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二)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四)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
(六)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七)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
(二)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2. 为什么银行可以自行规定收费项目和金额
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大多是宏观业务,比如存贷款利率。而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支取手续费等,属于银行既有的中间业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银行自主定价空间较大。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所以ATM跨行手续费是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合理收费,只是各家银行收费标准各有不同罢了。
3. 银行收费怎么收的
http://www.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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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今年5月1日起,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本次银行减免的只
具体情况其实你可以问银行工作人员这是他们得工作这就是他们得工作毕竟我们都不是专业的也不能和你乱说
5.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中抄国银监会、国家袭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分
总则;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内部管理;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附则7章38条。
6.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7.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可以对哪些业务收费
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
8.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2月14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专法》。该属《办法》分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附则7章38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予以废止。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