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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融通属于

发布时间:2021-05-13 08:47:53

A. 转融通与融资融券有什么区别

①提供对象不同: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融;资融券是由券商提供。

②经手顺序不同: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融资融券是由券商直接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③复杂程度不同:相比较而言,融资融券更为复杂。

(1)资金转融通属于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参考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_网络

B. 什么是转融通国泰君安有没有资格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目前共有11家券商有此资格,国泰君安有此资格。

C. 请给详细解答一下转融通和融资融券的区别谢谢!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专出借给证券公司,属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证券公司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证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D. 什么是转融通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证券公司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证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

E. 什么是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F.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有什么不同说的具体点!

1,、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在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借贷关系,投资者向券商借资版借券交易。券权商是债权方。
2、转融通业务,是投资者,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三者的借贷关系,券商先向证金公司借,然后再把借到的借给券商,这里,券商不再是债权人,而是中介。
3、证券公司必须要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才能有转融通的资格,因为转融通是建立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上的。

G. 融资融券转融通什么意思是利好吗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证券公司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证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H. 什么叫“转融通”

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向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

转融通制度后续启动:

在推出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如果试点情况非常平稳非常好,而且市场又有这个需求,那么可能就要启动转融通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转融通制度下,将成立一家专门的公司负责运作。业内权威人士告诉记者,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之初,由于严格控制规模,资金供需矛盾不会表现得特别突出。但是作为一项长远的制度设计和业务安排,转融通制度的设计和准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业务未来的发展。

该人士分析,转融通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

“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同时,权威人士还向记者透露,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迟晓辉向记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具较为缺乏,无法有效地为股票资产保值、增值。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同时,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I. 什么是转融资业务和转融通业务有什么区别

转融通业务指的是证券公金融司在借入证券并筹得资金后,转借给证券公司,是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有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组成。

这里的“转”是指证券公司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转融通是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资金与证券不足时获得相应来源的一种安排。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与实施方案较转融资要复杂一些。

区别:

①债券人不同: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在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借贷关系,投资者向券商借资借券进行交易,券商属于债权人。

②关系不同:转融通业务是投资者、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三者之间的借贷关系,券商先向证金公司借,然后再将借到的再借给投资者,券商不是债权人而是中介。

③业务资格不同:证券公司必须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后才能有转融通的资格,可以说转融通是建立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上的。

(9)资金转融通属于扩展阅读:

常见形式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J. 转融通股票的股东投票权属于谁求答案

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证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或从各处所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再转融给证券公司,成为证券公司从事双融业务的证券、资金来源。这样,通过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两个中介环节,股票从愿意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手里,被借入到需要短线卖出投机的投资者手里。按《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借入人(证金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中的“权益补偿”,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或无偿派发证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应的利益补偿。《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也有类似权益补偿的规定。当然,证金公司融到股票后再转融给证券公司,角色就从借入方变成借出方,此时证券公司是借入方,为此证券公司需要向证金公司提供权益补偿。 笔者认为,《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作出的“权益补偿”规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与借入方的一个“对赌”约定,“对赌”的条件之一就是借入方为借出方提供权益补偿,这个权益补偿就是以“对赌”期间该股票享有的一些权利作为参照,虽然如此规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东权利”的假象,但这绝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证券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之所以《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没有对借出证券的表决权做出明确规定,或许是因为有关方面认为这根本无需规定,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不言而喻的规定就是,借出证券的内容应包括证券的所有权利,当然包含表决权。这从以下反证法可以得到结论。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经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后在市场抛空,这些股票为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所买入,二级市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票理应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权利(含投票权),假如大股东借出股票后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权,那么,上市公司的投票权总数就将超过公司总股本所对应的投票权数,岂不荒谬? 按以上反证,证金公司在市场融到股票后,这些股票如果暂时存在证金公司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那么股票的所有权利就应由证金公司来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环节都可依此类推,毕竟每个环节的借入方都为此付出了相应代价。转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权利必须附着在股票之上,权利随股票的流动而流动,不可能将股票内含的部分权利分割出来截留在某个环节。 在转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权归属的问题,还不止上述这一个。按《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应向证金公司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对这些作为担保物的证券的投票权等权利如何行使,《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对因持有担保证券而产生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由证金公司以自己名义行使,但应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这是因为,按规定虽然这些担保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是证券公司,但投资者才是“权益拥有人”,因此担保证券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然由投资者拥有。当然,万一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证金公司可按照约定处分这些股票,到时所处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内含的所有权利,双方约定必然隐含这层意思,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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