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放贷主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 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Ⅱ 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对发出去的贷款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一、发出催收通知
对于各类贷款,在到期前信贷人员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及时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转化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转化的主要方法有 :
(一)督促企业整改。如果在贷款期间就已发现预警信号,如借款人经常超限额透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金额增大及周期延长等,银行应立即与借款企业联系,并针对不同的预警信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对经常超限额透支的客户,可先以电话方式、后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希望客户不再发生违约透支行为,否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支票或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存货积压的客户,银行可建议客户根据存货积压原因,或拓展、疏通销售渠道,或调整、改进产品的品种结构、性能,或提高产品质量;对应收账款异常的客户,应建议客户调整赊销策略,积极催收货款。总之,当银行发现预警信号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提醒并督促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不能因为贷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轻心。原因在于当贷款真正逾期或无法支付利息时,挽回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难度将更大;
(二)积极催收。当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联系并催收。倘若借款人回避,或既不还本付息又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措词严厉的信函或电传,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还本付息,或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银行应派人上门催收,或约见借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商谈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
(三) 借贷双方签订处理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贷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贷款时,银行应重新审核当初企业在申请原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员或审批小组的评估报告,查明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贷款额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真正原因。 若是由于申请及审批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导致的资金不足,但项目或产品本身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市场潜力,若追加一部分贷款就能使项目上马或产品投产,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收回全部贷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银行可根据自身信贷资金额度的实际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考虑给予追加新贷款 ;2、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3、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管理混乱、计划决策屡屡失误、管理班子涣散、领导能力薄弱的企业,银行应要求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帮助其提高经营管理水。例如,银行可以让银行官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要求特派员充当审计员,甚至可能要求保留或撤换企业现有的管理班子; 银行还能要求借款者精简人员,从而压缩成本开支等等。银行参与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改变原来管珲混乱的状况,制定正确的经营决策,实行科学有序的管理,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助于银行收回贷款。
三、重组不良贷款
针对借款人经营困难,但又具有诸如技术、资产、 品等方面的优势,可借助多方面的力量,推动借款人与其他企业兼并、合资、合作,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寻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体制,借以对不良贷款进行重组,落实新的债务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清收不良良贷款
(一)行政清收。主要是信贷营销人员通过正常的行政手段做好催收工作。当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违约事件发生时,银行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借款人,告知其已发生违约行为 , 责成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并应同时书面通知贷款保证人。发出违约通知书后, 信贷营销人员应密切注意借款人的反应,了解其是否采取补救办法,主动上门催收,监督其纠正。同时,应向本行信贷营销部门领导汇报,研究催收对策,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贷款的收回。
(二)依法催收。
Ⅲ 刚刚从银行贷款50万,现在要买房,银行会不会进行监管
刚刚从银行贷款50万的话,首先你贷款在50万,肯定要是抵押的。要不这50万你也贷不出来。所以你带出来去买房的话应该是银行不会对你进行监管的。因为你贷款50万的话,这50万是要去还款的。如果你还不了的话,你的抵押肯定就会会被银行回收的。
Ⅳ 银行对已经办理的住房贷款是不是负有监管责任
看了楼主的问题补充,其实你们单位的集资建房贷款,和商品房购房贷款是一样的。购房人把首期交到银行,银行把购房款打到开发商帐号,然后购房者每月向银行还贷。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是要审查建设用地的各种情况的。但是如果那块地本来就是你们单位的,一般工业用地都有配套的内部生活设施用地,因此,只要规划部门有审批,银行就可以发放贷款。只是我们国内的银行,有些在操作上很不规范,发放贷款时走人情的不少见。如果贷款都能不按程序拿到,后续的监管只是空话。你如果要投诉,也可以向贷款银行的上级银行投诉,同时也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关于地皮的审批手续,
提供的集资建房合同、用地许可证等。
公司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利用职工办理了住房贷款,注意,是“利用职工办理了住房贷款”。因为楼主没有说清楚,银行的钱是给了谁的,所以,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情况1:职工和银行签贷款合同,钱是由银行打到职工帐号的,职工再交给公司。钱要由职工本人还。或者为了方便,钱统一打到公司帐号。
情况2:公司以职工要集资建房的名义和银行签合同,钱是直接打到公司帐号,钱由公司还。
情况1处理:
银行只是把贷款发放给职工,职工把钱给了公司,然后公司违反集资建房的约定,把资金挪用!
如果是这样的,首先,罪魁祸首是公司,是公司挪用了资金,应该到公司的主管部门去投诉,制止公司挪用资金的行为。
银行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贷款合同是银行与个人签的,银行和公司没有签合同,只要公司当时提供的建房合同、用地许可证是真实的就可以了。即使是钱统一打到公司帐号,也可以解释是方便客户而已。因此,职工应该去追究违反集资建房合同的公司,而不是找银行。
情况2:
这是银行和公司之间的关系,钱是要公司还的,银行提供的资金被挪用,承担风险的是银行,银行本身是受害者,这只是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力,银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公司解决问题,因此,投诉银行是没有用的,难道还有投诉受害者的?!
所以,无论那种情况,都是要找罪魁祸首才对,找其他人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如果解释不清楚,请楼主在问题补充那里提供详细情况。最好给我发消息,我会尽快回复
Ⅳ 银行纪委如何对不良贷款处置进行监督
可以从不良贷款的抄贷前贷中贷后进行监督。
贷前,可以审查经办人有没有合规办理,从中调查有没有弄虚作假、受贿等等
贷中,贷款审核流程有没有合规,抵押手续是否合法等等
贷后,贷后管理是否到位,抵押物重评、贷款款项的使用有没有跟踪,是否符合规定,出现逾期或者不良后催收情况有没有执行,执行催收有无记录等等。
Ⅵ 请问银行贷款有12期监管期吗
没有太注意过这个情况,可能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要求对贷款进行持续监管
Ⅶ 银行自己贷款需要监督人签字监督人起什么效果
自己贷款需要监督人签字,有可能是找的担保人,并不是所谓的监督人,如果贷款人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Ⅷ 银行贷款资金由第三方监管的相关问题。
透露实情,你的钱抄如果转出本省袭,当地的银监局是不会费劲去查的,建议你按照贷款用途转入收款方,收款人可以分批转入你多个朋友亲戚账户,但是不要转入100万就正好转出100万,可以转90万,然后取10万现金给你,最好有零头,永别转款回自己账户,可以从亲戚朋友账户取现金或者就用他们的账户,我觉得你应该明白吧
Ⅸ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 农村 、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 中国 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 自然 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 企业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历史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 交通 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