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出现异议核查什么意思
异议核查一般是人民银行(或是商业银行)在接到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后,以“异议核查”为理由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1、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2、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3、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个人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1)不良贷款责任追责提出异议扩展阅读: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递进展示逾期信息:
一、先展示概要信息,再展示明细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首先展示最受关注的逾期概要信息,对信息主体最近5年内所有的逾期及违约记录进行汇总描述,帮助信息主体整体把握自身逾期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一部分是存在严重逾期情况的业务总数量和金额,包括呆账信息、资产处置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呆账信息指被金融机构核销或认定为“呆账”状态的贷款和信用卡的信息。
资产处置信息指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贷款和信用卡的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指因保证人(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代偿形成的债务。
2、另一部分是除此之外的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业务在最近5年内的逾期汇总情况,包括逾期业务的总数量、有多少个月发生过逾期、最高的单月逾期总额、最长的逾期时间等等。
二、明细信息中,按逾期严重程度排序,首先展示最严重的逾期业务
个人信用报告按逾期严重程度进行排序展示各类业务,展示顺序依次为:资产处置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信息。
三、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中,多笔业务按照逾期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展示
首先展示最受关注的有严重逾期行为的呆账业务,然后按照“五级分类”的严重程度(即损失、可疑、次级、关注、正常)依次展示其他未结清业务。
Ⅱ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办理房证需要货款认定书.应去哪个部门办
Ⅲ 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追偿怎么操作的
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基于上述认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而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行使范围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代位求偿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此外,《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例如,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事故责任无外乎承运人自身原因、相对方原因和混合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被保险人)的违约,货主对承运人当然有合同权利。然而,因相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责任,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Ⅳ 不良贷款涉案人员离职能否追究责任
已经离来职银行信贷员未现良源贷款需要负责 离职手续交接清楚事与原单位存劳关系需承担工作责任 根据《华民共劳合同》规定 第五十条用单位应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证明并十五内劳者办理档案社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者应按照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单位依照本关规定应向劳者支付经济补偿办结工作交接支付 用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备
Ⅳ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这合理吗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正常专的。这些不良贷款有属可能是信贷员故意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的,有些是贷款客户确实暂时还不上的。经办合同上还有信贷员的签名印章等。只有经办的信贷员去清收是最为合理的,换为其它不明旧事的人是不利于收回不良贷款的。被要求清收实属正常。
个别信贷员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难以起到震慑大众的效果,影响了不良的清收处置工作成效。现在有些银行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不象那些国有银行,可以把损失推给财政。那么经手办理的贷款,客户不按时还款,那么银行的信贷员就要负责的。
Ⅵ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属于什么法律
商业贷款申请条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Ⅶ 追究银行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应该:是否尽职尽责,有无过错和违法违纪行为
实际:每个地方,每家银行都不尽相同,看银行的规定和行长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