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使用权抵扣贷款的程序
一、土地证书必须经过年检合格。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证明。
三、实地核查抵押宗地。
四、填写地价会审表,会审成员签字。
五、提交相关抵押材料。
六、初审人、审核人、分管局长或分管市长签字(每周二、四)。
七、缴纳抵押登记费。
八、制作《他项权利证书》。
九、加盖局公章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领取证书。
十、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自接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注:以下情况办理抵押需市长签字。
①划拨土地。
②土地出让金分欺付款。
③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
④地面无建筑(空地)。
⑤特殊情况。
⑵ 我想问下用林权证去抵押贷款可以吗
可以的。
利用林权证申报低息抵押贷款的运作程序及要求:
一、林权证种类:
1、经济林(商品种植林):主要种植速生树种,如:白杨树、桉树、马尾松树、青竹等;
2、生态林(自然生长林):主要是自然生长树种,如:通过人工栽种生长时间较长的树种,或自然生长的树种。
二、可以抵押贷款的林权证种类及面积:
1、经济林林权证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比例较高,原则上以经济林为贷款对象;
2、生态林林权证根据树种决定贷款抵押比例,一般抵押比例较低;
3、林权证面积:1000亩以上;
4、林地种类:要求是坡地林地,耕地林地酌情考虑。
(2)8亩土地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林权证法律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⑶ 村里欠农户借款什么时侯能还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另外: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1.农户(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2)借款申请书;(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⑷ 土地使用权怎么抵押贷款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办 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⑸ 我想问问关于农地抵押贷款的问题
不容易呃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对重庆江津市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试点,尝试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公司提供贷款。这种模式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即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政府、社会中介和企业四方中,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专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代理经办行等机构搭建融资平台。有专家认为,国开行的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对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体制是一次突破和有益实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一直争议很大。有关专家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如果允许抵押,难以防范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对此,2005年3月,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显然,这个《管理办法》鼓励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作股进行合作生产,并没有作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允许以股权抵押贷款,是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一项具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操作要充分考虑政策配套,尤其是要考虑这种“四位一体”模式中政府的参与,防止风险有可能转嫁给政府。
山东允许农地抵押贷款 专家称不合法
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但人们担心,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学者认为,这一举措,合理不合法。
农地抵押贷款山东破局?
“了不得!这能突破吗?怎么可能这么开口子?法律在那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王桂芹态度坚决。
其实,王桂芹已经纳闷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网上看到消息,她还不知道山东省已经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而王桂芹所在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份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的其实只有一句话:“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据《了望东方周刊》记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牵头制定,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等20多个部门参与了调研和协商。同时,山东省政府也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一条款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的意见。到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时,“几乎没有什么分歧”。
“几乎没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过,这个通知怎么往外签?”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询问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认为,很明显,“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句话,出口应在经管处。但自看到这一消息,她已询问了本处室的三位办事人员,无一听说过。
从《通知》内容来看,山东省政府出台的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月3日下发的5号文件,促进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据牵头制定该文件的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副主任衣军强介绍,5号文件下发后,要求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就业办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拟定过程中有20多个部门参与调研协商,其中就包括农业厅。
而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肖培强对《了望东方周刊》说,由于《通知》涉及就业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时分别征询了科教处与经管处,未有异议。
“除非国家允许搞‘试点’,否则不可能开这个口子。”王桂芹的坚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会很容易被收走,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清楚地写着:“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自己的,是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怎么能抵押呢?这应该依法执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不过,与王桂芹立场不同的也有人在。山东省农业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地承包权抵押只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并未改变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农用地的性质。
肖培强告诉本刊记者:“一级政府制定一个文件,除了征求部门意见之外,省政府办公厅肯定会全盘考虑。详细的细则问题,我相信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
他认为,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发展,也可能与一些法律法规不协调。“操作细则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还是一纸空文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中,农地承包权抵押一直是“禁区”。山东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其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不能不说是一次制度突破。
据衣军强介绍,《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所谓“房屋产权”,也主要是指农民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于这里的“农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军强表示还在协商。
“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允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实抵押的只能是农地承包权。”衣军强对本刊记者说。这也就意味着,山东省的农民如果被认定为实属“返乡创业”,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地承包法》,我国的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抵押。农村宅基地同样不能抵押。如果山东省农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贷款,一旦实现了抵押权,房屋的所有权就会转移。而在现行政策下,农村房屋所有权易主,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移,这基本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山东省的上述规定无疑在实际上突破了相关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创新的价值。
《通知》的牵头制定者衣军强似乎对这个价值并无明确意识,他只是在拟定文件时借鉴了河南省的相关政策,适当放宽农村抵押和融资条件而已。同样,他也没有意识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好像《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说这样做不行吧。”
其实,农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的争论,贯穿了《物权法》制定的全过程。
在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审稿”中,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这一表述当时被诸多专家认为是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审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草案)》应该与《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权法》实际上堵住了农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物权变得“更加不完整”。对此,一些学者颇有异议。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其制度突破价值显而易见。
但“突破”能否真正实现?长期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黄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细则。“农地有几十种分类,部分农地使用权已经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现在耕地能不能抵押?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黄新社的担心并非多余。《通知》内容在现实中能否真正执行,还要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接受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品。但参与政策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至今对本刊采访未有任何回复,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张称尚未接到这份通知。
“贷款是两厢情愿的事情,银行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能不能实现抵押,目前还没有谱。”衣军强也在考虑后续问题。
产权不改革,就还是小农
“山东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农村发展问题专家党国英对《了望东方周刊》说,“这种做法对农民创业有好处。有抵押,农民可能获得成本较低的贷款。这个做法会不会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农民和银行都会很慎重。至于少数农民因不能归还贷款而丧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权,肯定难以避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实,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农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农地承包权发展生产或迁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农村宅基地转让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专家认为,当前农村的一些矛盾与农地制度改革的不彻底密切相关。
“农村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导致农宅地一文不值,而农业规模化始终无法实现。”多年的农村信贷工作经验告诉黄新社,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摆脱小农,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农民的生产与发展深受约束。据了解,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额达4600亿元,同比增长了660多亿元,而其贷款额却只增加了400亿元。农业小规模生产基本不需要金融机构介入,而大规模生产又受到产权不清的限制。
据了解,为落实《通知》的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农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细则。党国英建议,要突破现有的农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权要长期不变,甚至是永久不变,否则银行也不愿意接受抵押。要有农户破产规定,让银行也承担必要的风险。农户破产后如何生活,是否要有办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虑。明确土地利用规划。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为收走土地再拍卖,就变成了建设用地。不同性质的土地,抵押价格很不相同,如果规划不明确,很可能是农民吃亏。创新保险制度,分散农户和农村银行的风险,以利于经济和社会稳定。
⑹ 用林权证抵押可以贷款吗
可以的。
根据《思南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借贷双方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和贷款金融机构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林权他项权证。新规定出台之前,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办理,新规定出台之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应包括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林权法定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
(6)8亩土地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思南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登记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业务受理、信贷调查、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等内部程序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管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实行“总量控制、滚动使用、余额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要按照贷款金融机构的要求,必须对抵押的林木办理林木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⑺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