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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自有资金的证明

发布时间:2021-05-11 19:49:26

A.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B. 申办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哪些资质和条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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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C. 汽车美容装饰行业创业贷款申请书怎么写

汽车美容创业计划书内容:
开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事先准备和落实的各项具体事项,由于不同汽车美容店经营管理模式不同,经营规模和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有别,因此,事先准备的程度因人而异。按照现行办事流程和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选定经营场所
2.筹措投资资金
3.店面装潢装饰
4.招聘员工
5.申请注册公司
6.办理税务登记
7.办理开户手续
8.其他事项,诸如员工培训、管理规章、行业审批等

一、选定经营场所
选址是汽车美容店成功经营最重要的因素,汽车美容店的投资者应清醒地认识到选址不是凭感觉就能决定的,也不能一味贪求房租低廉。正确的选址方法应该通过选址调查、分析相关因素并参照汽车美容行业的特点,选择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店址,一般而言,选定汽车美容店应该综合考虑并比较以下几方面的条件因素:
1、车辆交通:车辆数量、类型档次;
2、步行交通:人数、类型。可判断店址的热闹、繁华度;
3、停车设施:停车位、入店铺的容易度,街道栏杆开口位置、车流方向与店址位置;
4、店铺群构成:同业或次同来店铺数目和规模、店距、店铺相容性;
5、特定地点:店招可见度,店址建筑形状、大小、特征,店招形状及视角辐射范围;
6、开店条件:租赁条件、营运成本、税收、区域规划及区域法规;
下列位置较适宜开设汽车美容店:
商务楼、中大型居民社区、大型超市等附近
汽车销售聚集点(街)或车管所、运管处周围;
附近客源充足,有较多宾馆、酒楼及机关单位等;
门面最好位于停车场,加油站或高档住宅区旁;
同业或次同业店铺较多的地段;
店铺周围道路宽敞,车流量大,车辆进出方便,但不能靠红绿灯太近;
店铺门面必须临街,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店铺门前有较多空地,可同时停放车辆4-6台;
门面上方能竖较大的招牌,广告效应好;
水源充足,排水条件优越。

二、筹措投资资金
筹措资金是成功开业的基础和前提,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或者规模,在正确估算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准备足够的投资资金,有关具体的投资金额因人而异,无法具体评估,就资金来源而言,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有资金:即个人所拥有的可变现资产或可利用固定资产
2.银行借款:即向银行提出融资计划
3.合资经营:即联合其他人员共同投资,风险和利益共担
4.综合融资:即在投入自由资金的前提下,即向银行贷款同时伙同他人合资经营

三、场所装潢装饰
专业汽车美容店通常由操作间(含洗车区和美容区),办公室、精品屋、接待室、烤漆房等5个部分组成,其设计、施工的基本要求是:
结合区域服务市场,确定经营规模和目标;
洗车场应该注意环境,造型要美观大方适应发展需要;
施工场址要符合城市卫生标准(清洁、整齐、美观);
洗车用品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的环保型产品;
洗车美容店的设计和投资应咨询专业的公司,并由其制定方案,进行工程监理;
水、电管路应离地面一米以上,以确保安全;
大、中型规模的店址还应设有1-2平方米的卫生间。
一.操作区
操作区是汽车美容店的主要设施,汽车的美容工作都在此完成。
墙面:操作间墙面装修时,在材料选择上应注意是:一是要先择防水材料;二是要选择防腐材料。墙壁以白色为基调,若是连锁店,各分店墙面色调应基本一致。另外,墙面上还应悬挂“汽车美容项目牌”及“标准收费牌”。
地板:操作间进出的台阶应做斜板,斜板的大小,宽度、斜度应与店面相宜,斜板太小会影响店容及进出的方便。营业店面的地板不能太光滑,地板防滑是店内装修的确一个要点。新铺的地板应考虑排水问题,有排水沟的一边可低一点,以便排水。
房顶:房顶以方格(即铝合金框架加较轻的板材)为宜,并悬挂宣传品牌的彩旗。
二.办公区
办公室是店铺管理及财务人员工作的场所,除按照一般办公场所装修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墙上就悬挂各职能人的岗位职责;
设经理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
设财务人员办公柜台,其作用是收银和开票,一般设在进出口处。
三.接待室
接待室是接待客户和客户休息的场所。由于汽车价值昂贵,车主往往不愿汽车在美容时离开自已的视线。因此,接待室与操作间应用玻璃隔开。这样,既能让车主放心,又能增加操作的透明度,让车主了解自已的汽车是怎样由旧变新的。接待室应设置沙发、茶几及饮水机等接待设放。
四.精品屋装修
精品屋主要是提供一些汽车用品和车迷用品。如汽车护理液、汽车装饰品及各种汽车模型,以满足不同爱好的人的要求。精品屋内应设置:
橱窗:主要用于摆放产品及其他商品,也用于摆放促销用品及其他展示;
壁橱:用于展品展示,用玻璃门为宜;
柜台:柜台与壁橱一般是连为一体的,柜台最好有不遮拦平台可放置作业时用功 的瓶子及其他用具。
五.给排水设施安装
供水:汽车美容对供水的水质要求不高,但要求有足够的水压和供水量。
排水:店内边线应挖有排水沟,以保证店内不积污水。
水龙头的安装:安装的位置应靠墙角,店内面积较大,在不同的方位要以多装1-2个,要注意操作时方便。还应安排一个放洗衣机专用的水龙头,因为每天要用许多毛巾,浴巾之类的擦抺布具,所以店内配有洗衣机,以保证此类工具的清洁和及时循环使用。
六.电力设施安装
照明:一般汽车美容车间都使用日光灯,回有时会遇到夜间作业或采光效果较差的场所因此照明问题在装修时应考虑光线的充足;
供电插座:供电插座一定要使用质量较好的防水型插座,因为清洗过程中水花四溅,这是基本的安全部问题。一般来说,插座的高度离地面在30—50cm;
供电量:总开关的负载量应考虑照明、抛光机、清洗机等其他电器同时作业的功率。如果有烤漆房的美容店,应将烤漆房的用电量也考虑进去。
当然,以上所讲的都是一些原则,实际上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基本原则进行店址的选择及装修。

四、招聘经营员工
目前汽车美容企业对外招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店面张贴招聘海报
在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
到汽修学校预约毕业生
在店内张贴招聘海报
汽车美容店规模有大小之分,故在人员配备上差异加大。按照人才使用合理的原则,一般有一定规模的汽车美容店至少应当具备下列人员及分工,至于人员数量的安排,可根据美容店自身情况而定。
行政店长:
服从董事长的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奖罚分明;
制定各项工作计划,督促员工尊守执行,并及时加强监督;
制定实施周到的广告宣传计划及售后优惠服务措施;
建立工资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并按规定办事;
负责招聘、培训员工,协调日常工作;
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照计划指标,发现问题及时讨论,找寻问题出现的根源,并想办法解决及避免;
协调、处理与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的关系;
定期向董事会上报实际作业量、财务状部及盈亏等情况,遇到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董事会,以便协助处理解决。
技师
服从经理的领导,安排、协调和督促属下普工的工作;
接车时,同接待人员一起察看客户车况,并就所需进行的美容项目向客户提供指导意见;
作业中要合理安排普工配合自已作业,严把质量关,既要确保效果,又要提高效率;
要来格执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和工伤事故;
作业完毕,将《派工单》送交财务人员,以便及时打单结算收费;
交车时,向客户讲解本次美容的效果和日常护理注意事项;
不断总结提高,有好的经验和建议及时向经理提出,以便推广应用。
普工
服从经理和技师的领导,听从技师的安排,协助技师工作;
努力学习和掌握汽车美容护理技巧及操作规范,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作业质量,提高作业效率;
搞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打扫、整理作业场地,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和物品摆放有序。
接待人员
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肋技师察看客户车况;
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
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
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购买美容产品。
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
建立《客户登记表》,交与财务人员,以便电脑存档;
及时研究客户资料,加强同客户之间的联系。
财务人员
服从经理的领导,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与法规;
按标准收费,为吸引客户,在经理赋予的权限范围内,采取恰当的折扣和优惠措施;
及时向税务部门报税、交税;
建立计算机客户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各项数据资料。
定期进行财务结算,按时上报财和财务报表;
协助经理搞好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工作。

五、申请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的目的在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成立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微小型企业注册公司可就地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登记手续
申请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除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外,还需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从业人员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
离、退休证
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
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著名商品专卖的,应提交委托单位的证明材料
工商登记流程:
①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或协议书,自议企业名称3-5个,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进行名称登记。
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成功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以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七、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刻制公章之后,即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公司仅可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以提取现金及日常结算支付等,并可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再开立其他的一般帐户。
 开立帐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 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及地税)副本的复印件;
 房屋租赁协议;
 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 办理支票领购手续
 经办人的照片;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设置开立帐户的密码。
 购领支票
 支票购领本
 开户许可证
 预留银行印鉴,当时填写手续费和工本费的单子。

D. 注册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顶呱呱,帮您跨出第一步!一站式商业服务平台,中小型企业的好助手!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二、1、《公司法》
2、《 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 的复函》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符合《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四、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 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 户银行获取);
6、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 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 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出资协议书。4.出资人承诺书。
五、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六、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 职工作人员。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出资各 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 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出 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E. 进行ODI备案,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ODI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外方公司章程原件
3、审计报告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5、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国外公司的名称,地址,董事信息
7、资信证明

F.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G. 二手房入行需知

一、申请双方需提交的资料:
卖方:
房地产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房地产所有证》连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
已购公有住房:经原产权单位盖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及相关房改房缴款明细表;
解困房:签字满五年的《统建解困住宅合同》
办理交易登记发证,须提供测绘图(份数=买方人数+1)。
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是个人的。
私人出售房地产,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委托书上须注明出售房地产的具体地址,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印件办理。
申请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①产权人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②经公证处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公证词内容须注明被监护人与所有监护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若监护人只有一人须说明是“唯一”的);③经公证处公证的监护人保证书(内容须说明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其未成年人的利益,并由所有监护人签名)。
申请对象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对象是企业单位(全民、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售房报告(写清楚同意出售该房地产及其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局级以下单位还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售房报告(内容写清楚同意出售该房地产及其地址,出售房屋是否更入国有资产)。如已列入国有资产,则须经国资力同意方可出售。
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的公司,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详见第三点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出售的房地产地址)、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对象属政府直管公房,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买方:
1、申请对象是个人的。
私人购买房地产,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委托书上须注明所购房屋的具体地址及购买份额。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申请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由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办理,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出生证明。
2、申请对象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对象是企业单位(全民、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购房报告(写清楚同意购买该房地产及其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局级以下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的公司,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详见第三点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出售的房地产地址)、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凡属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私房的单位,办理房地产交易需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凡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私房的单位,可直接到交易所(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买卖手续。
二、关于房买卖的有关法规:
(一)按份共有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如属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供经公证处认证的析产证明。)
(二)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如属外文资料(含身份证、委托书)须经公证处翻译。
(五)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1、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2、权属不清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4、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5、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1、未经产权登记的
2、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3、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4、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办买卖须缴交的税费:
卖方:
1、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元缴交交易手续费;
2、按房屋产价的0.005%缴交印花税;
3、根据该房屋用途所在地段的标定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⑴私人生活住宅,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10%计算征收;
⑵私人非生活住宅,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50%计算征收;
⑶交易一方是单位的,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50%计算征收;
⑷已购公有住房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计算征收。
4、土地增值税(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详情请到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咨询)。
5、个人所得税(只对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征收,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详情请到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咨询)。
买方:
1、按房屋产价的3%缴交契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减免申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按产价1.5%缴交。
2、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元缴交交易手续费;
3、按房屋产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4、登记费:企业80元/宗,私人50元/宗,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持有我市过去社保部门颁发的《失业证》或《下岗证》,可享受免交登记费优惠政策。权利许可证照印花5元/本(买主每增加一本共有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四、如何办理退办申请手续
申请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一方或双方要求停止办理买卖,须双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办手续。申请方须按6元/平方米交纳交易手续费。如由代理人退办的,代理人须有退办交易的权限。
参考:广州万家物业网

H.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自己的信托产品,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要求给出详细的论述和依据。

集合信托再去投另一个信托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内托也没见过,唯容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

阅读全文

与董事会关于自有资金的证明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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