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转载]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收费权可用于质押担保的明确、具体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针对《担保法》第75条(4)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虽然将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仅局限于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但却使收费权可以用于质押担保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 国务院1999年《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疑问:国务院规定“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那么公路收费权究竟应在哪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呢?一个是国务院批复?一个是部门规章?似乎国务院批复效力应该更大一些!挠头啊!解决线索:回过头再回顾一下《物权法》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结论:从上到下地串起来看,在人民银行征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应该更符合《物权法》愿意。
Ⅱ 热力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物价局吗
登记部门是当地工商局.
质押的特点: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Ⅲ 质押登记费怎么收取
1.股票质押登记费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2.债券和基金质押登记费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Ⅳ 旅游景区如何进行收费权质押融资
一、可质押资产的类别
可以作为质押资产的产品,一般是各类基于稳定现金流且易于被准确估值的证券化和非证券化融资产品,如景区门票收费权和索道收费权。
由于收费权为景区企业带来的收益的增长性和持续性较高,景区企业现金流稳定,可预测性强,除非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或疫病等,受经济周期波动和市场变化影响相对较小,是可用来抵押的最佳资产类别。
在对资产进行充分评估后,银行可通过向景区企业提供较优条件的授信,用于满足景区建设或改、扩建的资金需求,并使景区收费权质押于银行,门票和索道等收入在银行专户收支。
二、可质押资产的特征
一般来说,可质押资产需满足如下特征:
1. 该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形成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抵押、质押或处置时不易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
2. 现金收入流具有某种规律性,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资产有较完备的历史统计资料作为参考,收益预期明确、可测算,这是对稳定现金流估值的技术基础。
3. 这种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被剥离出来。也就是说,该资产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确保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联系,不再受其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保证资产可以被有效处置的关键。
三、政策背景
政策方面,国家支持鼓励旅游企业采用门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
2012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
四、满足条件的潜在客户
根据过往案例,满足条件的景区/景区运营企业往往满足如下条件:
1. 5A级、4A级、或具备独特文化底蕴和自然资源优势的3A级景区经营企业;
2. 具备全国性品牌认知度的大型人造景区;
3. 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4. 具有景区产权或取得授权经营协议,剰余授权经营期限不低于30年,审批手续完备;
5. 景区环保条件符合各项要求。
五、授信金额及期限
授信金额:一般来说,对景区企业的授信敞口最高达到贷款期限内预计门票等收入的20%左右。
期限:以年门票收入为3000万元的景区企业为例,若贷款期限20年,则授信敞口为1.2亿元。
六、景区门票收入额度的认定办法
在对景区运营企业的实际收入进行认定时,可以根据企业向国税局纳税申报的“营业额”放大一定比例,并辅以客流量等数据进行验证。
事实上,景区运营企业上报的接待游客数量及门票收入往往虚高。由于向旅行社、团队客户及特殊群体提供优惠票价,景区实际平均门票价格也远远低于公开价格;而景区运营企业的门票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为避税考虑,企业体现在纳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远低于其真实营业收入。
因此,在认定景区门票收入额度时,应适度剔除虚增接待量与票价折扣因素。
举个例子,某景区企业向政府上报数据显示,景区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按50%计算,实际约为为60万人次;若景区公开门票价格为100元/人次,则按50%的平均折扣率,计算为50元/人次。以此推算,该企业的年门票收入约为60万人*50元/人=3000万元。
为满足合规要求,应通过验证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证实书、资源占用费缴纳记录和银行对帐单、代表性日期实际游客人数验证等来对其门票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查证,并将其主要财务指标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
七、风险控制措施
相应的风控措施需完备,以保障正常还贷。
收费权质押。以控制景区门票及基本设施经营收入为要点,办理景区收费权质押,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景区主管机关同意收费权质押的文件。
账户监管。应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景区收费专用账户,景区收费收入应按比例进入该账户,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景区收费收入。
分期还款方式。对景区企业的授信需合理制定还贷计划,针对项目或景区企业的现金流特征,采取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方式;而对经营季节性突出的景区,还应要求在旺季加大还款额,防止资金被挪用,并减少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和利息负担。
Ⅳ 账户质押的账户质押与收费权质押
二者的区别之处:
(1)在我国法律允许的收费权质押中,质押标的物是收费权这一权利本身,如果债务人违约,质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取得收费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而账户质押中,质押标的物不是账户本身,而是账户中的资金,如果债务人违约,账户本身由于不具有可转让性而不能被质权人取得。而只能通过控制收费账户的方式确保质押权的实现。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区别:某些特定种类的收费权质押是受到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质押方式,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之后,这种质押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账户质押是银行在业务实践中为满足客户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质押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各银行间也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惯例,因此,这种质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无法对抗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质押。
二者的共同之处:
(1)收费权质押与账户质押虽然都是作为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而被银行采用,但在贷款操作中,债务人通过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实际上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第二还款来源。
(2)由于收费权的价值并不表现于权利证书上,而是依赖不动产资产能够带来的资金收入,因此,为防范收费流失的风险,贷款银行往往通过对收费权账户的监控来保障收费权质押的实现,这一点与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费权质押合同和账户质押合同中,贷款银行往往与出质人约定,出质人应在指定银行开立账产归集该收费权项下的所有资金,指定银行代质权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等。
Ⅵ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公路经营者和借贷银行订立借款主合同之后,双方再订立质押合同。银行在接受此类质押时首先应审核出质人是否持有效的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作为质押的收费权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成立”的规定,但为了防范风险,作为质权人的银行最好要求出质人将该权利证书应交由自己占有保管。
然而,有些银行对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需要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如果将公路经营者的公路收费权证书占有并保管,公路经营者则无法正常收费,从而会影响经营。
事实上,公路经营者将收费的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贷款银行在实现质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可能导致银行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车辆通行费,不能对车辆通行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一般为三个步骤:
1、由公路的项目法人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申请,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持批准文件向银行贷款,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3、项目法人持质押合同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Ⅶ 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什么有哪些贷款条件
以下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定义
企业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利为质押标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对收费账户实行全封闭管理,从宜春农商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二、贷款对象
持有政府发改委、物价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经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向宜春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必须是该收费权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业的收费权具有较强的盈利性,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收费权的价值经宜春农商银行认可的、专门的收费权评估机构确认;
(四)收费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能严格履行宜春农商银行收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约定回流资金。
(八)宜春农商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贷款要素
(一)贷款用途。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实现收费权的后续建设项目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
依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担保条件的担保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实现收费权的实物资产设备+收费权质押一并抵押,收费权质押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权评估价值的30%。
(三)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收费权质押贷款不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收费权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利率。按宜春农商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五、贷款资料
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的决议、财务报表、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资料、贷款担保资料、拟质押收费权主管部门或相关权益人同意质押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文件等。
六、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Ⅷ 哪些银行开展电费收费权质押贷款
可以咨询当地银行,不过据我所知在河北有一笔这种业务作为创新,但是后续没版开展起来,原因是收权费权归国家电网,这是一种应收账款融资(或者是未来应收账款),国电是不会提供回购担保的,银行不好控制风险,如果是企业需要融资,那这种融资方式不如直接流贷或者供应链融资。
Ⅸ 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