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外资企业办理外债借款的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内负债属于外债吗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Ⅲ 什么是举借外债
向国外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并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好借款的利息、年限、金额、偿还方式等)。
Ⅳ 境内外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外币属外债吗
程序: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外债登记的手续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否代:否
Ⅳ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Ⅵ 公司举借大量外债违反《公司法》吗
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举债,所以公司对外举借大量的外债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公司对外举债后,需要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偿还。如果公司资产资不抵债,公司将可能破产。公司股东如果存在未全面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将需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公司举借大量外债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不抵债从而破产,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如果股东存在未全面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还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出资。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Ⅶ 外资企业借外债
就是先签借款合同,合同里注明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事项等等,就这些。
然后准备一系列资料如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情况说明等等,去外管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他们会通知你带公章过去办理外债登记。
然后去银行开个外债专户
做完外债登记,钱就可以进入你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了,你需要提款的话先做提款登记,再去银行结汇,或者你不需要结汇直接会出去页可以
反正过程麻烦,我做了几次
Ⅷ 外商独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要办理外债登记证,审批有难度吗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Ⅸ 什么是外债
外债是向其股东、外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国外的个人或公司所借的外币贷款总金额。外债总额不能超过其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Ⅹ 此次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大举借外债,我国也借了不少给美国.这些外债起到什么作用怎样起作用
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要是都可以印钱 哪还来的金融危机啊 你说是不。
看看下面你就知道了:
美国前4大投资银行的雷曼兄弟与美林证券,分别爆出变局,前者申请破产保护,后者被美国银行收购。此一全球飓风立刻席卷全球股市,接著美国最大保险集团的AIG也面临流动性危机,幸好美国联准会(FED)决定拿出850亿美元取得80%AIG股权来挹注资金。这场风暴不但蔓延至欧洲,以英国情况最危急;同时,也使俄罗斯股市在本上周内已暴跌25%。
今年以来,包括第五5大券商贝尔斯登岌岌可危,房地美、房利美的「二房」风暴,最后以财政部入资来解决。紧接著美林、雷曼兄弟、AIG,目前,美国前五5大投资银行,仅高盛暂时幸免,摩根史坦利也在寻求资金充沛的银行合作,以求安然度过难关。在英国则有最大房贷公司HBOS也受到波及。这些发展说明即使贵为投资机构的龙头,也照样面临被断头的命运。
其实,这一连串的事件,正是次级房贷的后续发展,源头就是导因於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这两个循环的交互影响,形成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也因为金融机构彼此之间透过金融商品、金融市场的串连,而达到互相牵动难以切割的局面,只要当中有一部分出问题,就可能迅速蔓延至其他机构,这种系统性的牵连,正是FED与美国财政部不能坐视不管的原因。今年以来美国政府总计已投入9000亿美元来处理相关问题:AIG动用850亿美元,「二房」各1000亿美元,3000亿美元交联邦住宅管理局,融通摩根大通银行870亿美元与290亿美元,前者为挽救雷曼兄弟旗下公司,后者则为了贝尔斯登。此外,至少又融通了2000亿美元给部分银行。
看了这一长串的名单,真的会被金融风暴的复杂性、严重性给搞糊涂,也许只知道风暴强大,但为什麼会演变成这一局面,恐怕就不太能理解了。其实,今日的风暴,远因肇始於1980年代,当时由於70年代面临石油危机,造成战后所建构的国际金融体系,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的基石动摇,进而使石油进口国遭遇结构性贸易逆差,石油生产国拥有庞大油元。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出了问题。於是而有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运动。
金融自由化就是让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以解决国家间、区域间的不平衡。这当中产生了许多的管制松绑与金融创新,也就是证券化与证券商品的兴起。取代传统借贷的商业银行模式,这也是投资银行业能大幅成长的原因。在资金积累与人口结构老化所带来庞大的退休基金,形成庞大资金在国际间快速移动,也是各国股汇市高度连动的基础。
在资金长期过剩的背景下,市场利率趋降,更进一步刺激投机性资金需求,包括股市与房市,再加上各国央行一旦面临投资钝化,包括股市和房市,就会进一步以利率政策来做反向刺激。而低利固然维持房市、股市荣景,但也逼使庞大的基金经理人要另辟路径寻求较高的报酬,於是各种衍生性金融商品应运而生。整个衍生性、结构性商品的概念就是把各种不同风险系数的贷款资产,用极为复杂的加权、杠杆作为运算,得出高出一码、两码报酬的金融商品。只要产品一出,透过庞大行销通路立刻为全球金融机构与投资人所选购。一旦爆发次级房贷这样的风险,原有投资人纷纷要求赎回,这些大的投资银行就像商业银行面临挤兑,立刻就会面临流动性危机而无法支撑。
因此,欲根本性解决此一问题,应该从市场、制度、系统上做根本的改革,否则在金融自由化的前提下,各国金融危机无法隔绝,彼此连动,致使金融风暴犹如海上的台风、飓风一样,只要气压形成,就难免造成灾害。从这个角度,或可探寻金融风暴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