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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

发布时间:2021-05-27 17:00:02

❶ 三部委发文: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凤凰网房产讯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❷ 广东2.7亿元违规流入房地产经营贷,经营贷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啥负面影响

经营贷会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一旦经营带大规模实行的话,那么就可能会给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近期广东有2.7亿元违规流入房地产经营贷,一些人开始关注到经营贷将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像这种经营贷表面上,看似可以为企业的市场经营和发展注入一定的资本,帮助企业扭转亏损局面,给企业的发展重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很多的企业到最后可能为了去偿还这个经营贷出现了破产的局面,所以说像这样的经营贷可能会造成市场经济的紊乱,让市场经济出现虚假繁荣的情况。从表面上来看,好像很多的企业都在大力的发展,拥有了更多的可支配的资本,但实际上这些资本它本身就是虚空的,是如同泡沫一般一触即破的。一旦企业的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话,那么就会使得企业出现无法偿还经营贷进而破产的局面。

❸ 不能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出自什么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3)违规发放房地产自营贷款扩展阅读

《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❹ 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3月2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称,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打击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❺ 三部门联合发文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称“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提出七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二是加强信贷需求审核。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三是加强贷款期限管理。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四是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五是加强贷中贷后管理。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七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对于《通知》是否会对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融资造成影响,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经营用途贷款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通知》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将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通知》还特别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此外,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和排查结果,加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❻ 为何央行要求各地严禁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

9月21日讯 彭博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中国央行会同银监会近期要求各地监管部门,指导银行规范个人消费贷款,防止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央行的要求重点针对一线和热点房地产城市。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19日发布最新研究报告收集北京等16个典型地区数据显示,今年3月以来,短期消费贷款同比走势大幅攀升,明显偏离稳中有升的零售额同比,预计新增异常短期消费贷款金额约3700亿元,估计其中至少有3000亿流向楼市,约占新增短期消费贷款总额30%。

❼ 关于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被罚20万情况如何

刚刚履新银监会的郭树清要求,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就有公司撞枪口上。3月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案”,被罚20万。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3家成员企业出资设立”,工商信息显示,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两家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股权比例合计42.00%,而海尔集团则持有财务公司5%股权。

根据公开宣传资料,海尔财务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等。

截至目前,从公开信息中无法找到财务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具体信息。上市公司青岛海尔2015年年报中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10.94亿元,净资产85.83亿元,2015年全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

❽ 9家银行因房贷违规被罚款上百万,违规行为是什么

因9家银行涉房贷违规被罚482万。这9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九江银行、江西德兴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江西上栗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

一、9家银行具体违规行为:

1、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向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

2、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违规发放商业用房贷款。

3、九江银行上饶分行因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遭饶监管分局罚款。

4、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因贷款审查失职,形成虚假个人按揭贷款,遭青海银保监局罚款。

5、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遭银保监会罚款。

6、江西上栗农商行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审查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保证金来源不合规遭银保监会罚款。

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因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贷款资金转存银票保证金、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遭银保监会罚款。

8、西安银行雁塔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遭银保监会罚款。

9、建设银行盐城分行因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信用卡透支和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贴现资金用途审查不尽职,贴现资金转回出票人账户等违法违规事实,遭银保监会罚款。

最后,小编认为金融行业的灰色地带较多、诱惑大,无论从业人员还是金融机构,都该记住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备抓 。

❾ 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❿ 严控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入房地产市场

央行日前公布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数据显示,2020年末,银行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为13.6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全年增加2.27万亿元。
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好吗?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金融业加大力度对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这是经营性贷款资金余额上升的重要原因。
可细细再想,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如此之多,资金都投向实体企业了吗?恐怕并非如此。在增加逾2万亿元的数字背后,不少经营性贷款资金已经悄然流入房地产市场。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银行业加大了减费让利的力度。当前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低于个人房贷利率。于是乎,不少人动起了利用经营性贷款购房的歪脑筋。去年,一些专门为购房者办理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组织在各地涌现,不少房产中介甚至能帮助购房者操作办理经营性贷款购房。
某些银行机构也乐见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曾有银行信贷员坦言,贷款给购房者不仅安全而且高效省心。如果将资金投放给生产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后管理费时费力,甚至晚上睡觉都担心小微企业主还不上钱。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为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和银保监会已经发布通知,对银行涉房类贷款占比做出限制,其中对几家国有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红线划定为最高不能超40%。在此背景下,防止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尤显重要。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警惕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这一现象,要进一步勒紧执法缰绳、扎好监管篱笆。目前已有上海和北京两地银保监局发出通知,表示将聚焦个人住房信贷管理问题,严防经营性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未来需要更多的地方监管部门对资金“变脸”进入楼市予以重视,对该类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银行来说,需要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莫对经营性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睁只眼闭只眼”。此外,银行业还需要进一步练就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不能没有房地产抵押物就不敢放贷。金融机构需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增强金融服务可触达的企业范围和广度,将金融活水真正灌溉到实体经济中去。金融与实体经济应血脉相通,试想,如果经营性贷款资金新增的2万多亿元都流进了实体生产部门,该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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