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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自投资金

发布时间:2021-05-13 22:25:13

Ⅰ 采矿权价款的标准每吨多少钱

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1、调整煤炭成本项目构成。

原选煤成本项目由现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电力、折旧、提取井巷工程费、提取维简费、修理费、地质塌陷补偿费、应摊劳动保险费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为材料、电力、职工工资及费用、修理费、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资源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提取发展资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要界定各成本项目的使用范围。如职工工资及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相关支出。把现行的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应摊劳动保险费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业职工人力费用。资源费用,包括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支付的价款;支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获得探矿权后的资源勘探费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

2、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和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慎重研究确定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如资源费用的核算,要明确各项要素费用的汇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矿业权价款的核算。

(1)煤炭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都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无形资产中设矿业权,在其它应交款中设应交矿业权价款,取得矿业权后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矿业权

贷: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

Ⅱ 采矿权价款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1、调整煤炭成本项目构成。

原选煤成本项目由现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电力、折旧、提取井巷工程费、提取维简费、修理费、地质塌陷补偿费、应摊劳动保险费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为材料、电力、职工工资及费用、修理费、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资源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提取发展资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要界定各成本项目的使用范围。如职工工资及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相关支出。把现行的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应摊劳动保险费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业职工人力费用。资源费用,包括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支付的价款;支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获得探矿权后的资源勘探费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

2、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和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慎重研究确定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如资源费用的核算,要明确各项要素费用的汇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矿业权价款的核算。

(1)煤炭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都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无形资产中设矿业权,在其它应交款中设应交矿业权价款,取得矿业权后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矿业权

贷: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

(2)按照国家规定煤炭企业对无偿占用的煤炭资源可以采取货币支付价款,也可以转增资本金或以股权形式取得。支付矿业权价款时,按价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帐务处理:

借: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

贷:银行存款

实收资本

实收股本

(3)矿业权价款的摊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实际制订几种摊销办法,企业选择适当的方法规范的进行摊销,摊销价款时做以下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煤炭资源价款

贷:无形资产—矿业权

二是矿业权使用费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时

借:制造费用—煤炭矿权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三是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时

借:管理费用—煤炭资源税

煤炭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四是取得矿业权后发生的煤炭资源勘探费用的核算:

发生的勘探费用要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汇集,视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确定摊销办法,规范的摊销费用。

发生勘探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煤炭资源费

贷:银行存款

摊销勘探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煤炭资源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煤炭资源费

3、原选煤制造成本的计算。

Ⅲ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 急!!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
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Ⅳ 采矿权收费标准及依据是怎样的

1、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
3、采矿权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07/01 文号:地发289号
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

Ⅳ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区别是什么采矿权价款又是怎么回事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3]530 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
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资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投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居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权入,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敦主要由中央和省两极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Ⅵ 采矿权价款最新规定是什么

去国土资源部网站就可以查到,不能免交,所有矿业权都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Ⅶ 什么是采矿权价款

国家出资勘查和探明的矿产地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值。是采矿权人对出资人权益的补偿。包括国家已有的勘查投入和开发的预期收益。

Ⅷ 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我以前跑过的这样的事,其实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是因地制定的,当然如果你没有关系你是不可能知道标准的,所以这是你需要到本省国土厅去咨询,然后根据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在20个工作日会给出你单位需要交的采矿权价款。另在煤矿行业来说,矿山的储量111级别的吨单价在2元左右,112及113相对便宜一些。

Ⅸ 废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废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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