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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贬值凤竹纺织

发布时间:2021-05-06 19:03:25

Ⅰ 受贿案,高分请专家进!!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想法证明当时已经退钱。三万款,即使事实成立,也不算太严重,正确的做法先聘请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情况。如果有事,先退钱,也是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的。然后到法院想法争取各缓刑。即使,想争取无罪,最好也是想办法先把人保出来。
不要说分数的是,这里没人稀罕分数,又不能当钱花。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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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王小石等受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石,男,44岁(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碧,男,36岁(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大学文化,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行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桂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辩护人田文昌、孟冰,被告人林碧及其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股票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

(二)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林碧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王小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石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没有与林碧共谋收取凤竹公司140万元,也没有伙分140万元;其没有利用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其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林碧与王小石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是帮助企业做项目的,做公关工作是其分内工作;甘肃亚盛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与其依协议收取亚盛的服务费无关。

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因王小石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故缺乏林碧构成受贿的前提,二人不构成共犯,林碧的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的特征;林碧在亚盛公司一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31.8万元是其正常的经营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林碧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其间,被告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二、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与林碧不构成受贿共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谋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140万元贿赂款,认定二人为受贿共犯的证据不足。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的辩护意见,经查,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版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王小石在为请托人联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疏通关系过程中,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王小石并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因此王小石受凤竹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通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此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故本案中王小石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碧及其辩护人关于林碧收取亚盛公司钱款与该公司发行可转债一事无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亚盛公司在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可转债承销协议后,林碧被东北证券公司安排协助该项目组工作,在此过程中,林碧向亚盛公司提出需要费用,林碧在多次供述中均证明,东方纵横公司与亚盛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从亚盛公司支出钱款,协议内容实际不存在。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中,认定王小石、林碧共同受贿140万元的证据不足,王小石收取凤竹公司通过林碧给予的72.6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向王小石介绍贿赂人民币72.6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林碧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67.4万元,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关于林碧将凤竹公司的钱款送到王小石处,属介绍贿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三、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四、继续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缴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之愉 审 判 员 史 迹 代理审判员 关 芳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 伟 (裁判文书)

Ⅱ 受贿12万会被判多少年有没有办法判成缓刑求求各位老大帮想想办法

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形,应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能够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赃款,是有机会判处缓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Ⅲ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破七对经济有什么影响

货币兑换

1美元=7.0308人民币

1人民币=0.1422美元

多元化配置家庭资产

“我国经济基本面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的根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接受半岛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此,判断人民币汇率未来走向需结合当前国内的经济基本面及政策环境来综合判断。在经济增长方面,当前虽然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但宏观经济韧性较强,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我国经济结构正逐步优化,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在对外开放方面,一系列扩大开放新的重大举措正在实施,有助于提升中国利用外资的能力。同时,国际收支稳定,跨境资金流动较为理性。金融市场保持稳定,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随着前期政策密集落地生效,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纷纷采取降息等宽松货币政策,而我国货币政策仍然保持稳健。

在董希淼看来,综上,从长期看,人民币不存在单边贬值的基础;从短期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双向波动将增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根据实际需要择机购汇,规避汇率风险,但切莫跟风,无需将精力过多用在判断或投机汇率趋势上。对市民来说,需要做的是多元化配置家庭资产,而不是简单地跟随汇率短期变化进行换汇操作。

恒天财富海外资管研究总监孙洁妮认为,中期来看,人民币或会适当贬值,并稳定在“7”以上的水平,由于汇率不是最终目标,并不存在实质的“保7”底线,央行没有必要严守“汇率7”。再加上,在贸易摩擦反复扰动的背景下,央行出于对冲关税、提振出口的意图,可能会允许人民币突破心理关口、略微贬值,并在高于“7”的某个水平上稳定波动。

黄金创2013年以来新高

在人民币汇率下跌的同时,避险情绪则持续发酵,黄金等贵金属价格快速上涨。从国内市场来看,贵金属期货持续上涨,沪金期货主力合约上涨3.99%实现涨停,沪银期货主力合约涨4.38%。

而在国际市场上,国际黄金一举突破两周前高位,最高报1455美元/盎司,创下2013年5月10日以来新高。

青岛一家基金交易公司的经理表示:“自6月份以来,黄金价格飞速上涨,其中逻辑一是全球降息背景下资产价格上调,二是目前贸易摩擦多发,既有中美、还有日韩,英国还可能实现硬脱欧,因此市场避险情绪上升,促进了黄金价格的上涨。”

后市黄金持续上涨的动力还是要看各种风险因素,如贸易战、硬脱欧等变化情况,如果9月美联储再次降息,黄金还有上涨可能,但投资者需要随时注意情况变化。”

记者在麦凯乐的一家珠宝店看到,8.5号黄金一克是413元,相对于4日的的410元还涨了3元,工作人员王女士介绍说,“这几天黄金价格一直在400元徘徊,没跌下400元,今天涨了3元。”

英大期货分析人员张瑞金接受半岛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物黄金投资交易成本太高,期货投资专业性太强,关键是机会可能没有想象的大,所以投资黄金需要谨慎。考虑到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他认为汇率维持在7左右或之上可能会成为一段时间的常态。

利好外贸出口企业

以出口为主的服装鞋帽股票5日早间大涨。其中龙头股华纺股份、中潜纺织涨停;嘉欣丝绸、凤竹纺织的涨幅也都超过4%。

业内人士分析,中长期看,一旦贬值到位,适度贬值有利于刺激出口,整体对经济是利好,对股市大多外贸公司也是利好,比如有利于服装鞋帽家电等中国出口强项产业,这时流出去的外资可能会在汇率稳定是进一步进来,但对于进口比较多的石油(航空概念)、芯片等相关产业可能受影响。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接受半岛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在早盘表态,人民币汇率完全能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并旗帜鲜明地表示,针对外汇市场可能出现的正反馈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打击短期投机炒作,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人民银行有经验、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截止到10:40分,美元兑离岸人民币汇率7.07,美元指数97.9941保持稳定,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外汇储备持有国,2019年外汇储备规模为311192亿美元,而且,我国拥有庞大的国有资产,土地、矿山、森林等均属国有,这是其他很多国家均不具备的优势,所以,我国完全有能力有资源有工具稳定汇率,无需恐慌。

而股市方面,蓝筹股上证50依然可适当关注。

买进口商品要多花钱了

“在途中,大粉水300元,下次涨价。”人民币汇率一破七,记者发现代购族郑女士在微信中更新了信息,“人民币一贬值,用人民币在美国购物就要多花钱了,因此也要跟着涨价。”

在美留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付出的成本都会相应地增加。记者采访了青岛大学一名开学大三的女生,她表示:“因为喜欢美国而且我的英语还不错,所以想去美国留学,因为目前汇率变动也不是特别大,所以不是很担心,现在预算是40万到60万之间”。

出国旅游的市民到了国外,交通、酒店住宿等花销会变多,旅行社也可能提高境外游的报价,尤其是去往美国的线路。

人民币贬值或使进口汽车价格上涨,青岛一家4S店顾问女士说:“林肯原装进口车销量很好,价格的变动会随着汇率变化而波动。”

Ⅳ 王小石事件的相关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前证监 会官员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贿案。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去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引爆“强震”、被称为首次揭开中国股市潜规则“黑幕”的王小石案终于向外界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在庭审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了两名公诉人开庭,而王小石的辩护人由京城赫赫有名的田文昌律师及孟冰律师担任。该案的开庭审理更是吸引了京城各大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王小石“受贿”谜团当庭揭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西中厅人头攒动,由于之前消息不胫而走,京城数十家媒体记者赶赴一中院,旁听了王小石受贿案的庭审。
被法警带入法庭时,两位被告人看上去神情黯淡,但眼光一直望向旁听席,旁听席上坐着两位被告人的家人。落座之后,被告人之一林碧手中一直摆弄着早已准备好的最后陈词。
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非常多,案件的举证一直持续到下午近3点,公诉人至少出示了几十份证人证言和书证。在法庭调查阶段,两位被告基本上一言不发,直到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后,王小石和林碧才开始讲话。王小石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和孟冰从法律适用角度和事实角度,进行了堪称精彩的无罪辩护。而两位被告也均为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王小石表现十分平静,尽管他准备了发言稿,但基本上没有照着宣读,而是以逻辑性非常强的几点意见结束了自辩,强调自己“没有”犯罪。而林碧由于过度激动而数次哽咽,最后以至于泣不成声,一直握在手中的辩护词也没有派上用场,最后以非常简短的“希望法官能公平处理”一句话,结束了最后陈述。随后,法官宣布休庭,王小石和林碧又被重新戴上手铐,被庭警带出了法庭。
公诉人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人民币140余万元。
公诉人诉称:2002年,凤竹纺织为了上市,聘请东北证券担任其承销商。2002年2月,时任东北证券上海营业部福州办事处的负责人林碧,找到已调至深交所创业板工作的王小石,许诺给予其80万元,要求其与证监 会的相关人员疏通关系,促成凤竹公司尽快通过审核程序,完成上市。随后,林碧分三次将72.6万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账户。
王小石通过其在证监 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的朋友肖华,结识了审核一处负责审核上市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员齐磊。在他的介绍下,两人与凤竹纺织的老总陈澄清吃了一顿饭。饭后,陈澄清送了齐磊与王小石各一盒茶叶。随后,王小时又利用他与审核二处、负责上市财务审查的工作人员娄坚的师徒关系,请娄坚吃饭,并请娄坚尽快审查凤竹纺织的上市申请,并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事后,王想送娄坚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娄觉得“不合适”,没有接受。
后凤竹纺织由此遭到了举报,因此,证监 会对其上市合法性进行了复查,但并没有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2004年4月,凤竹纺织在深交所上市,但王小石却东窗事发,于2004年11月4日在中央党校上课期间,被检察院反贪局抓捕。
此前,由于林碧对于两人事前是否有通谋的说法发生了反复,但在昨天开庭过程中,林碧始终坚持称是公司主动给他140万元作为公关费,而王小石对此并不知情。
王小石辩称“有错但无罪”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王小石做自我辩护称:“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利用工作关系,更没有利用与娄坚的师徒关系,因为我只是比娄坚先到证监 会,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师徒关系。并且,我开始的时候也不认识齐磊。我从来没有介绍过一个发审委的委员与凤竹纺织的老总认识,并且我也从来没有介绍过发审委员给任何公司。这个事情给了我一个教训,我认识到自己是不对的,但是,我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王小石案件影射出了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公司出钱为自己顺利上市铺路无可厚非,这在过去是屡见不鲜的。所以,希望监管机构还要在上市程序和服务上进行改善。

Ⅳ 我有一个亲属,他犯有受贿罪,1.2万。现在拘留之中,他还有心脏病,请问可不可把他保释出来。

楼上写了很多,但是感觉都是废话,又不是问你犯罪的相关问题,只有一句有用,建议咨询相关的律师。
其实我看你叔叔的情况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是: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你叔叔犯罪的数额不大,符合第三条,应该可以吧(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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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王小石等受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石,男,44岁(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碧,男,36岁(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大学文化,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行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桂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辩护人田文昌、孟冰,被告人林碧及其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股票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

(二)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林碧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王小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石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没有与林碧共谋收取凤竹公司140万元,也没有伙分140万元;其没有利用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其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林碧与王小石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是帮助企业做项目的,做公关工作是其分内工作;甘肃亚盛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与其依协议收取亚盛的服务费无关。

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因王小石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故缺乏林碧构成受贿的前提,二人不构成共犯,林碧的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的特征;林碧在亚盛公司一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31.8万元是其正常的经营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林碧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其间,被告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二、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与林碧不构成受贿共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谋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140万元贿赂款,认定二人为受贿共犯的证据不足。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的辩护意见,经查,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版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王小石在为请托人联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疏通关系过程中,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关于王小石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王小石并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因此王小石受凤竹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通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此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故本案中王小石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碧及其辩护人关于林碧收取亚盛公司钱款与该公司发行可转债一事无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亚盛公司在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可转债承销协议后,林碧被东北证券公司安排协助该项目组工作,在此过程中,林碧向亚盛公司提出需要费用,林碧在多次供述中均证明,东方纵横公司与亚盛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从亚盛公司支出钱款,协议内容实际不存在。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中,认定王小石、林碧共同受贿140万元的证据不足,王小石收取凤竹公司通过林碧给予的72.6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向王小石介绍贿赂人民币72.6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林碧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67.4万元,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关于林碧将凤竹公司的钱款送到王小石处,属介绍贿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三、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

四、继续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缴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Ⅶ 为抢救病人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过个人感觉如果处理是在一个区间内,应该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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