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团贷款的业务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⑵ 中国也哪来那么多资金并购外国企业是有国家投资委员会幕后推动吗
不用担心,海外并购资金大多来自:1、国际性银行或银团(如国开行)2、并购基金(国际投行)3、股市和债市(上市企业可以公开或定向增发、发企业债)4、政策性补贴(成功并购后)
案例如下:
1、【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新思路 新希望集团赴澳捕鱼养鸡】而对于新希望此次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中投顾问分析师宋杰凝认为“可能性较大”,原因在于,其一,资金雄厚,此次新希望选择与美国黑石集团共同合作竞标,不具有资金压力;其二,此次竞标对手香港骏麒投资、贝恩资本都是私募股权
2、【传中信资本计划9亿美元收购亚信联创 溢价逾3亿】中信资本由卡塔尔和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共同控制,该公司今年8月将22%的股权出售给卡塔尔控股,获得了更多的海外并购资金。中投公司持有该公司31.1%的股份。
3、【网络计划发行首批美元债券】网络发言人表示“该公司希望扩大用作各种经营用途(包括海外并购)的资金储备。…筹集美元资金用于海外经营在成本上也要低于用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
4、《国开行200亿支持首都装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10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京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开行北京分行将为京城机电提供200亿元的意向资金支持,为其实现海外并购、跨越式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升级与做强做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海通证券拟48.5亿港元认购子公司可转债】8月26日,海通证券公布半年报,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0.64亿元,同比下降3.48%。此外,公司以认购香港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48.5亿港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补充香港子公司资本,进一步发展海外业务,为潜在海外并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6、【金州新区企业海外并购全省领跑】截至目前,新区两年共完成企业海外并购项目10个,并购金额高达两亿美元,成为辽宁省实现企业海外并购数量最多、并购金额最高的地区。新区除政策鼓励,还对符合条件、完成并购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2011年,补助5家企业超亿元;今年,补助5家企业近亿元。
⑶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⑷ 针对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创造的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出台哪些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急!!!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质量和效益,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
重大重组,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整合,加快兼并和收购的步伐,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并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依然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的优化和升级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安排的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加快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进退的声音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重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减少产能过剩,促进兼并重组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铝,稀土等行业,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和收购,外资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并促进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的知名品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和收购。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操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合法合规性进行兼并和收购,以防止“红娘”。
3。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中。协调,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协调发展的中型和小型企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兼并和收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妥善解决债务,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性和稳定性。
三,企业兼并和收购,以消除体制性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和收购法规。为了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取消不利于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各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是区域本身应该坚决取消限制引进国外企业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法规。
(二)理顺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之间的税收利益共享协议签订后,企业兼并和收购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根据企业资产,妥善解决工业增加值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数据的所有权,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有效开拓民营资本没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以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在一些特定的企业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等法规。
(二)加强财政投资。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创新,折扣,职工安置补助等,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兼并重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和收购在该地区的支持,金融投资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和收购。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的企业兼并重组后。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并购等行业,并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积极探索建立一个专门的并购基金等新的融资并购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和收购。通过国内外贷款,银团贷款,贷款贴息支持跨境兼并和收购业务的收购。
(四),以支持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基金优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并有效地防止了兼并和收购的名义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的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和收购,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兼并和收购资金。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支付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效率的资本市场,兼并和收购兼并和收购,兼并和收购。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涉及划拨土地的兼并和收购符合条件要传输使用方式批准可能继续分配的当地人民的政府,由县级以上土地,土地分配的条件不符合,根据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人权。重点工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和重组项目涉及的生产和经营原来的土地分配,经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的土地和资源,你可以说出注资(股)以其他方式处置, 。
(七),妥善解决债务和安置问题。兼并和收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置债权及负债归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参与合并企业的债务处理。有效地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拖欠工资等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支持大型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分离。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和收购,为公司的生产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企业,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和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企业竞争力。
五,完善管理,兼并和收购服务
(一)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的企业兼并和收购业务,尤其是跨国并购和收购的专业知识,建立国内和海外的并购活动,以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介服务,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和收购的做法,公开和透明的。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企业兼并和收购,以防止排斥反应的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字。充分发挥国内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咨询服务,指导的作用,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重大企业兼并和收购事务管理,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和收购,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参股,兼并和收购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和收购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
六,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领导工作
建立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技术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管理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和实施。该地区应努力建立一个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和收购的良好环境,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兼并重组工作。
国务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⑸ 银团贷款含义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组银行合作提供资金,向一名借贷人借出非常大额的贷款。一般由一家牵头银行承担贷款的一个小部分,然后将余额分配给其他银行。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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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为什么在并购交易中会大量运用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可丰富收益、分散风险
为并购交易提供信贷融资是国外银行一项常见的重要业务。商业银行在投行的牵头下加入银团贷款,有的银行则在提供贷款的同时,直接担任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参与交易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来说,并购贷款不同于普通贷款的地方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由于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其回报往往比一般贷款要高。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再发展下去,减少息差的业务,增加收费类收入是重要战略。故此,不少商业银行都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把核心竞争力从资产负债表的竞争转为以人才、服务团队的竞争。并购贷款正好一次性为客户提供商业银行跟投资银行的综合方案。最后,银行也希望透过开发发放并购融资的资金,把资产从传统的跟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跟客户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分散至其他的经济领域,包括跨国并购的本、外币贷款,丰富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系统风险。
二、利用并购贷款利息抵税创造价值
从理论层面,将银行贷款用于并购可以提升并购方(特别是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即杠杆效应。基于MM理论(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假设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本来不应受财务杠杆作用的影响,即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企业的市场价值只由预期收益的现值水平决定。可是,根据含公司税的MM理论,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将提高企业的价值。在考虑公司税的情况下,债务融资就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因为公司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则不能。这样,当存在公司税时,公司的价值就与其债务正相关。公司价值=完全权益融资的公司价值+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
一般的假设是利息节税收益的风险与利息支出的风险相同,于是就可以用债权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债务成本)来进行折现。经过计算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等于负债与公司所得税的乘积。由于节税收益随债务额的增大而增加,那么公司便可以通过用债务替代权益来增加公司的总现金流量并提高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上,国际大型股权并购基金往往使用最先进的税务策划,利用杠杆并购一方面增加交易规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税务抵免来增加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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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国际经济法 银团贷款中的债权人是谁
银团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业务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种类功能
分类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直接贷款
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优势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价格
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利率
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费用
银团贷款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Fee)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4)代理费(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借款客户可向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3、签约
4、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币种
以人民币为主,也可包括美元、欧元、英磅等币种。根据借款人需要,在一个银团贷款内可以使用多种货币。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长期10-20年。
贷款条件
适用客户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申请条件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⑻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专段取得这属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