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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保障房融资财政性资金结构

发布时间:2021-05-20 03:56:06

Ⅰ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Ⅱ 2017年保障性住房需要多少钱

据中华调研网了解到2016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是政府对人民作出的承诺,要全力完成。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核心措施,国家对保障房政策的再次强调被市场看好。31日在股票市场,新华联、招商地产、中天城投等多只涉及保障房概念的股票涨幅明显。从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看,其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让收入、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发债以及其他社会融资渠道。虽然近年来我国多次强调引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但从数据来看,银行等传统资金来源渠道依然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融资通道。近年来商业银行对保障房建设的信贷投入规模以及增长幅度显示: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始终在加大。据工行提供的数据,自2016年以来,工行通过发放贷款和承销保障性住房私募债等多种方式,已累计向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超过750亿元的资金支持。建行的数据是,截至2016年末,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余额590.80亿元,增幅达129.6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过1.5万亿元,新增2157.83亿元。

Ⅲ 某县政府2011年投资0.5亿元用于保障性房建设,计划到2013年投资保障性房建设的资金为0.98亿元.如果从201

设这两年中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率是x,由题意得:
0.5(1+x)2=0.98,
解得:x1=40%x2=-2.4(不合题意舍去).
答:这两年中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率约是40%.
故选:B.

Ⅳ 2013住房金融政策调整后房地产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分析

2013年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国五条。

国五条的具体内容为: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国五条主要是针对之前的限购政策的一个加强版本。最后对房地产企业投融资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市场的冲击,导致一些市场担忧房地产的去化速度减缓,银行对实力不雄厚,项目位置较差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停止贷款

  2. 不良贷款率有升高的趋势,金融机构做房地产贷款的以保兑付为主,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愿意去涉及。

  3. 对房地产支柱行业的打压,使得投资者对市场有一定的担忧,导致股市下跌的原因之一,房地产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难度加大。

  4. 机会:大吃小的机会开始显现,大的地产商仍旧有银行信托等机构支持,小的地产商由于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资金链容易断裂,会被大的地产商并购。

  5. 一二线城市好地段的项目,目前融资还是顺畅,但由于金融机构都集中在这类项目上,因此竞争激烈,使得这一类项目融资成本降低。

Ⅳ 李莉: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

“加强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是2010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中央最初提出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随后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其中,2011年全国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根据住建部估算,年度投资大约1.3万亿。如此庞大的资金靠什么支撑?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财政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建设保障房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后来美国政府开始鼓励开发商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尽管有数据显示1970-1985年美国97%以上的建设资金来自于私人机构,但是当时美国政府对建设保障房的开发商和中低收入租房者实行的减免税收、租金补偿、贴息等政策其实也是间接的政府财政支出。此外,1970年保障房建设比较成功的英国政府投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占所有资金的48.6%。但是,靠政府财政解决保障房建设无疑会挤占其他资源的建设资金,因此,部分市场融资也是保障性住房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二者之间合理的配比是保障性住房成功的关键。 2011年我国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1.3万亿,据住建部介绍,政府财政提供5000亿(1600亿用于棚户区改造,3400亿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其中中央政府补助1030亿,地方政府提供3970亿,剩余8000亿由社会机构、保障对象及所在企业筹集(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4600亿由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运作解决,用于棚户区改造的3400亿由工矿企业和职工筹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所有投入资金的38.5%,虽然略低于1970年英国政府财政支出的占比,但也是保障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的配比相对合理。 笔者认为,与地方财政提供的近4000亿保障房资金相比,由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解决的近8000亿资金相对较容易。目前,央企被勒令退出房地产市场,社会机构出于对房地产市场在空前严厉调控下未来走势不确定、投资风险加大的考虑,纷纷转向保障房投资,况且保障房的土地成本较低、建设和安居成本固定、消费群体庞大,而且收益可以预见,不仅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有意投资保障房建设,而且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保障房建设投资基金近期也浮出水面。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过金融创新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的经验: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通过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筹集住房资金,而且能够解决一级市场“存短贷长”的矛盾。二是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先存后贷”合同储蓄模式,潜在购房者要得到住房储蓄银行的购房贷款,必须在该银行存足相应款项,而这些存款可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三是以法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住房基金模式,企业职工将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存入国家住房基金管理处,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所以相对而言,地方政府提供近4000亿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更大。尽管国家规定了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红线”——至少10%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地方财政资金的缺口仍然很大。如果按照房地产市场比较繁荣的2010年土地出让金2.9万亿计算,计提用于保障房的资金仅2900亿,存在1000多亿的资金缺口,更何况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愈演愈烈的2011年,土地流拍情况屡屡发生,土地出让金的规模或将下降,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资金的缺口如何弥补?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不但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与国外相比,我国房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偏低(2010年仅1.1%),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上世纪70年代,国际上房产税占地方政府收入的平均比重超过20%,近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是平均比重仍在10%以上,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房产税占比甚至达到70%以上,可见,房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外征收房产税的税率一般在1%-10%之间,且征税对象大多是自有住房者。 我们参照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率简单估算在全国范围内商品住宅征收房产税的收入。征税对象是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住宅存量面积186.8亿平方米(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当年城镇人口计算的2006年底城镇住宅存量156.38亿平方米,与2007年至2010年累计销售的住宅面积30.42亿平方米之和),按照2010年住宅市场价格计算的城镇住宅市值为88.24万亿。根据单一比例税率进行保守估计,按照住宅市场价的70%缴纳房产税,税率为0.6%,房产税收入约3700亿。按照差别比例税率进行估计,假设高档住宅占比为20%,税率1.2%,普通住宅的税率为0.6%,则房产税收入约4500亿,这部分房产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左右,虽然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是长期看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首先,这部分房产税收入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部分保障性住房所需的资金,不需要过多的动用其他资源所需的财政资金。其次,征收房产税可以缓解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不但能够弥补降低土地出让成本而减少的土地财政收入,而且地方政府也可以真正执行对房价目标的控制。目前多数城市公布的房价控制上涨的目标是不超过GDP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速,并未形成房价下降的预期,主要由于地方政府不能承受由于房价下降而减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特别是对土地财政依赖度较高的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减少不但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而且削弱了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因此,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解决地方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措施。

Ⅵ 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大概内容是什么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Ⅶ 政府兴建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如何解决

从各地保障房建设的情况来看,“钱紧”是当前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据估算,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约需资金1.3万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显然是不够的。在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集中财力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创新方式,完善融资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形成合力加快建设。 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快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保障房建设投入创造了条件。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入达4.68万亿元,同比增长32%。按照这样的增长势头,全国财政收入将又是一个“丰收年”。政府财力增加,不但可以保证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到位,还可以拿出一部分“超收”的财政收入,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相对而言,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基本处于保本或微利,远远比不上一些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高利润”。保障房建设投入大、赚钱少,企业参与投入的热情不高。特别是今年以来,银行持续加息并收紧信贷,很多企业融资困难、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靠贷款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需要承担很大风险。而建设项目能不能盈利,投资回报究竟有多少,企业心里却没底。 调动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关键在于完善政府各项优惠支持政策,让企业在参与中有“利”可图,心中有数。目前,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上,国家分别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同时,还有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交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参与投资保障房建设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在完善融资机制上,政府也应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比如,企业投资保障房建设,银行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优惠,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明确贷款贴息的幅度和年限,减轻企业的融资压力。除了向银行贷款外,政府还可以支持一些规模大、资质好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进来了,才能打破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瓶颈”,保障房建设与运营的长效机制才能逐步建立。 更多问题关注合肥楼盘网hf.loupan .

Ⅷ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3月2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4〕14号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分配、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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