加息贷给他人违法吗
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合法的,要有正规的贷款经营牌照的机构,才能够合法的办理贷款,这样工作人员充当了资金掮客,应该是属于民间借贷
Ⅷ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Ⅸ 信用社会计三十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