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有限公司,一般主要影响不是公司。有可能会冻结个别股东的资金,或者要求拍卖股权清偿非法所得。
公司是公司的事,非法收入是个人的是。虽然个人有股权,但是公司还不应该受到影响。
但是,肯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影响,如果上市公司,对股价会有巨大波动。
B. 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主抄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C. 多少资金来源不明才是违纪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专件立属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D. 收货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收款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收货款资金来源不合法。你就应该涉嫌洗钱。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明知故犯的话。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这些不明的资金一定要小心谨慎。
E. 银行卡被公安局冻结说资金来源不合法,是公安局拿出证据不合法还是我要拿出证据证明资金金合法
当然是公安局拿证据,那是你的私有财产他们要冻结必须有证据,否则就是违法
F. 借自己名字给别人买房,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自己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果明知买房是为了掩盖违法犯罪行为~洗钱,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G. 借款资金来源不合法,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资金来源不合法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相应条款继续有效,除非合同本身用于非法事项
H. 民间借贷,我出示流水账并解释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由于法官认为我经济能力与借款金额不相符,坚决认为不是
这种情况下,每一次跟法官接触,都要向法官输入观念:1、必然提起二审的观念----我是有理的 我不调解,你这里判我输掉,我一定上诉。 2、我的权利如果无法获得维护,我将同时考虑向检察院、媒体、报纸网络等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让法官产生一定的压力,依法裁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I. 个人资金来源不明有什么处罚措施
个人资金来源不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般是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9)资金来源不合法扩展阅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要注意的是,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特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因此普通公民不能构成此罪。如果资金是盗窃来的,但警察没有证据证明,那就不能以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J. 出资来源不合法影响公司的设立吗
对于金某用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出资设立的公司,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因出资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依法设立。理由是以这种没有合法来源的资金去出资不能合法的成为公司法人财产,而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不具有可以保护的价值,公司具有返还义务,所以出资来源不合法会影响公司的设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资来源不合法不影响公司的设立。理由是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资来源不合法不影响公司的设立,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公司的设立条款并没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而是规定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获得股权。 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后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虽然金某在其出资来源违法的情况下也能取得股权,但并不意味着金某可以保有这份利益。本案中在追究金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将其股权进行转让,其股权并不是无效,更不会影响公司的设立。 综上所述,出资来源不合法不影响公司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