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哈尔滨二手房贷款和户口的问题
我不是哈市的,但是一般买二手房都是可以在交易的时候选择落户口,户口应该不影响贷款,如果你两个人想结婚的话,建议你还是先结婚再贷款,以共同的名义所有房子,贷款的额度也会大一些。如果是以你自己或他自己的名义贷款,额度会小很多,另外,现在的买房子,如果买的时候选择个人所有,那么房产在结婚之后也不算夫妻共有财产,万一(我只是假设啊)你们婚后有纠纷,房子就属于房产证和契证的名字那个人了。现在的户口应该只和子女上学有关系,其他的问题建议你问哈尔滨的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Ⅱ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要去哪个银行有什么要求啊
10月7日 19:10 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由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科委和上海银行合作推出。立项由科委审批,筹集资金和贷款的审批由财政局负责,上海银行负责审核大学生个人征信情况和放贷。金额是1万元,1年期限,无利息。
杨浦区科委企业项目管理科的凌先生说,杨浦区政府出台大学生科技创业申请创业贷款政策主要的对象是在读的大四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和海外留学生,经营的公司必须是杨浦区区域内,业务以科技类项目为主。
凌先生同时表示,不是对所有人的贷款申请都能予以批准,他们对贷款资格的审批相当严格。主要看投资项目是否成熟,投资人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和是否做过成功的案例,创业计划书是否通过专家的可行性论证。据了解,目前受理的贷款主要用于创立电脑网络、设计和咨询公司。
杨浦区政府对在校生创业实行了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公司所得税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
目前上海水产大学和同济大学也分别有一位大四学生的创业贷款项目通过杨浦区科委的审核,贷款事宜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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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哈尔滨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新闻宣传及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制定;负责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信息系统、项目库、银行代收及科目管理,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直缴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非税收入票据(含罚没票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罚没物资收缴、处理等工作;监督市级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负责全市罚没收支决算工作。(三)法规税政处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地税局市本级负担部分的部门预算管理;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负责涉税审核和税收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四)预算处参与全市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汇总区、县(市)预算,办理市本级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指导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承担全市参与式预算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工作;负责市对区、县(市)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的相关工作。(五)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六)行政政法处负责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审核年度部门决算;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教科文处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八)经济建设处负责环保、交通、发改、人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并参与拟订市政府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相关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石油价格改革专项资金;参与制定我市内债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城建处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城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参与城建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核批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金融贸易处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贸易促进、经济合作促进、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一)农业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兽医等单位事业经费核定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二)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的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承办乡镇以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化解乡村债务和乡村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负责村级经费财务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涉农信访的调查处理;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指导“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十三)社会保障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年度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四)企业处提出支持企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分管市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商业及供销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分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工信、国资、商务、旅游、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准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各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审核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和聘用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十六)会计管理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负责全市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十七)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组织检查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部门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市财政监督业务工作。(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进行资产处置、使用的审批,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和抽查;按规定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文教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十九)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财政收入增收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协调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定期对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二十)大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筹融资方案;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二十一)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编审处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制定市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审核、确定、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组织开展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指导区、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机关教育培训经费。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Ⅳ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您好!根据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呢贷款期限一般是1-30年,期限+贷款人年龄≤70,也就是说如果您今天56岁,那您的贷款最高年限是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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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哈尔滨市哪里贷款公司多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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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哈尔滨金融学院专科学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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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十六条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为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学费为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哈尔滨金融学院(新校区)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第二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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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Ⅷ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方法:
大多数银行的月供卡开通网上银行后,就能在网银上查询到房贷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通过电话银行955服务热线,通过银行人工客服查询;
去查询个人征信的机构,打印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上也会显示贷余额。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放发贷款的个贷中心,找经办客户经理查询;
如果清楚知道利率调整的时间,也知道当期执行的利率,也可以自己下一个专业的贷款计算器,自己推算月供。
望采纳!!
Ⅸ 哈尔滨市义发原村近年有什么发展政策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1.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2.出生婴儿落户。出生婴儿不论婚生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1.随父随母落户。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投父投母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6周岁以上(含6周岁),手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出生证明、落户申请等相关材料)。 2.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3.父母投子女落户。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 2、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 3、凡具有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 4、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5、对哈市企业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办理落户。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资金达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房住宅;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门市房;贷款购买商品房住宅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低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30万元的商品门市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一方户口和结婚证)。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年子女办理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转业干部落户。外籍转业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转业干部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接收单位证明、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2、复转军人落户。外籍复员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复转军人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转军人证、接收单位证明、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来哈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2、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对哈市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私有产权住房,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4、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对在哈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有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产权证,从业证明,无承包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复查,市局审批落户)。 6、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有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乡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 7、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