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伙开公司,共同投钱但对方不参与经营,这种情况下,股权怎样划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将会直接决定股份划分和出资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说是“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那假定你开的是一家合伙企业。
如果是合伙企业,你和你的朋友就是合伙人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间可以就出资方式、份额、日期、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等进行自由约定。换句话说,你所关心的问题,你怎么觉得合适就怎么跟对方协商确定,只要各个合伙人之间达成了共识,法律就不予以干涉。这是基本原则。
如你所说,你是这个广告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主要利润来源,那么你当然可以分得更多的利润,初始出资对这家公司的运营只是起到很小的作用,因此,尽管你朋友出资比你多一倍,你仍然可以要求按7:3或8:2的比例来分享利润。
至于你下面的经理人,如果你想给他们股份,合法的形式是让他们成为公司的合伙人之一,你们之间签署合伙协议,将股份数和利润分配比例事先予以约定,否则,他们就不能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你只能以工资报酬或奖金的形式满足他们分享利润的要求。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会不一样。具体得看你想以什么组织形式怎么运作这家公司。
㈡ 合伙开店钱怎么管理
合伙开店的利弊
现在很多人热衷于在开店时,找个合伙人,这些合伙人要么是朋友,要么是亲戚。合伙开店不仅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发挥每个人的所长,还能降低风险。经过全面挑选的伙伴,可以使企业的日常管理容易得多。合作伙伴相互发展自己的专业和技能,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可使企业发展的前景更美好。
合伙经营保证更多的资金来源,有了足够的资金来源,企业的经营规模、档次、等级等方面自然也会相应提高,大家集思广益,也就能做更多的事情。所以,合伙经营的筹资方式可说是中小餐饮企业扩大经营、发挥潜力的可供选择的一种最佳方式。
当然,合伙经营的缺点也很明显。餐饮业主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为对一个有长远打算的企业经营者来说,任何影响都是要防备的。
1.合伙经营存在着无限的债务。因为从开业筹备装修到各种物品的采购,涉及到的资金,动辄上万,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因此,如果资金运作不透明,或者有人对资金去向表示怀疑,又或者有人想趁机占有合伙公款,那样,资金就会出现漏洞,随之而来的债务将会不断。
2.合伙经营火锅寿命有限。每一个合作伙伴的行为方式、生老病死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任何合作伙伴的死亡或宣告破产,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消亡。
根据多年的火锅餐饮经营经验,老庄麻辣养生火锅给合合伙开店提出了一些建议,请大家参考。
一:每个人的分工必须明确,在合伙人中找出一位委托管理者,在管理经营时,股东不得参与,以免出现管理混乱,但是不参与不代表不能监督。大家在管理经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以免问题扩大。
二:资金使用透明化,保证每笔资金去向明确,查账时做到大家心里有数。同时,要定时或不定时查账,让各位合伙人明白店面盈亏状况。
三:分红与款项预留。在店面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产生效益,而大家合伙经营的目的是要分红,在分红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店面的持续运营问题,因此,必须预留部分款项保证店面的正常运作。
四:在店面某位或某些股东出现特殊状况时(比如中途撤股、发生意外、股权转让等),这就必须提前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以免到时产生分歧,进而导致店面关门。
五:对合伙人的信誉、资金保障等问题,各个合伙人必须了解透彻。信誉不良者,坚决不与之合作。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六:合作人推选出管理者后,要信任管理者,要分清楚投资方与管理方的性质与不同,不得插手管理方的工作范围。
总的来说,只要考虑周全,合伙开店,利大于弊。
祝你们成功
㈢ 本人和另外两个朋友合伙开公司,我出技术,他们出资金,我担心以后公司的市场打开,他们盗用我的技术另外
首先你要知道,严格意义上的“技术出资”是要把“你的”技术转让给公司的,公司成为权利人。而且你要注意不是什么技术都能转让,我国公司法只允许注册成专利的技术做出资,一般的know-how(商业秘密、祖传秘方等)是没法做出资的。
如果你是专利权人的话,任何人未经你的授权擅自盗用均是侵犯了你的权利;当你以技术(专利)出资后,它就成了公司的财产,任何人(包括你自己!)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技术均是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话说回来,如果(1)你的“技术”不是可用于出资的技术;或(2)你从来也没想把技术转手让出去,那很可能你需要以其他的财产出资(比如货币等,自己查公司法有哪些财产或权利可以出资吧),同时把你的“技术”许可给公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你除了需要与公司签许可协议以外,还应当与公司签保密协议,同时可以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签保密协议(但是请注意,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公司的股东不是权利义务的一方,所以可能无法和所有股东签署协议,甚至可能和股东签署的保密协议无法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这样看来,你的当务之急是:先把你的“技术”申请注册专利(如果你还没有这么做的话)。如果注册了专利,你可以选择(1)以专利技术出资(不过不是所有地方的工商局都接受哦!),把专利转让给公司,从此专利与你无关,但你可以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或(2)把专利留在自己手里,许可给公司使用,收取许可费用。
㈣ 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是黑钱),如果被查出来,那他投到公司的资金会被追回吗
股东自身问题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可以分成两类:
1、民事赔偿部分
股东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缔结合同行为或者因为股东个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负债,在该股东不能以其他个人资产偿还时,法院会判令该股东以公司的响应资产来偿还,例如股权、待分配利润。
2、刑事罚款部分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股东个人因为刑事犯罪而被追缴财产的,其在公司的财产权利只是体现在股东权力上,而不是直接指向公司的财产,例如公司账户的现金,这一点与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同,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在财产收没部分存在“空判”的情形,因此涉及的较少。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更多公司法问题,请预约律师面谈,网络搜索中输入“吴国平律师”可查联系方式。
㈤ 在和别人合作开公司的时候,在签订合同的几天内应该要求合伙人将投资资金注入法人账户吧
你好!
大哥阿大哥,你真是个大仙
不是法人账户,是公司账户。
一般来说法人跟合伙人根本没人能够直接碰到这比钱,如果你们公司只有你跟合伙人两个人,那么我无语。开公司一定要请一个财务,再困难也得请,因为这个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㈥ 合伙开公司我出设备对方出的资金
你的设备在出资时已经评估作价,占公司股份。你对公司的设备出资属于一种投资方式,你需要做的就是年底分红并监督公司运行。只要有钱分就好。他要是让你离开公司,需要收购你的股份,也就是他个人要出资买你现在所持股份。你不买它就不能赶你走,还有你说的法人是他的名字是不可能的。公司整体称为法人,你说的那个股东应该是法人代表,他只是代表公司这个法人来从事公司业务。你对于公司同样因股份而有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也不用全听他的。
望采纳
㈦ 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法人是朋友,我有权利去税务局查偷税罚款记录吗能咨询出来吗
一般偷税罚款记录都会有公开的,就看公开在什么地方了,自己去网上或者税务机关所在办公区域找找,实在不行找个熟人去查查,这些事项不是保密事项,一般都会公开的。
㈧ 合伙开公司 资金问题
这方面不是我的专长,不过我还是说说的看法.
1 如果对方公司想找你合作,那么你为什么不能先协商让他们把所有的钱都给付了,然后再按比例出你该出的那部分钱.
2 分红这个事其实也很好分析,这跟你的经济实力还是有很大联系的.
3 公司与合伙,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还有一些别的:
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公司分类;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5、母公司和子公司;
6、总公司和分公司;
7、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
㈨ 请问我要是和别人合伙开个公司的话他投资我出技术和人员,他的投资的资金是放在谁那以及怎么分红
我家以前跟人合伙开过饭店,跟你说的性质差不多。开始大家都挺好的,但开始赢利以后就不行了,因为他正常上班不在饭店,而我们常在,他就疑神疑鬼每次一来就是查帐,而我们每天辛苦得要死还得向他汇报细技末叶(没请专职会计,店小,开在小区),搞得烦不胜烦。
开始生意还是很好的,后来双方扯皮没心思做亏了好多,而合作方根本不信会亏。当心不往一处时合作就显得牵强了,后来趁大家还没撕破脸皮就认亏结算散掉了,非常的痛心,真是一言难尽!
建议:如果没有很好的沟通理解能力,还是不要合作的好,可以直接告诉他你的顾虑,约定借他的资金一年下来多给多少红利他,但为了以后不伤和气,还是考虑不合股问他的意思怎样,相信他也能理解。
㈩ 起诉对方,法院会查债权人的资金来源吗
法院调查取证,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发现是虚假诉讼的,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