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是商业贷款,现在出来政策了,可以商转公吗
可以。
根据我国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市民想要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
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② “商转公”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商转公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2、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3、市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4、商转公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50万元。5、商转公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6、商转公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7、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发放贷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③ 请问商转公贷款怎么办理谢谢!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1、 贷款人在申请前向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准备相关证件。
2、 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并审贷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件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3、贷款人初审通过的,由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其持相关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4、贷款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补齐至原商业贷款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
5、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人抵押物、担保、预存差额资金等信息。
6、受托银行复审人员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对贷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
7、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
8、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业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拓展内容-办理条件
1、必须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2、原商业贷款银行须支持提前结清;
3、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办出;
5、贷款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
6、贷款人须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达一定期限;
7、贷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④ 商转公,要求必须先结清商贷,没有钱时只能找第三方结款还贷
不是。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以贷冲贷方式,另一种是先还后贷方式。
以贷冲贷:是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经同意后,职工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发放商转公贷款。
先还后贷:是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经同意后,职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担保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发放商转公贷款。
(4)商转公贷款暂行规定扩展阅读:
商转公贷款注意事项:
借款人用于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住房只办理过原商贷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记录只有1条。
借款人个人及家庭不得以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
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
⑤ 商业住房贷款可否转为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有几个省市可以这么做,但大多数城市不能商转公。
根据地方规定,有的城市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具体要看当地城市的规定,例如,北京,上海,广州不可以,而东莞,宁波,深圳都可以,详细要看当地具体规定,
商业贷款转公贷款目前有两种办理方式
一种是先还后贷方式,另一种是以贷冲贷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担保手续后,中心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以贷冲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借款人、担保公司、银行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款还清商贷并办理住房抵押反担保手续。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如下:
1、 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2、 应征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
3、 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4、 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5、 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
6、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
⑥ 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和期限是多少
商转公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转贷时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2、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借款人中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3、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借款人中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①申请商转公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8万元。②申请商转公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且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8万元。③高层次人才、转业或退伍军人等符合条件的照顾对象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且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④现役军人配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万元。
4、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商转公贷款属于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自住住房套型面积不超过90m2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80%;购买自住住房套型面积超过90m2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70%。
商转公贷款属于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40%。
5、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⑦ 商转公2020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服务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8〕190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房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不得存在除原商业房贷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正常设定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利。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后,借款申请人办妥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根据委贷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借款人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及贷后管理等业务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尚未结清商业房贷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三)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六)原商业房贷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业房贷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
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余额存贷结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4.不得高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二)商转公贷款存贷结合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为: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0+缴存年限)。
缴存余额是指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金额;缴存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之和;缴存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存贷结合贷款额度核定范围。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一般为3~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延长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首套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房贷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明确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金额、房屋地址、内部收款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