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证提存资金是否可以司法冻结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最主要的职能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资金监管业务申办手续:
1.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同时,可以向公证处提出资金监管的申请
2. 公证处受理以后,指导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资金监管的条款和内容
3. 买方将购房资金提存到公证处专门设立的资金监管帐户,双方共同委托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缴税收以及领取产权证支付房款等工作
4.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公证处来完成包括办理和领取产权证、支付房款等
5. 买方领取产权证、卖方领取房款
B. 申请资金公证
1、公证处是政府机构,任何私人和组织是不能开的。
2、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C. 财产公证清查需要把资金转到检察官账户吗
不需要 估计你是遭遇诈骗电话
D. 请问,60万的资金在上海公证处公证需要多少钱
您好!上海市公证对涉及60万元资金的公证,收费标准如下:标的额 2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1% ;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部分,收取 0.8% ;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部分,收取 0.6% ;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部分,收取 0.5% ;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收取 0.4% ;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部分,收取 0.3%; 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部分;收取 0.2%; 300 万元以上至 400 万元部分,收取 0.1% ; 4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按照“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收取 0.4%”计算:600000x0.4%=2400(元)谢谢阅读!
E. 公安部门有权要求把个人资产汇入公证账号清查吗
这是骗局,没有什么公证账号或公众账号
F. 自称公安局要求资金清查是否属于诈骗
绝对是假冒的,咋骗!公安局从来没有电话笔录的,因为笔录是需要签字的。电话笔录这个名字就很好笑。骗子始终是骗子
G. 公证处可以替双方当事人的资产进行监管吗比如说:小孩有一笔父亲的抚恤金怕小孩母亲短时间挥霍了
可以的,资金监管也是公证处“非证业务”之一,但是并不是每家公证处都可以做的,建议在属地管辖的范围内寻找级别高一点的公证处。
H. 领结婚证前可以去公证处公正个人银行卡资金吗
在领结婚证之前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公证处做一个公证这样结婚之前的财产都是属于自己个样的
I. 我我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我涉嫌非法洗钱活动。叫我我资金公正。我当时很害怕被骗了三万多。改怎么办
对方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涉嫌非法洗钱活动需要公证财产的方法骗取您的财产,金额达到3万元,涉嫌诈骗罪。您可以收集对方的短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及时报警处理。
J. 个人银行资金流动到多少数目会被银监会查处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解放军总参谋部: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辑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务院审定。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