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
集合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版管理信托资金权,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2、性质不同
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2. 集合资金信托分为哪两种
“集合来资金信托”就是“集合资金自信托”一种啊。
如果你问基于国内的信托法规的约定下,当前国内信托业务的分类的话:
1、依照委托人的数量,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其中委托人数量大于等于两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称为“集合信托”。
2、依照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或物理存在状态,可以分为资金(现金)和财产(包括权益)信托。
3、依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又有证券投资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等等。
因此所谓“集合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两人以上的,且信托财产的物理表现形态为现金的信托关系。但仅从这个名称上,无法获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
3. 集合资金信托的敏感问题
异地作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都可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性作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一城一地。因而对资金信托业务,应该允许异地开展业务。可以考虑最保守的做法,即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如无,可由人行指定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这样做,应该可以满足当地人行的监管需要,且免除对资金风险的担心 。
银行代理:信托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面临许多困难。建议在不突破“200份、5万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银信合作,共享客户资源,代办、代销信托计划产品。甚至产品说明中可以增加“本行仅代理该信托计划销售事宜、不承担任何投资管理和收益保证义务”等字样;
风险控制:项目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风险是任何投资行为共同面对的,这主要取决于项目选择、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要严格按照专户、专人管理原则:建立资金防火墙,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强化信托经理人的职业精神,建立信托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和职业准入机制;二是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托计划不能公开交易,允许受益权转让是必要的。特别是长期性的信托计划,流动性是其开发设计的关键因素。应该允许信托公司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
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个方面。大多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确定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不管资金用途(或者将目的化为收益性)。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明确资金运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资金用途的具体目的性,但这种产品市场反映不佳。
管理风险与收益:按照“200份、5万元”的限制,一份信托计划募集的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左右(统计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额10万元~15万元)。按平均1%的管理费率,管理年费为20万元~30万元。而信托计划产品开发从项目筛选、研究开发、上市销售、跟踪管理到最后顺利完成,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成本大于收入。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虽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却承受赢利预期、最终退出等管理风险和信誉风险。因此,信托计划必须有相当的规模和较长的期限,信托公司才有开发的积极性。
管理费形式:有关法规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多采用直接费用由信托计划承担,管理费收取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有必要通过行业内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及指导价格,逐步形成所谓“行规”。便于成本核算、经营比较,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利益。
委托管理:按信托“亲自管理原则”,要求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运作。但实际上由于资金投向的多元化,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信托公司很难实施亲自管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和管理期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预警、风险辨识及控制机制和措施。
管理责任界定: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同时又规定信托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信托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立场不同,必然会导致判断看法不同。而动不动付诸法律,对信托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举一些条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监管: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具有常规性的特征,即对信托计划产品设计和推出,既不需要审批,也不用经过核准,而是通过常规检查、审计来实施监管。这反映了主管机关“鼓励创新,严格监管”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但是,“宽松”是一把双刃剑,上述宽松政策是以严格限制性条件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想发就发,想几个就几个,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须符合“200份,5万元,纯私募,本地化”(后两个限制虽无明文,但是实情)条件。这实际上是关在小笼子里给自由,恐怕未必适应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放宽限制、增强监管”的策略。
税收等配套制度环境:税收问题,是中国信托业遇到的一个专业难题。国家税务部门表示,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现在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受益人纳税原则、避免双重纳税原则、直接按相似税法纳税、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四个原则处理。
4.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5.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三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投资类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 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用 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 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设定。另一类是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或者国家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委 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选定借款人, 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 行使贷款人的各项权利。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项目、企业、法人股收 购业务,或其他成长性好、风险可控、预期收益有保障的领域,为委托 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 原则,适合于预期收益要求较高,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融资 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利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 的资金,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
6.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是什么意思
就是大家一般说的信托产品,国外的定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国内就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产品。资金量一般在100万以上,风险在各类理财产品中较小。
7. 财产权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分类方式不一样。
财产权信托对应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对应单内一资金信托。
财产权信托是把容财产权交给信托公司打理。资金信托是直接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打理。
集合资金信托是多个客户资金集合起来的信托产品。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产品只有一个客户。
8. 集合资金信托的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9.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具体请查阅《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问题通知》
10.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