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汇发〔〕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⑵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⑶ 名义现金池和现金池的区别
客户可通过设置各成员单位账户权限、关系及交易规则建立现金池,自动或主动汇总集团内部本外币资金,实现内部成员对资金、信息和相关资源的共享。
支持客户根据需求建立名义现金池,在不发生资金实际流动的情况下,实现集团内账户间的资金信息共享和统筹安排。
两者区别在于不发生资金实际流动
⑷ 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模式是什么样的
1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模式
其一般业务模式 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专营或投资的属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可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双向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作为办理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的主体,通过其所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用),将境内资金池和将境外资金池对接 通过上存下划的方式,实现公司境内外资金 (入池资金应为企业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的双向自动归集和成员企业的自由划转,由此集团可以自主统筹调配境内外资金 2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区内企业可以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 集中结售汇开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 还可以同时开通与境外资金主账户连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在规定额度内 在规定额度内 两个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
⑸ 何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银行属于资金池类产品,归类于中间业务中的流动性产品的大类。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该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问题中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的文件仅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内的资金池的相关问题,而且关于资金池的部分仅有区区的半页,顶多算是个指导性文件。人行关于这块业务政策文件变迁我后续会说到。
因为这个产品国家还处于推行试点阶段,就是银行和企业向当地人行申报一个批准一个,所以各家的账户体系、系统设置都有所不同。具体到产品可以分为准入条件、账户设置、行内流程、系统设置。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资本项目项下,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是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集中处理,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
简单些说,就是资金池是属于资本项下的,不需要贸易背景,就可以划转资金。人民币集中收付需要实打实的贸易往来。同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相类业务就构成了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所以有关跨境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政策是放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6月实施)规定的。
啊,为什么会有这个业务呢?因为之前资金的跨境流动在我国是严格限制,只有经常项下的贸易往来才能实现资金的跨境支付和汇兑,而资本项下的跨境流动必须经过有权机构的严格审批,在核准的额度内才可以跨境收支。现在国家想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鼓励人民币走出去,所以想通过该项业务,微观上先提高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自有资金集中调度和统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们的人民币资金首先走出去。
⑹ 跨境外币现金池业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有哪些特征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银行属于资金池类产品,归类于中间业务中的流动性产品的大类。
最新的专一份文属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该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
⑺ 如何办理工商银行的资金池啊
工行辖属各综合营业网点和对公营业网点均可办理。
申请条件:
1.法人客户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含)以上的客户(客户总部满足即可)。
2.申请普通资金池业务的客户,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结算业务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或笔数超过500笔(含)或综合贡献每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申请委托贷款资金池业务的客户,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结算业务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含)或笔数超过2000笔(含);业务开办后,客户在工行月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或综合贡献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4.申请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客户,除满足以上(二)或(三)规定的条件外,每年在工行累计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必须超过1000万美元(含)或向工行提供的国际结算量占比超过该集团(公司)进出口额的50%。
温馨提示:
1.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2.开办资金池业务,客户必须遵守《贷款通则》相关规定。
3.境内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得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资金池服务体系。已加入资金池体系的非上市公司成员单位转为上市公司前,应由客户总部向工行提交撤销申请退出资金池服务体系。
(作答时间:2020年03月21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⑻ 关于现金池(cash pool)
所谓集团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
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企业的现金池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人民币现金池、外币现金池或是名义现金池(但是在我国目前名义现金池是不允许的)
建立现金池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有两大优点:
优化利息
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
改善资金管理
通过现金池,母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明确内部控制责任禾加强内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现金池将集团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
关于现金池的进一步操作以及涉及的政策、税收方面的问题,还有外币现金池和名义现金池的相关信息,您可以到“中国资金管理网”(http://www.treasurer.org.cn)上去看一下,里面关于现金池的文章还是蛮全面的。
参考资料:中国资金管理网 http://www.treasurer.org.cn
⑼ 暑假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调查方式
一是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
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