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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上市募集资金

发布时间:2021-05-10 10:03:19

㈠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 万福生科造假的原因及方式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的社会影响: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利润等相关指标都有最低额度规定。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上市成功,公开募得资金总额42 500万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铤而走险,不惜财务造假以达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极大增强声誉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又一重大诱因。通过上市,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获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而家个人也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认可。不少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长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和银行的“座上宾”、媒体的焦点人物。

㈢ 万福生科的万福生科基本资料 发行状况

股票代码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
申购代码30026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元/股)25发行市盈率33.78
市盈率参考行业参考行业市盈率(公告公布值)
发行面值(元)1.00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亿元)4.25
网上发行日期2011-09-15周四网下配售日期2011-09-15周四
网上发行数量(股)13,600,000网下配售数量(股)3,400,000
申购数量上限(股)13000总发行量数(股)17,000,000
申购状况中签号公布日期2011-09-20周二上市日期2011-09-27周二
网上发行中签率(%)0.3357532253网下配售中签率(%)4.71698
网上冻结资金返还日期2011-09-20周二机构超额认购倍数21.20
网上每中一签约(万元)372.2972网下配售冻结资金(亿元)18.02
网上申购冻结资金(亿元)1012.65冻结资金总计(亿元)1030.67
网上有效申购户数(户)415475网下有效申购户数(户)32
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万股)405059网下有效申购股数(万股)7208
中签号末“三”位数609109239
末“四”位数948544853376
末“五”位数7113791137111373113751137
末“六”位数
末“七”位数728332320982993288087
承销商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上市推荐人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4.9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9.54
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㈣ 求近两年因为虚增收入舞弊而被纰漏的上市公司名案件及相应报表。。太感谢了。。

有很多这类事例,最近爆出的几个很恶劣。

1、万福生科
最近被发现的一个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参看:http://..com/question/532484646.html?oldq=1&from=evaluateTo#answer-1343440753


附报表。

㈤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哪些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的社会影响: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利润等相关指标都有最低额度规定。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上市成功,公开募得资金总额42 500万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企业铤而走险,不惜财务造假以达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极大增强企业声誉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又一重大诱因。通过上市,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获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而企业家个人也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认可。不少企业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长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政府和银行的“座上宾”、媒体的焦点人物。

㈥ 万福生科为什么不会退市

如此瞩目惊心的财务造假数据让万福生科在劫难逃。在案件没有尘埃落定之前,很多人认为万福生科会成为第一家退市的创业板公司,但证监会给出的结果却是“不触及退市条件”,这让很多人大感意外。那么,为什么万福生科不会退市呢?一起来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从司法层面上讲,我个人认为证监会的要求没有错误,它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层面,规定三年的连续盈利才可以排队上市,那么也要连续三年的亏损才可以进入退市程序,比如说ST、*ST,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有些公司有虚假陈述了,但是它的股权结构,还没有达到退市条件,它的经营状况,可能还是比较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把一个活的公司,把一个具备上市资格不具备退市公司强行退市,也不符合这家公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具备了退市的要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从万福生科看它的财务报表的确是造假水平太多,后期披露性质也很严重,严格来讲我觉得它还是具备退市标准的。可能证监会、交易所从别的层面考虑,用更加宽泛的标准,让它继续上市交易。 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影响投资者索赔 我们知道,因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虚假陈诉、财务造假等原因,造成投资者的损害属于民事损失,原则上应该由投资者直接向其索赔,如果这些机构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有权选择上诉。但是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存在着维权成本、取证成本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在里面增加了前置程序,也就是只有证监会对某一个上市公司及某一个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投资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一前置条件究竟有何利弊,一起来听专家观点。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我觉得从科学性来讲是不合理的,我投资者受到损害之后,我提出诉讼是我的诉权,那么你设这个前置程序的话,势必会影响我的诉权行使,而且事实上我们很多投资者受到损害之后,恰恰是因为证监会或者法院没有相关的裁决或者判决书,导致投资者不能索赔,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索赔权利行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我们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证券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责,需要花时间,有的时候花几个月的时间,有的时候花一年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有可能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可能转移自己的资金,甚至转移到境外去了,最后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来了,投资者也获得民事损害的判决了,但是被告人缺乏执行能力了。 但法律人士也表示,因为证券民事赔偿比较专业,而且很多证据都是被告所掌握,如果说没有前置程序,投资者在诉讼当中要举大量证据,会让投资者非常困难。 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就像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必须经过专业的机构进行认定,才能够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所有案件它也不一定能100%专业,只有经过专业的部门认定以后,它才能根据相关的认定,没有这个鉴定你如何进行赔偿的数额呢?在当今我国的司法层面上还是必要的。

㈦ 万福生科何日上市

9月15日

万福生科(300268)作为从事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企业之一,将于今日首次公开发行17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37%,发行价为每股25元。

㈧ 上市是如何害死一家公司的

作为一个当初被地方政府劝“上市”、自己对上市完全不懂的“农民企业家”,龚永福必定会成为A股市场中的一个悲剧人物。对俞永福而言,正是上市,毁了自己和万福生科。而从万福的惨痛案例上,也可以看到,企业上市未必是一件好事,对很多企业来说,上市就是一部血泪史。网易的CEO丁磊以及新东方俞敏洪等人在谈到上市时,曾多次公开称后悔。以下我们来讨论:1、被地方官员或投资人鼓动上市 过度包装“一个门外汉玩什么资本市场嘛!”万福生科董事长顾问熊全广,不无责怪地说到龚永福。龚永福小时候是孤儿,受苦太多;后来办企业,天天受累;抢滩资本市场后,纯粹是受罪。俞永福不是孤例,很多老板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了上市这条道路后,就进入了一个怪圈。但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自己并不懂资本市场,很多事情只能交给“专业人士打理”。结果因为“包装”过度,最终东窗事发。对于具体的造假问题,俞永福竟然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句:“当初为了迎合上市的财务指标得造一些,但没想到指导她(覃学军)的人真是(把业绩)做得太多了。”而据知情人士称,万福生科的财务报表当时即使不做到那个程度,也符合上市程序。千万不要相信那些“包装”上市公司的家伙,他们有各种听起来很高深的金融术语,但是却从来不负责任。2、上市的费用就要吃垮一家公司未曾上市,先欠了一屁股债,或把创始人的身家打进去,这在很多企业都发生过。而这只能促使企业在上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公司上市过程中,会有保荐、审计、律师等高昂费用,此外还有不能走账的政府部门、媒体部门的公关费,几乎要吃垮一家公司。龚永福说,“我真的后悔上市了,走上这条歧途。”他说,“我给你算笔账,虽然融资融4个多亿,但是前期中介机构费用,还有发行费,这些人力物力就花去近1个亿,募集资金还有1.7亿元现在被冻结在银行没法使用,募投项目建设投入一个多亿,现在募集资金被冻结,募投项目建设正在进行中,加上企业正常生产运作及因企业上市造假银行对企业的信誉产生怀疑,不予贷款,我只好把自己的积蓄3000万元投进去。”3、上市导致创始人决裂因上市带来的公司创始人利益分配问题,将许多企业拖入深渊。准上市公司土豆网、赶集网、真功夫掌门人纷纷被自家媳妇告上了法庭。纵然上市不是他们纠纷的根本原因,但上市确实诱发纠纷升级的触点。真功夫蔡达标前妻潘敏峰曾向媒体公布过一份声明,“为了做第一大股东,你丧心病狂、不择手段,带领你全家人疯狂地侵占我和我弟弟的财产。”两方对股权的争斗可见一斑。而目前,蔡达标已经身陷囹圄。4、成为做空机构的羔羊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块大肥肉,人人都想咬一口。一次做空,不管真假,都有可能将上市公司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上市,对很多公司意味着几乎到了“全裸”的状态。做空机构会费尽心思从你身上牟利。一家中国小公司从赴美上市到被做空退市,这样的例子最近几年经常发生。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咨询公司、审计、律所、做空机构、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和媒体,相互配合扮演了暧昧不明的角色。南方周末报道的一家中概股退市公司创始人说,一场官司就可以把企业拖垮的。浑水做空,“遭到投资者质疑后,我们花了大价钱找来几家国际大行做调查报告,希望能帮我们正名。他们声称能够45天调查出来,但却审计了三个月,每拖一天就意味着我要付出更多的服务费用,后来我已经掏了一千多万美元服务费了,现在他们还在张口跟我要,而且一张口就是500万美元——我总共融资才融来1亿美元,这些看上去温文尔雅的中介机构,他们是想把你吃得只剩一张皮。”5、上市后创始人与股东分歧可以毁了一家公司失去控制权,这就是利用他人资金可能付出的代价。创始人吴长江和投资人阎焱的内斗一度到了鱼死网破的边缘。雷士吴长江承认当初辞职是受到了董事会的逼迫。而雷士股价为此大跌。以阎焱为代表的雷士照明管理层与创始人吴长江内斗期间,雷士照明的业绩大幅下滑。2012年年报显示,期内母公司净利润近841.6万元,同比大降98.46%,毛利同比下降21.87%;2012年,公司营收则达35.46亿元,同比下降6.64%。6、 上市公司的“业绩强迫症”可能毁了一家公司上市公司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业绩,为了讨好股东。“被强迫”的公司也没几家真的能被管好的。而且我们看到的往往正相反,本来这家公司还挺务正业干实事儿的,一上市就全变样了——不仅没管好,还把好端端的孩子给废了。后悔上市的俞敏洪在浑水做空事后总结说,新东方曾希望通过快速扩张,做大整体销售额,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整体的经营利润,取悦资本市场。但不想适得其反。俞敏洪说,新东方新近开了200多个教学点,“过去十九年只开了500个教学点都不到,大家想想增加了多少租金的投入以及人员的花费?大家马上可以看到它给新东方带来的后果是什么。从前年的下半年到去年的上半年,新东方一正一反亏损四个亿人民币,当然整体上新东方还是赚钱的,但如果沿着这个方向持续走下去,新东方三年就被折腾完了。”7、上市带来的知名度是把杀人的剑上市了不管你是涨停还是跌停每天都会有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提你的公司名字和股票代码,这确实不假,由此也确实会给你公司的知名度带来不小的提升。但你一定要搞清楚:知名度跟美誉度可不是一回事儿。如果赶上倒霉明明你公司经营的挺好但庄家就是要打压你的股价赚钱,或是赶上熊市或是你公司所在板块倒霉,结果到处一直喊着你的公司“跌停”,甚至还给你整出一堆不是很好听的“内幕”,那你说你冤不冤?为什么一些公司上市就要有公关部,要支付大量的公关费用,就是这个道理。任何本来可以算作小事的事情,一旦上市,都会成为大事。当然,还有可怕的负面报道。没人有兴趣去验证它的真假,股价就已经大幅下跌了。

㈨ 近几年有哪些典型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案例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㈩ 近几年有哪些典型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案例,请把具体案例描述并分析一下

建议去网络文库详细看一下具体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例分析:
http://wenku..com/view/58be9cc389eb172ded63b79c.html
案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揭秘
http://www.e521.com/cksw/alfx/358857.shtml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比较久的两个案例: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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