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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政策银监会

发布时间:2020-12-18 22:13:47

『壹』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后,房地产公司融资遇到阻碍,他们会有什么对策

房地产融资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但是不要为房地产企业操心,因为从历次专运动看,他们都属没伤筋骨,因为房地产是块肥肉,嫌贫爱富的银行很愿意往上贴。现在银行减少支持的力度,实际只是基于政策风险的考虑,而市场风险几乎很小。所以,适当时候,银行与房地产企业“合作”,想办法应对一下监管机构,还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如果放弃银行信贷资金,谋求其他资金的方式还有很多,拆借、集团销售、典押等等,但是用高利贷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大额资金使用两年,想使用高利贷,这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场运动下来,真就是死掉几个小小的房地产商,也是正常不过的。解放军叔叔打靶训练,还要有几个死亡名额呢...

『贰』 银监会对个人按揭房地产贷款需要封顶吗

需要

『叁』 银监会对信托产品审核的 四三二 标准是什么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内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容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肆』 哪位高人告诉我房地产开发资金筹措方式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与信托贷款方面主要是央行和银监会的一些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回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4.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二、至于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就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了。

三、成立合资公司主要涉及《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四、预售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不是很全,供你参考下。

『伍』 银监会严禁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对房地产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硬要说的话,是利空,理财资金多多少少是会进入房地产和股市的,不过其实这个回规定对股市的影响不大对答房地产有一点点冲击,也无大碍,因为理财资金本身就是追求安全性,这些有风险的市场会投但是不会占很高比重,不过这样反过来说是保障了理财资金的安全,总的来说对以上两个市场有影响但影响不大。

『陆』 房地产开发贷停了么,我公司想要办理房地产开发贷,银行同意放款,但不知道是否违反银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

银监会最近明确要求限制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目的是宏观控制房地产过热引起的经济版泡沫及其他连锁反应权,但并不是彻底杜绝贷款发放,比如可以用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办理房产开发贷款,赞不允许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你可以和贷款协商,只要抵押方面合规,应该没有问题的!

『柒』 按揭贷款有风险吗 银监会如何加强管理

按揭贷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实地看房:信贷员、居间机构、评估员、买卖双方到申请按揭贷版款的房屋现场对房权屋现场勘察;

  2. 产权验证;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带着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到房管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进行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签署合同:银行认真核对校验客户的资料原件,鉴别所有签字人员的真实性,监督客户签字,收取房产证原件及订金(具体数额由买卖双方确定),复印资料,提醒双方在该行办理帐户;

  4. 填写合同:银行整理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合同;

  5. 缴费义务:银行收取费用预审通过后,通知客户交费;

  6. 产权过户:买卖双方在房管局的帮助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贷款人准备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7. 银行放款。

『捌』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玖』 现在很多银行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想请问银监会哪好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势贷款科目发放。

『拾』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61,0.03,0.8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2007年12月11日 17:2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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