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 公积金贷款中的“共同申请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也就是你所谓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专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属个以上借款人。
③ 公积金贷款必须有共同还款人吗
共同还款人没有公积金是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 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贷款人算有贷款记录吗
有的。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⑤ 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必需是共同借款人吗
不是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⑥ 公积金贷款中的共同申请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也就是你所谓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一内笔住房公积金容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
⑦ 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 共同借款人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